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人民出版社於1964年出版。他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性質、任務、方針、原則、內容、組織形式、工作制度、作風、方法以及政治工作與各方面關係的法規性檔案。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依據中國共產黨的綱領、路線和軍隊的宗旨、任務制訂。由總則和若干單項條例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 出版時間:1964年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條例介紹,條例作用,產生和發展,基本內容,新修訂特點,原文節選,

條例介紹

196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指出,這個條例鮮明地體現了毛澤東思想,總結了幾十年來軍隊政治工作的豐富經驗,闡明了軍隊政治工作的重大原則,繼承和發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優良傳統,是中國軍政治工作的法規和行動準則。

條例作用

1963年3月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這部條例是1963年3月由中共中央批准發布的,體例結構上與1954年條例相比變化不大。這一部條例的最大特點是,高度重視加強基層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儘管條例受到“左”的指導思想的影響,但總體說來,1963年的《政工條例》在加強和改進這一時期我軍政治工作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963年3月發布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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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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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性質、任務、方針、原則、內容、組織形式、工作制度、作風、方法以及政治工作與各方面關係的法規性檔案。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依據中國共產黨的綱領、路線和軍隊的宗旨、任務制訂。由總則和若干單項條例組成。

產生和發展

1930年冬,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一次頒發《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這個條例,是在借鑑蘇聯紅軍的經驗,繼承中國國民革命軍北伐戰爭時期政治工作的傳統,總結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的,由總則和政治指導員、政治委員、政治處、軍及師政治部、軍區及集團軍政治部、總政治部、黨的連支部及團委、黨務委員會、青年團、政治機關及黨部與地方黨部關係等10個單項條例組成。1932年修訂頒發的《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增加了軍團政治部、軍分區政治部、學校政治機關、醫院政治機關、赤衛軍政治機關、兵站政治機關、戰士通訊處、俱樂部列寧室、政治戰士等9個條例。抗日戰爭時期,為保證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八路軍、新四軍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獨立自主的地位,繼承和發揚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抗戰中的政治工作經驗,並藉以影響抗日的友軍,八路軍(即第十八集團軍)政治部於1938年頒發了《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草案)》,1942年經過修訂又重新頒發《中國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第八路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這個條例強調指出:第十八集團軍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軍隊;政治工作就是黨的工作,是革命軍隊的生命線;政治委員是黨的代表,政治部是黨的機關;支部工作為一切政治工作的基礎;政治工作的基本內容是提高軍隊的戰鬥力,求得官兵一致、軍民一致,團結友軍,瓦解敵軍,以爭取抗日戰爭的最後勝利。解放戰爭時期,為總結新式整軍運動、黨委制、支部工作等新經驗,軍委總政治部於1949年12月頒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黨委會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支部工作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革命軍人委員會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發展成為諸軍種、兵種的合成軍隊,為加強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軍隊政治工作,保證軍隊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於1954年4月15日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條例》包括:總則和中國共產黨軍隊委員會、政治委員、總政治部、一級軍區政治部、省軍區政治部、軍政治部、師政治部、團政治處、營政治教導員、政治協理員、連隊政治指導員,中國共產黨連隊支部、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連隊支部、連隊俱樂部、學校政治部(處)、海軍艦艇部隊政治工作、空軍飛行大隊政治工作、醫院政治工作、革命軍人代表會議等19個條例。1963年3月27日,由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軍政治部工作條例和師政治部工作條例合為一個條例,將省軍區政治部工作條例改為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工作條例,增寫了縣(市)人民武裝部政治工作條例,恢復了連隊革命軍人委員會條例,撤銷了革命軍人代表會議和連隊俱樂部工作條例。1978年7月18日,由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增加了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營)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1983年1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訂印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試行本),除原有條例外,增加了中國共產黨軍隊紀律檢查委員會條例、中國共產黨軍隊機關支部工作條例。

基本內容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隨著革命鬥爭形勢的發展和軍隊建設的需要,對政治工作條例作過多次修訂。每次修訂都以古田會議決議確定的人民軍隊建設的原則為依據,繼承和發揚了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充實了新內容和新經驗。條例規定的基本內容有: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性質、宗旨和任務。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設和政治工作的指針。③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一切行動聽從黨中央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指揮。④在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的單位建立黨的委員會,連隊建立黨支部。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是黨對軍隊領導的根本制度。省軍區、軍分區、縣(市)人民武裝部實行軍事系統和地方黨的委員會的雙重領導制度。⑤政治工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生命線。政治工作就是黨的工作。政治機關就是黨的工作機關。⑥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部隊,保持軍隊的無產階級性質,貫徹執行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維護軍隊高度的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紀律,增強軍隊內部和外部的團結,提高部隊的戰鬥力,保證完成黨和國家賦予軍隊的一切任務。⑦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保持和發揚黨的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民眾、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優良作風。堅持民眾路線,實行領導和民眾相結合、一般號召和個別指導相結合的方法。⑧在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的單位設立政治委員和政治機關,在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設立政治教導員,在連隊和相當於連隊的基層單位設立政治指導員,在團以上的機關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政治協理員,並規定了他們的工作許可權和職責。⑨政治工作人員的條件和要求。
吳夫向陳占樓何兆祥

