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經1981年6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分總則,選舉委員會,代表名額的決定和分配,選區和選舉單位,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式,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附則8章3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 修改時間:2012年6月30日
  • 國家:中國
  • 對象:中國人民解放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目 錄,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決定和分配,第四章 選區和選舉單位,第五章 代表候選人的產生,第六章 選舉程式,第七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第八章 附則,附,第一條 參加選舉的範圍,第二條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第四條 代表的產生,第五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六條 選舉程式,第七條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第八條 選舉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6月3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決定和分配
第四章 選區和選舉單位
第五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六章 選舉程式
第七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八章 附則

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參加軍隊選舉的其他人員依照本辦法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 人民解放軍及人民解放軍團級以上單位設立選舉委員會。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領導全軍的選舉工作,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本單位的選舉工作。
第四條 連和其他基層單位的軍人委員會,主持本單位的選舉工作。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在軍隊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的文職人員、職員、職工、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行政關係在軍隊的其他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駐軍的駐地距離當地居民的居住地較遠,隨軍家屬參加地方選舉有困難的,經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批准,可以參加軍隊選舉。
第六條 駐地方工廠、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代表,在地方院校學習的軍隊人員,可以參加地方選舉。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人員,凡年滿十八周歲,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具有選民資格,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參加選舉。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

第八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批准。
下級選舉委員會受上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
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行使職權至新的選舉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九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由十一至十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員若干人。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由七至十七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第十條 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組織、指導所屬單位的選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軍人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二)確定選舉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
(四)主持本級軍人代表大會或者軍人大會的投票選舉;
(五)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六)主持本級軍人代表大會或者軍人大會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承辦本級有關選舉的日常工作。
辦公室設在政治機關,工作人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決定和分配

第十二條 人民解放軍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分配。
第十四條 各地駐軍應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駐地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有關選舉事宜,由省軍區、警備區、軍分區、人民武裝部分別與駐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大軍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由大軍區負責與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四章 選區和選舉單位

第十五條 駐軍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駐該行政區域的現役軍人和參加軍隊選舉的其他人員按選區直接選舉產生。選區按該行政區域內駐軍各單位的分布情況劃分。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第十六條 駐軍應選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團級以上單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七條 人民解放軍師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代表,由下級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級單位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的,由軍人大會選舉產生。
旅、團級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代表,由連和其他基層單位召開軍人大會選舉產生。
軍人代表大會由選舉委員會召集,軍人大會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召集。
軍人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軍人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從本屆軍人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軍人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五章 代表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八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各級組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應當向選民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十九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匯總後,將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反覆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各該級選舉委員會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軍人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二十一條 軍人代表大會在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應當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直接選舉時,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六章 選舉程式

第二十三條 直接選舉時,各選區應當召開軍人大會進行選舉,或者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駐地分散或者行動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投票選舉由軍人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主持。
軍人代表大會的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四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因殘疾等原因不能寫選票,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二十五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軍人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第二十六條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七條 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推選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八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直接選舉時,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軍人代表大會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軍人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一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第七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三十二條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三十三條 對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旅、團級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軍人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旅、團級選舉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
表決罷免要求,由旅、團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四條 軍人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可以提出對由該級軍人代表大會選出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軍人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予以表決。
第三十五條 罷免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
第三十六條 罷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罷免由軍人代表大會選出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各該級軍人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
罷免的決議,須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原選舉單位的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人民解放軍選出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原選區的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須經軍人代表大會或者軍人大會全體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並報送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備案。
因執行任務等原因無法召開軍人代表大會的,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可以接受各該級選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選舉委員會接受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後,應當及時通報選舉產生該代表的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並報送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人民解放軍的選舉經費,由軍費開支。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81年版)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六號公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參加選舉的範圍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參加軍隊選舉。
駐地方工廠、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代表,在地方院校學習的軍隊幹部戰士,為選舉方便,參加所在地區的地方選舉。
(二)行政關係在軍隊的工廠的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為軍隊服務而行政關係不在軍隊的工廠的人員,參加所在地區的地方選舉。
(三)在軍隊工作的在編和非編職工,經過批准的隨軍家屬,參加軍隊選舉。

第二條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年滿十八周歲的現役軍人、在編和非編職工、家屬,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都在軍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

(一)人民解放軍及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防工業辦公室、軍事科學院、軍事學院、政治學院、後勤學院,省軍區、軍與相當于軍的單位,軍分區、師級警備區,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均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各該級的選舉事宜,指導所屬部隊的選舉工作。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的人選,由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批准。
(二)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由十一至十五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員若干人。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由五人至十一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三)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是指導所屬部隊(工廠,下同)進行選舉工作,登記和審查軍人代表大會(工廠為職工代表大會,下同)代表,匯總和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規定選舉日期,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四)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即行撤銷。

第四條 代表的產生

(一)選舉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隔級召開軍人代表大會複選產生。連隊和基層單位召開軍人大會(工廠車間為職工大會,下同),選舉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軍分區、師級警備區,省軍區、軍與相當于軍的單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各該級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少的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也可以召開軍人大會直接選舉);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防工業辦公室、軍事科學院、軍事學院、政治學院、後勤學院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軍人大會和各級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的名額,按照下列原則分配:連隊和基層單位按總人數每二十人至三十人選代表一人,不足二十人的連隊和基層單位也可選代表一人;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按總人數每四百人至五百人選代表一人,不足四百人的團與相當於團的單位也可選代表一人;軍分區、師級警備區按所轄機關、部隊總人數每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選代表一人;省軍區、軍與相當于軍的單位按所轄機關、部隊總人數每二千五百人至三千人選代表一人,不足二千五百人的相當于軍的單位也可以選代表一人。
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防工業辦公室、軍事科學院、軍事學院、政治學院、後勤學院的軍人代表大會按照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分配的名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各地駐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其他有關選舉事宜,
統一由省軍區(凡駐有大軍區的省、自治區由大軍區,北京市由衛戌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應當與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同時選舉產生。

第五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一)出席各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由選民、代表(均須有三人以上附議)或者單位提名。由各級選舉委員會(連隊由革命軍人委員會、工廠車間由工會組織)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情況,向選民或代表公布,經過反覆討論、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或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前予以公布。
(二)選舉出席各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代表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一倍。
(三)在選舉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其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六條 選舉程式

(一)選舉日期,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所在地區各級選舉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具體要求安排。
(二)各級軍人代表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選舉委員會提名,經大會選舉產生,負責主持大會。
(三)選舉出席各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舉人可以對代表候選人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可以另選符合參加選舉範圍的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在選舉期間外出的選民,可以書面委託他信任的人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認可。
(四)投票結束後,由大會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五)每次選舉, 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六)出席各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以及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選民或者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 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七)選舉結果由革命軍人委員會或軍人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辦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第七條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一)出席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代表, 由各級軍人代表大會選出的, 須經各該級軍人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罷免的決議,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部隊上一級政治機關備案。
(二)出席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被罷免、死亡或者因故不能繼續擔任代表的,應當由原選舉單位補選。
補選的代表,一律任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四)補選為出席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第八條 選舉經費

選舉委員會的辦公費,從各單位政治工作費內解決;團以上各級軍人代表大會代表的一伙食補助費,從各單位特支費中解決;代表的路費,從各單位差旅費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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