中國保監會關於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6年1月18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6〕7號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總體要求;堅持立法先行,不斷完善保險法律制度體系;落實依法行政,推進嚴格規範公正監管;加強監督制約,切實提高依法監管水平;增強法治觀念,提升保險業依法經營水平;注重多措並舉,積極營造良好保險法治環境;加大保障力度,確保保險法治建設取得實效7部分2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關於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
  • 文號:保監發〔2016〕7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1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1月18日,中國保監會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意見

中國保監會關於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保監發〔2016〕7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更好發揮法治對保險業發展的引領、規範和推動作用,促進保險監管機構依法監管和保險行業依法經營水平邁上新台階,現就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總體要求
(一)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是保險業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特別是,當前保險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迫切需要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堅實的法治保障。長期以來,保監會深入推進保險法治建設,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初步形成,依法監管水平不斷提高,行業依法合規意識明顯增強。但保險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保險市場發展的問題,行業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識不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依然存在。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全面加強保險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保險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使命感,把保險法治建設作為一項長期性、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抓緊抓好,不斷提高保險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總體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設共同推進,逐步形成完備的保險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保險法治實施體系、嚴格的保險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保險法治保障體系,積極營造良好的保險法治環境,努力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行業守法,為保險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堅持立法先行,不斷完善保險法律制度體系
(三)構建多層次的保險法律制度體系。保險法是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的核心,是保險業發展和保險監管的根本制度基礎。要深化論證研究,主動適應行業發展的新常態,大力推動保險法不斷完善,進一步規範保險市場活動,釋放行業發展活力,豐富保險監管手段,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使保險法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前瞻性,為形成內容科學、協調統一、運行有效的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奠定堅實框架。保險行政法規是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的主幹,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動加快相關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將實踐中成熟的監管規則上升為行政法規,提升監管規則的權威性。規章、規範性檔案是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其對完善監管規則的積極作用。
(四)加快重點領域立法。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統籌銜接,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確保改革於法有據。按照政府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修訂相關制度規範。抓緊健全市場主體經營活動規則,著眼於各類保險市場主體的全流程監管,逐步完善對保險集團、相互保險組織、自保公司等組織業態的監管規則,加強在保險公司準入退出、公司治理、償付能力、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堅持鼓勵創新發展與有效管控風險相結合,加強在保險產品創新、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保險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制度建設。著眼於保險服務國家治理現代化,加強在巨災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大病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依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構建權利義務明確、救濟渠道暢通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五)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保險立法適應實際情況、反映人民意願、符合發展規律。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工作,增強調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序拓寬公民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起草與保險公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草案,注意聽取保險公司和行業組織、保險消費者、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的意見。著眼於增強法律制度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加強立法後評估。加強對國際保險規則制度的研究,使保險法律制度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體現我國特色。
(六)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嚴格貫徹落實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充分發揮法制部門在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中的法律審核作用,確保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保監會機關相關部門和派出機構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充分徵求各界意見,同時及時了解本部門本機構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定期進行分析、評估,並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提高規範性檔案的合理性和協調性。逐步建立定期清理與專項清理相結合的機制,由起草部門對規範性檔案每隔2年進行一次清理,並按法制部門要求報送規範性檔案名稱錄。同時,結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及時對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專項清理。
三、落實依法行政,推進嚴格規範公正監管
(七)嚴格依法行使監管職權。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禁止法外設定監管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探索保險監管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和派出機構之間事權的劃分,理順監管體制,形成監管合力。