新修訂特點

《政工條例》規範的是中國共產黨對軍隊實施政治、思想、組織領導和軍隊建設的一些根本性問題,是我軍進行政治工作的基本依據。
1995年修訂頒布的《政工條例》,在規範和指導軍隊政治工作,加強部隊思想政治建設,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黨中央、中央軍委確定重新修訂頒布《政工條例》,是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改進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促進政治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的重要步驟。
對這次修訂頒布《政工條例》,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非常重視。軍委江主席、胡副主席和郭副主席、曹副主席親自審定修改方案,軍委常務會議對修訂稿進行了認真審議。總政徐才厚主任擔任修訂小組組長,多次召開主任辦公會研究討論條例修訂的一些重要問題。修訂中,組織課題組到不同類型部隊、院校和機關進行調研,先後兩次徵求全軍各大單位黨委和機關的意見,7次組織專家學者、部隊領導和機關的同志座談討論,並將修訂稿送軍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徵求意見。新修訂的《政工條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全軍智慧的成果。
修訂後的條例具有鮮明的特點:一是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鮮明地寫進條例,體現在我軍的性質、任務和政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要求、主要內容等條文中,把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各級黨委、政治機關和政治幹部的首要職責,牢固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我軍現代化建設中的指導地位。條例還充分貫徹和體現了十六大報告和黨章中的新思想、新任務、新要求。二是江主席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特別是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全軍各項建設的首位,回答和解決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黨委工作“十六字”原則,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增強政治工作的時代感和針對性、實效性、主動性等重要思想,在條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三是在繼承我軍政治工作優良傳統的基礎上,堅持與時俱進,對全軍部隊開展政治工作創造的新經驗、新做法,如加強“兩個武裝”、搞好“四個教育”、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開展學習成才活動、搞好心理疏導、開展“行政監察工作”、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等,進行了概括和吸收;四是體現了高技術戰爭對政治工作的新要求,強調政治工作要為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服務,明確提出政治工作“是構成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因素,是實現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和軍隊履行職能的根本保證”,要求圍繞軍隊現代化這箇中心開展工作、學習軍事高科技知識、造就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充實了發揮政治工作的作戰功能,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培育部隊的戰鬥精神,加強戰時政治工作的研究演練等內容。條例還注意改變過去偏重陸軍編成的章節結構和內容設定,重視體現諸軍兵種合成的特點,儘量使用通用概念,強調共同職責,適應了信息化戰爭和聯合作戰的要求,加強了對各軍兵種和執行特殊任務部隊政治工作的規範和指導。
新修訂的《政工條例》,保持了原條例的框架結構,繼承了我黨我軍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保留了必須長期堅持的規定、制度和要求。同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一些內容基本相同的規定和要求進行集中表述,對鋪墊性、敘述性、議論性文字作了適當刪節,比原條例減少5節、18條、8400多字,結構更嚴謹、條理更清晰、文字更凝鍊。(解放軍報2003年12月15日第1版)

