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中途解約條款

不得中途解約條款是指在融資租賃契約生效後,承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契約。不得中途解約條款是租賃契約條款之一。租賃設備經承租人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書後,如設備丟失或發生毀損,承租人不得中止或解除契約,並應負擔全部損失;也不得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絕對義務。

規定,備註,

規定

契約規定,承租人承擔在租賃期內除正常損耗以外發生的租賃設備滅失和毀損的風險,在發生滅失和毀損的情況下,承租人均要按期交付租金;在租賃設備發生滅失或毀損時,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通知後,可按下述方式之一由承租入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有關費用:
(1)將租進的設備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狀態;
(2)更換與租賃設備相同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設備能正常使用;
(3)如租賃沒備滅失或毀損到無法修理的程度時,承租人應按規定的預定損失金額賠償出租人,出租人收到賠償後,將租賃設備(以其現狀)的所有權及對第三者的權利轉交給承租人。

備註

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契約應規定,如因出租人的過失遲付貨款,或因違反購貨契約而造成的設備延遲交付,末按契約交付或交付與契約不符時,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提出賠償要求,但承租人並不能因此而解除其按契約規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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