(八)積極推進依法決策。完善重大監管決策程式,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納入監管決策過程。建立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法律顧問在決策重大監管事項、推進依法監管中的積極作用。逐步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九)完善監管執法程式。強化程式意識,嚴格按法定程式執法。加強程式制度建設,不斷完善行政審批、現場檢查、行政處罰、消費投訴處理、違法舉報處理等監管執法程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保障程式公正。探索建立現場檢查啟動機制,以風險為導向確定檢查對象範圍,採用隨機抽取方式選擇檢查對象。健全行政執法調查規則,規範取證活動。嚴格執行重大監管執法法制審核制度。規範執法文書格式,逐步統一執法文書標準。嚴格按程式規定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十)提高行政處罰工作質量。依法懲處各類保險違法行為,加大關係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行業持續發展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逐步推進行政處罰裁量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提升監管執法水平和公信力。加強處罰實踐問題研究,出台相關指導意見。
四、加強監督制約,切實提高依法監管水平
(十一)切實增強執法監督指導。加強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制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中的立案銷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等關鍵環節,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加強對派出機構執法行為的監督,探索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意見書等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執法案卷評查、質量考核等工作,加強執法評議考核。完善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訴訟通報制度,加強執法工作指導。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大對違法違規執法案件的行政執法責任和過錯責任追究力度。
(十二)充分發揮複議的內部監督作用。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注重聽取行政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注重對第三人程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保護。嚴格依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審查標準逐步向司法裁判標準靠攏,對於存在法律瑕疵的監管執法行為絕不護短、絕不姑息,堅決依法予以糾正。採取後續跟進、定期督辦、傳送行政複議意見書等措施,強化硬性約束。完善複議工作制度,推進設有分局的保監局承擔複議辦理職責。做好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十三)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主動接受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積極應訴,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健全行政應訴工作機制,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部門或者機構的應訴責任,發揮法制工作部門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作用,形成共同應訴的合力。認真查找行政訴訟案件中反映的問題,及時總結反饋、提示風險。對於因不履行法定程式、違法使用行政權力造成的行政敗訴案件,要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完善派出機構行政訴訟報告制度。
五、增強法治觀念,提升保險業依法經營水平
(十四)充分樹立合規導向。加強保險監管,依法規範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和從業人員行為,嚴厲打擊保險違法違規行為。不斷豐富監管手段和方式,將保險機構的合規建設水平作為各類監管評價的重要指標,規範和引導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開展對保險公司及分支機構合規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適時通報保險公司的合規情況。完善合規工作報告制度。
(十五)提高保險業法治意識。保險公司要堅持依法治企、依章辦事,深入學法守法用法,自覺把法律要求作為行動準則,真正樹立合規創造價值的觀念,在社會上塑造守法誠信、合規經營的良好形象。大力倡導和培育合規文化,形成高管重視、合規人人有責的合規文化。保險行業協會及其他行業組織要積極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等功能,搭建法律合規工作交流平台。
(十六)加強合規能力建設。保險公司要按照監管要求完善合規管理制度體系,明確合規管理組織框架和管理職能,強化合規工作的獨立性,充實合規工作力量,積極開展合規培訓。合規負責人全面負責本機構的合規管理工作,保險公司要為合規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提供保障。發揮保險公司的法律合規部門在依法合規經營、法律審核把關、維護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六、注重多措並舉,積極營造良好保險法治環境
(十七)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各種法律法規培訓。結合國家普法規劃,科學制定保險業的普法規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大力普及保險法律知識。完善學法用法制度,將法律法規列入黨委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的必修課;列為保險公司高管任職資格考試和培訓班的重要內容。編制保險法律合規教材、知識讀本。大力弘揚保險監管核心價值、保險行業核心價值,以此滋養法治精神,強化支撐作用。
(十八)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法規在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保險消費者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健全保險消費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強化保險機構在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妥善處理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九)加強法治工作溝通與聯繫。密切立法工作聯繫,積極協調立法部門,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加強與其他經濟管理、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交流,最佳化保險法治環境。積極與法務部門溝通聯繫,配合做好相關司法解釋的廢、改、立工作,共同做好保險糾紛的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與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學術團體加強合作,支持開展保險法治基礎理論研究。
七、加大保障力度,確保保險法治建設取得實效
(二十)健全組織領導。全面推進保險法治建設是依法治國方略在保險業的具體實現。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本單位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保險法治工作的領導部署和統籌協調,定期聽取保險法治建設專題匯報,定期研究部署推進保險法治建設的具體任務措施,及時解決遇到的突出問題。對各項任務,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檢查,確保不折不扣完成。
(二十一)強化考核評估。各單位要堅持業務工作與法治工作兩手抓,兩手硬,時刻繃緊依法辦事這根弦。將法治工作情況納入保險監管和保險業發展目標責任考核,探索建立法治考核量化評價標準,把法治工作成效作為衡量保監會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探索建立法治工作報告制度。
(二十二)提升信息化水平。藉助信息化手段,實現保險法治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增效。研究開發保險法治工作信息平台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對保險監管法律法規、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系統化、信息化管理,為保監會各部門和保監局提供法治工作監管平台、法治信息共享平台和法治研究學習平台。通過官網、微博、微信等多種方式豐富保險法治宣傳內容,拓展保險法治宣傳範圍。
(二十三)夯實工作基礎。推進執法隊伍建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強保險法制工作隊伍建設,著力培養一支講政治、懂法律、熟業務的保險法制工作隊伍,建立健全法制重點人才庫。探索設立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公司總法律顧問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或公司可以先行試點,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加強行業法律人才建設。加大經費保障力度,保證立法調研、行政複議、法治教育培訓以及聘請法律顧問和律師等方面的經費需求。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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