原文節選

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現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節選)
(2003年12月5日)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始終不渝地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忠於祖國,忠於人民。
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貫徹中央軍事委員會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按照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緊緊圍繞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積極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努力完成機械化和信息化建設的雙重歷史任務,為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而奮鬥。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其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屬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是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構成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因素,是實現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和軍隊履行職能的根本保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生命線。
第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南。
第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在新世紀新階段的基本任務是:服務於國家的改革開放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於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和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從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和人民軍隊的性質,保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軍人為目標的軍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軍隊內部的團結和軍政軍民團結,保證軍隊戰鬥力的提高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八條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部隊的單位(以下稱團級以上單位)設立黨的委員會,在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在連和相當於連的單位設立黨的支部。黨的各級委員會(支部)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黨委(支部)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是黨對軍隊領導的根本制度。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實行軍隊系統和地方黨的委員會的雙重領導制度。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既堅持軍隊系統的垂直領導和隸屬關係,又受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是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預備役部隊師、旅、團,既堅持軍隊系統的垂直領導和隸屬關係,又受同級或上級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設立總政治部。團級以上單位設立政治委員和政治機關,營設立政治教導員,連設立政治指導員;與上述部(分)隊相當單位政治幹部和政治機關的設立,由中央軍委或中央軍委授權的單位決定。
第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和宗旨;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部隊;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軍隊各項建設的首位;堅持圍繞軍隊現代化建設這箇中心開展工作;堅持促進官兵的全面發展;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瓦解敵軍;堅持發揚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堅持貫徹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堅持繼承優良傳統與創新發展的統一。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風和方法是實事求是和民眾路線。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民眾,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優良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反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把先進性要求與廣泛性要求、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領導骨幹與廣大民眾結合起來開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點規律,增強政治工作的時代感和針對性、實效性、主動性。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政治機關是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性質、宗旨、職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確定。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進行人民軍隊性質、宗旨、職能和優良傳統教育,進行愛國奉獻、革命人生觀、尊乾愛兵、艱苦奮鬥教育,進行理想信念、軍人道德、法律法規和時事政策教育,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和革命氣節教育。
(二)黨組織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增強黨組織的原則性、戰鬥性。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和制度,搞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嚴格黨的生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作風上加強黨的建設,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發揮黨委的核心領導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幹部隊伍建設。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建立完善幹部工作法規制度和政策,選拔、培養和管理幹部,調整配備領導班子,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造就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
(四)共產主義青年團建設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團組織,落實團的組織生活和工作制度,發揮共青團的黨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務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繫廣大青年的橋樑作用。圍繞部隊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教育和活動,鼓勵和支持青年學習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軍人代表大會、軍人代表會議和軍人大會、軍人委員會等民主制度,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維護官兵民主權利,發揮官兵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軍委的決議、命令、指示的執行情況。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進行黨紀軍紀教育,檢查處理違紀案件。
(七)保衛工作。建立健全保衛工作制度,做好預防犯罪工作。開展隱蔽鬥爭,防範敵對勢力的滲透、策反和破壞。做好安全警衛工作。依法進行刑事偵查工作,做好軍事監獄和看守工作。
(八)軍事審判、檢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國家在軍隊中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組織開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軍隊的實施。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合法權益,為部隊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務。
(九)科學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學習制度,組織部隊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特別是軍事高科技知識,鼓勵和支持官兵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培養既能保衛祖國又能建設祖國的人才。
(十)軍事宣傳工作。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重大決策,宣傳軍隊建設的重大成就和先進典型。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對軍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宣傳和出版工作的管理。組織開展對外軍事宣傳。
(十一)文藝體育工作。建設服務部隊的文藝體育隊伍,發展軍事文藝體育事業。建設軍營文化,改善文化裝備、設施和環境,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十二)民眾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民眾紀律,開展擁政愛民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正確處理軍政軍民關係方面的問題,維護軍政軍民團結。協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動員部隊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三)聯絡工作。進行瓦解敵軍、團結友軍的工作。開展對台工作。調查研究外軍、敵軍和境內外民族分裂勢力情況。指導部隊進行心理戰研究和訓練。
(十四)軍人褒獎、福利和優待撫恤。建立健全軍人褒獎、福利政策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軍人實施褒揚獎勵,檢查督促軍人福利待遇的落實。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完善優待撫恤政策規定,對軍人及其家屬實施優待,對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和殘疾軍人進行撫恤。
(十五)經常性思想工作。針對官兵的現實思想問題,及時進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導。發揮部隊、社會、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幹隊伍的作用,開展民眾性思想互助活動。
(十六)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進行形勢和軍事鬥爭準備教育,激發部隊練兵熱情。引導官兵從難從嚴從實戰出發進行訓練,培育部隊的戰鬥精神和優良作風。做好軍事演習中政治工作。開展戰時政治工作研究演練,制定完善戰時政治工作預案。
