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兵轉業交接試行辦法

《志願兵轉業交接試行辦法》是濟南軍區為進一步做好志願兵轉業交接工作制定的辦法。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03
【生效日期】1988-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志願兵轉業交接試行辦法
(1988年6月3日省政府、濟南軍區)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志願兵轉業交接工作,本著有利於部隊建設與地方安置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濟南軍區需在河南省安置的轉業志願兵,按本“辦法”實施,即濟南軍區需轉業到河南省安置的志願兵統由濟南軍區與省辦理交接,濟南軍區所屬部隊不再向河南省的縣(市)安置部門發函聯繫安置;河南省的縣(市)安置部門也不再零星受理濟南軍區所屬部隊聯繫志願兵轉業安置事宜。
濟南軍區需在其他省、市(不含山東省)安置的轉業志願兵和外區需在河南省安置的轉業志願兵,仍按國發〔1983〕16號檔案規定辦理。
第三條濟南軍區所屬部隊各大單位於當年六月中旬,將本年度志願兵轉業計畫上報軍區。主要填報轉業的人數、專業、入伍年限與去向(去向列到縣,對要求異地安置的要註明理由),並附志願兵轉業對象花名冊。已隨軍的志願兵家屬,要單獨列報,註明年齡、職業、職工所有制性質、參加工作時間和工作調動志願。
濟南軍區於當年六月下旬,下達志願兵轉業計畫,並預告省安置部門。
第四條濟南軍區所屬部隊於當年七月中旬,對志願兵轉業對象進行審批,並於七月下旬將轉業志願兵的檔案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轉業函告信”送軍區審核。
第五條志願兵轉業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服現役滿十三年以上;
2、因戰因公致殘(發有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或因病(應附病歷或駐軍醫院病情診斷結論)不適宜繼續服現役。
第六條省安置部門根據軍區預告的志願兵轉業計畫,擬制轉業志願兵安置預案,並通報有關市、地做好接收安置準備工作。
第七條濟南軍區於當年八月中旬派出移交組按預定的志願兵轉業計畫,攜帶轉業志願兵花名冊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轉業函告信”向省安置部門移交。
省安置部門對轉業志願兵安置對象進行複審、接收,並與軍區移交組共同研究解決交接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省安置部門於八月下旬向各市、地下達轉業志願兵安置任務,並指導、督促各地做好安置工作。各市、地於十月中旬將轉業志願兵的安置名冊及“接收安置轉業志願兵的復函”報省安置部門,省安置部門於十月底匯總移交軍區。
第九條軍區於十一月上旬,將“接收安置轉業志願兵的復函”分別交各大單位。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轉業志願兵到地方報到。轉業志願兵的檔案由各大單位寄各有關縣(市)的安置部門。
第十條轉業志願兵的轉業證書籤發時間為翌年一月一日。
第十一條在外地結婚的志願兵轉業時,原則上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等八部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關於貫徹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條執行,即“在外地結婚的志願兵轉業時一般按《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前,經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在外地結婚的孤兒或因戰因公致殘的志願兵,就可到愛人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二條家屬已隨軍的志願兵轉業時,其家屬的工作安置,仍按國發〔1983〕16號檔案第十條執行,即“對符合條件經組織批准已隨軍的志願兵家屬的工作安置和住房,按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安排”。
第十三條地方接收單位對轉業的志願兵要熱情歡迎,並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和本人專業、特長妥善安排他們的工作。
第十四條轉業志願兵交接過程中,凡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頒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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