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IAMAC),成立於2014年9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同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保險資產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
  • 外文名: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IAMAC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登記證號:5042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9735J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發揮市場主體和監管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實施行業自律,促進合規經營,規範市場秩序;提供行業服務,研究行業問題,深化行業交流與合作;制定行業標準,健全行業規範,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推動業務創新,加強行業教育,提升行業競爭力;強化溝通協調,營造良好環境,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動保險資產管理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一)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和行業向監管機構、政府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實施會員自律管理,監督、檢查會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維護市場秩序;
(三)受監管機構委託,制定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職業規範和從業標準,組織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和從業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四)受監管機構委託,制定並實施業務規則、行業標準、操作規程和服務規範,督促會員合規經營,忠實履行受託義務和社會責任,提高服務水平;
(五)提供相關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註冊、登記、託管、交易、估值、評價、信用評級、風險監測等方面的技術支持和服務,推動相關技術系統及平台建設;
(六)根據行業需求,組織會員研究並推動業務創新,提高行業競爭力;
(七)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和發布有關信息和統計數據,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並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
(八)開展會員之間及其國內外的交流合作,組織有關業務問題和行業發展問題研究,為會員業務拓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獻計獻策;
(九)建立業內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會員需求,協調行業相關重大事項,公正、合理解決會員之間的矛盾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開展投資者教育和行業文化建設,建立輿論宣傳機制,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理解,維護和提升行業聲譽;
(十一)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授權開展相關工作。

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示意圖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IAMA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略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的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中國境內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保險機構可以加入本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與保險資產管理業相關的其他機構可以加入本協會,成為聯席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具備履行相關義務的能力;
(四)為依法從事保險資產管理相關業務或者與保險資產管理業相關的機構。
第十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申請加入本協會,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業務範圍、經營情況、管理層信息等,並承諾擁護和遵守本章程;
(二)按本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
(四)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授權日常辦事機構對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檔案進行審核,並在審核同意後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普通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聯席會員享有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培訓、會議、交流等活動;
(三)有權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數據信息、技術支持、宣傳等服務;
(四)有權按照自律管理規定和監管部門委託開展業務創新;
(五)有權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六)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七)有權通過本協會維護其在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的合法權益;
(八)有權對本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提出聽證、陳述和申辯;
(九)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服從本協會的自律管理;
(三)自覺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協會委派的任務,並提供本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並對行業性活動提供支持;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協會履行職責。普通會員的會員代表原則上應當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聯席會員的會員代表可以是該單位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協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自願退會應向本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無正當理由在兩年內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自律規則,本協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以及其他自律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提交的重大事項;
(六)制定和調整會費標準;
(七)決定本協會的分立、合併、終止事項;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1次。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以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審議本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八)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九)審議本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決定會員紀律處分和除名;
(十一)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十二)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審議和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保監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理事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會議可採用書面表決的通訊方式召開,也可採用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由會長和執行副會長推薦,經理事會表決產生,每屆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由執行副會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執行副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採用書面表決的通訊方式召開,也可採用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監事組成,是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監事3—5名。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監督本協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監督本協會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五)向中國保監會、民政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其中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向會員單位提供年度工作報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採用書面表決的通訊方式召開,也可採用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召開。
第五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會員理事中選舉產生。執行副會長由中國保監會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
秘書長由中國保監會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2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中國保監會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提請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經授權,可以由執行副會長代其履行部分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保監會審查、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範經營;
(三)具有行業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豐富的保險資產管理相關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本協會工作,身體健康,具備履行其相關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四)三年內沒有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或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二)在保險資產管理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良好聲望和較大影響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保險資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經濟金融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本協會工作,具備履行其相關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監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監事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缺席會議,自動喪失理事、監事資格。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職責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本協會財產產生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及其收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並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保監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批准。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2014年9月4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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