(十七)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進行後勤保障、裝備保障、科學試驗、院校教學以及國防施工、執勤、反恐、國際維和、軍事外交、搶險救災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戰時政治工作。加強黨委對作戰的統一領導,保證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軍事戰略方針、作戰原則和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進行作戰動員和戰場鼓動。健全組織,調整補充幹部。發揚軍事民主,開展立功創模活動。進行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開展瓦解敵軍工作,開展反心戰、反策反工作,開展軍事司法和法律服務工作。做好參戰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戰區民眾工作。維護戰場紀律和民眾紀律。做好烈士善後工作。
(十九)預備役部隊、民兵政治工作。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加強預備役部隊、民兵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做好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強專職人民武裝幹部隊伍建設。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軍隊政治工作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治工作的特點規律,研究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對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術戰爭中開展政治工作和發揮政治工作作戰功能的有效途徑,研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進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規制度和政策,為加強和改進政治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和決策依據。
第六章 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和政治指導員
第一節 政治委員
第五十五條 政治委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部隊的首長,在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所屬部隊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委員是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員隸屬於直接上級首長,在政治工作上,服從上級政治委員和政治機關;在軍事工作上,服從上級軍事指揮員、政治委員和軍事機關。
副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
第五十六條 政治委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堅定;有堅強的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堅決;有豐富的政治工作經驗,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較高的軍事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有優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英勇果敢,顧全大局,堅持原則,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善於團結同志,密切聯繫民眾,求真務實,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為人表率。政治委員必須是有五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五十七條 政治委員應當以主要精力組織領導本單位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部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決議。
(二)領導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領導部隊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其他法規制度,維護軍隊的紀律,保證部隊的團結穩定和集中統一。
(四)協同同級軍事主官組織指揮作戰、訓練和重大任務的完成;領導做好執行作戰、訓練等各項任務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級軍事主官共同簽署各項命令。
(五)做好瓦解敵軍工作,領導和組織部隊開展心理戰。
(六)領導部隊黨組織建設和共青團建設,指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
(七)領導做好乾部工作,抓好人才隊伍建設;領導所屬部隊的計畫生育工作。
(八)領導部隊政法建設,做好安全保衛、隱蔽鬥爭和機要保密工作。
(九)領導部隊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貫徹上級有關加強基層建設的規定,抓好基層建設;領導部隊的文化工作和民眾工作。
(十)領導政治機關的工作。
第五十八條 政治委員在工作中應與軍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則問題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提交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請示上級解決;緊急情況下,屬於軍事工作方面的問題由軍事主官決定,屬於政治工作方面的問題由政治委員決定,但都必須對黨的委員會和上級負責,事後報告,接受檢查。
第二節 政治教導員
第五十九條 政治教導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單位的首長,在上級首長、政治機關和本單位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本單位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教導員是本單位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導員協助政治教導員工作。
第六十條 政治教導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堅決;有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豐富的基層政治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有遂行作戰任務所需要的軍事素質、專業技能和科學文化知識;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勇敢,工作紮實,聯繫民眾,團結同志,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以身作則。政治教導員必須是有三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六十一條 政治教導員應以主要精力開展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本單位黨的委員會的決議。
(二)組織領導官兵學習科學理論,組織所屬單位開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況和骨幹隊伍的基本情況,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
(三)協同軍事主官組織指揮戰鬥,做好戰時政治工作。
(四)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
(五)指導和幫助所屬黨支部健全組織、落實制度,培訓黨支部骨幹,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幹部,對幹部的培養、使用和獎懲提出意見,幫助幹部提高軍政素質和工作能力,抓好乾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官兵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文體活動。
(八)掌握部隊和駐地的政治情況,指導所屬單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預防犯罪案件發生。
(九)指導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做好軍入委員會的工作。
(十)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做好獎懲工作;組織開展擁政愛民活動。
第六十二條 政治教導員與本單位軍事主官在工作中的關係,參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政治指導員
第六十三條 政治指導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單位的首長,在上級首長、政治機關和黨支部的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指導員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
第六十四條 政治指導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知識,帶頭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強烈的責任感和必要的科學文化知識;有做黨務工作、依靠組織開展工作的能力,組織實施政治教育、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協調內外關係和管理工作能力,組織指揮戰鬥、訓練和執行各項任務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勇敢,身先士卒,愛護士兵,團結同志,公道正派,廉潔奉公。政治指導員必須是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
第六十五條 政治指導員應以主要精力組織進行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決議、命令、指示,黨支部的決議。
(二)織官兵學習科學理論,收聽收看新聞和讀報,落實政治教育內容和制度。
(三)協同軍事主官組織指揮戰鬥;做好戰鬥動員、宣傳鼓動、鞏固部隊、瓦解敵軍工作;組織官兵發揚軍事民主,開展立功創模活動;教育官兵堅決執行命令,英勇頑強,不所犧牲,完成作戰任務。
(四)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組織官兵學習軍事專業知識,掌握武器裝備,提高戰鬥技術水平。開展競賽活動,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
(五)建立和培養思想工作骨幹隊伍,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經歷、家庭、個性、愛好和特長,引導官兵正確對待分工、入黨考學、選取士官、晉升、獎懲、調動、婚戀、傷病、家庭、退伍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導,幫助官兵處理好人際交往與涉法問題。
(六)做好黨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關心愛護幹部,幫助幹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帶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
(八)進行保密和法紀教育,落實預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九)指導共青團支部和軍人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官兵開展文化體育活動,鼓勵官兵崗位學習成才。
(十)組織開展尊乾愛兵、擁政愛民和爭創先進、學習英雄模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政治指導員與本單位軍事主官在工作中的關係,參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三條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擬制適用全軍的單項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報中央軍委批准後施行或直接下發施行。
第一百零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條例。
第一百零五條 本條例由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0日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准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軍隊政治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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