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西歐城市市民精神與近代憲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世紀西歐城市市民精神與近代憲政
  • 作者:董曉波
  • 學科專業:法學理論
  • 導師姓名:劉旺洪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關鍵字
市民 憲政 權力 西歐 中世紀
館藏號
D956
館藏目錄
2010\D956\1

內容簡介

本文試圖將“法制現代化”理論引入到憲政研究,探討中世紀西歐城市文明和城市市民社會,尤其是市民精神與近代憲政核心要素之間的關係,並進一步深化“法律意識論”的研究。 從全球憲政發展的視角來看,法治國家也是憲政國家,西方法治傳統的形成其導源則是中世紀後期西歐社會的全面變革。以“法制現代化”理論研究西方憲政(法治),不僅有助於揭示法制現代化運動的內在機理,而且能夠對作為“後髮型”法制現代化國家的當代中國的法制改革,尤其是憲政秩序的建立提供富有意義的借鑑。 憲政,既是理念,又是制度。憲政理念是指主體有關憲法的產生和在社會生活中實現以期達到保障權利和限制權力的觀念和意識的總和。憲政理念屬於法律意識的範疇。了解近代憲政生成的價值基礎和精神支撐,有助於憲政建設時,樹立正確的憲政理念。正確的憲政理念才能鑄成理性的憲政制度。 中世紀西歐城市文明的發展孕育,是其自身所特有的社會歷史文化情勢綜合作用的結果。領主分封制度所造成的多元化鬆散性社會結構特徵,為城市作為一種游離於封建經濟之外的新經濟力量的興起和發展提供了可能。城市文明興起之後在原有的貴族、教士——農奴兩大對立的階級之間,一個新興的市民階層孕育而生,進而成長為市民階級(資產階級),這一群體因其共同的經濟利益,產生共同的政治追求,並進而發育成為市民社會,而正是市民社會多元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分割、制衡構成了近代憲政運行和發展的深層社會基礎。 市民社會加速了整體性、同質性封建社會的解體,激活了人們對物質利益的欲求,為實現個人或團體的物質利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與機會;尤其是塑造了具有契約意識、主體意識、自主意識、平等意識、自由意識、權利意識的市民階級,從而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著市民社會的自主性品格。隨著城市市民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市民意識形態逐漸衝破封建束縛,形成新的獨立價值觀念和原則,並不斷發展、深化而形成近代西歐市民精神。 14——16世紀歐洲大陸國家出現了“3R”運動:一是文藝復興(Renaissance);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一是羅馬法復興(Recovery of Roman Law)。三個方面雖然不同,但集中一點是人文主義的勝利。在“3R”運動中,人的主體地位得到了提升,人的理性精神得到了高揚。這一變化影響著新興市民階級對政治體制和治國方略的新的思索,西歐市民精神被注入了人文主義憲政基因。人文主義為核心價值的市民精神孕育出了近代憲政理念,而近代憲政理念又鑄造成了近代憲政制度。換言之,西歐市民精神既是商品經濟基礎上市民階級的法權要求,又是近代西方憲政秩序形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文化基礎與價值支撐,更是近代西方憲政發展和變革的重要推動力量。 概言之,我們認為,西歐城市市民精神是指在一定地域內、一段歷史時期城市市民群體中人們所共同信奉的長期歷史積澱和傳承的具有相對統一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理念、價值觀和群體意識。市民精神是多種精神密切配合、互相作用的體系。各具體市民精神要素所產生的合力,是社會進步和財富增長的動力與源泉,其核心是以人為本的個體主義(individualism)。從憲政的角度而言,市民精神往往以契約精神、自治精神、法治精神、權利精神等表現出來,它們與近代憲政人民主權思想、權力制約思想、憲法至上思想、基本人權保障思想等都密切相關。 市民的契約精神源於城市商品經濟關係的內在要求,是商品交換等經濟交往關係中所蘊含的一種平等、自由和人權的民主精神。隨著市民階級的成長,在封建社會母體中日趨成熟的商品經濟、契約經濟必然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在這種強烈要求政治變革的社會背景下,契約精神滲透到國家學說,即市民階級將在私法領域裡解決個人與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關係運用到公法領域裡解決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近代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理念就應運而生;市民的自治運動使他們從國王為代表的政治國家分得了權力,實現了對城市有效的自我管理、監督與控制,並據此在政治上建立起了一整套相對健全的分權與權力制約系統與機構,初步探索與積累了在相對獨立的地域空間內對政治、經濟、文化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經驗與模式。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是波里比阿和西塞羅分權思想、分權理論的邏輯發展、也是西歐市民自治精神的理論碩果。美國憲政思想家們通過具體的實踐,使孟德斯鳩的理論成為現實並實現了歷史性的超越;隨著城市商品經濟的發展,市民階級對商品、民主、理性的化身——法律一一的自信,取代了對上帝的信仰。權利化的法律在最高的終極的意義上具有了規限和裁決人們行為的力量;法律也就成為了公民行為的最終導向和司法活動的唯一準繩。古希臘、古羅馬就已形成的自然法、自然權利至上的理念,日爾曼人的習慣和市民法治精神的法權要求,通過基督教文化奇妙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了憲法的超驗信仰,為憲法的至上性奠定了歷史和心裡的基礎;西方人眼中的自由權利最早指的就是中世紀的封建貴族和市民所享有的特權,而西方人的權利觀正是在這些貴族和市民為爭取他們的權利而進行的一系列鬥爭中形成發展起來的,商品經濟每向前發展一步,市民階級都強烈地感到封建制度的沉重束縛,日益要求擺脫封建桎梏,消除封建等級和特權。自然法法學家將市民們“爭”來的權利論證為自然法意義上與生俱來的自由、平等;隨著在政治上的勝利,資產階級又就將這些權利以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這就是憲法意義上的基本人權。 探究西方憲政生成機理之後,我們認為,中國沒有像西方國家那樣自然地走向憲政之途和法治之路,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源在於一元化權力格局排斥了商品階級、壓抑了市民社會。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沒有成熟的市民社會,憲政與法治就不可能實現。當今中國憲政與法治尚未真正實現就是因為中國的市民社會尚不成熟。因此,為了實現憲政與法治,我們應該進一步推動中國市民社會的發展,並弘揚以人文主義為核心的市民精神。 關鍵字 西歐城市 市民社會 市民精神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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