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區紀委

下城區紀委,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

下城區紀委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區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在區委和市紀委領導下,在全區反腐敗鬥爭中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各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頒發的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和處理區委、區政府各部門黨的組織和區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和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對同級黨委或它的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情況,有權進行初步核實,並直接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需要立案檢查的,按黨章和有關規定報批。
(四)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鎮人民政府及其正副職負責人、各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正副職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的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有關黨內法規的實施辦法。
(八)協助區委把好區管幹部的任用關。會同區委組織部、區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各鎮黨委和政府、各街道黨工委和行政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基層紀(工)委領導班子人選;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加強特邀監察員、黨風聯絡員的網路建設。積極組織各項執法監察等活動,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充分發揮其特殊的作用。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並負責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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