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體育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規定

上海市體育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規定於2001年2月27日以滬體法[2001]127號文通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體育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規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體育局
  • 所屬類別:規定
  • 執行時間:2001年2月27日
本規定於2001年2月27日以滬體法[2001]127號文通知執行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制定本規定。
一、《條例》所稱的市民,包含本市居民及在本市工作、生活和學習的其他人員。
二、上海市全民健身領導小組是本市市民體育健身工作的領導機構,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全民健身領導小組是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市民體育健身工作的領導機構。
上海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是本市市民體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民體育健身活動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體育行政部門實施《條例》,做好體育健身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本市市民有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權利。市民應當積極參加科學文明的體育健身活動,增強體質。
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體育健身活動的權利。
四、每年6月10日為本市體育健身日。
健身日內,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各類活動,普及體育健身知識和技能,推廣科學健身項目和方法。
公共體育場館應組織開展各類體育健身活動,凡收費的體育健身項目應當免費向市民開放;經營性體育場所應當對市民實行優惠。
五、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按照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綜合利用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定規劃,經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地區詳細規劃。
改變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定規劃的,須報市體育局審核,經市規劃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六、按照資源共享原則,市民可使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體育場館、公園等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體育場地應積極創造條件向附近市民開放。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使用性質。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用投訴監督電話,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八、街道、鄉鎮、里弄和村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和更新所需經費除了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支出外,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安排一定比例,並向社會籌集。資金使用情況每年應當予以公布。
社區健身設施的管理,按《上海市體育局關於加強社區健身實施管理的若干意見》(滬府[2000]44號轉發)執行。日常管理經費由街道、鄉鎮負責,器材更新經費由市體育局和各區縣政府承擔,具體如下:器材安裝後一年內由廠家提供保修(包換);
一年以後,日常維修保養經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自籌解決;
若干年後,器材老化需大批更新,所需費用由市體育局、各區縣政府承擔。其中,市體育局承擔60%,各區縣承擔40%(具體按照各區縣健身苑、健身點的建設數及其器材配置數確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經認定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公共體育健身事業捐贈資金或者設施,可按稅法規定的比例稅前扣除。
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開展體育健身科學研究,對各類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組織科學鑑定;對市民體育健身方面的研究課題予以優先立項,提供科研經費。對經科學鑑定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推廣。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單位應當有專門欄目和時段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十、市體育局應當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國民體質測定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本市市民體質標準,確定市民體質監測實施方案,建立市民體質監測中心,對市民體質狀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十一、市體育局根據國家有關體育設施的設計標準,制定本市體育健身設施的設計規範。
體育健身器材的設計、產品檢驗、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標準,體育健身器材的安全性能應當符合GBl7498--98《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標準》。
在配備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時,如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原則與程式執行。
市體育局定期向社會推薦優質的體育健身器材。
十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每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工前(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工會等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單位職工的體育健身活動。
十三、公共體育場館在向市民開放時,應當在醒目位置公布免費開放的場地、項目和時間。如需改變,應當事先予以公告。
公共體育場館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風增設適應學生特點的體育健身項目,設立學生健身活動專場。學生專場的票價不得高於成年人票價的三分之一。
公共體育場館各種收費的體育健身項目,應當對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上述人員憑有效證件,可享受優惠。具體時間、區域和優惠標準由公共體育場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向市民免費開放的公共體育場館,按照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本市社區公共文化場館有關稅收問題的規定》(滬地稅〔1998〕53號)執行,對游泳、桌球等項目的收費價格符合規定的幅度標準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十四、街道、鄉鎮、里弄和村的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以及其他免費開放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體育健身器材質量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標準;建立維修、保養制度,保持體育健身設施完好;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違反以上規定,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屬於市民個人不當行為造成的,由市民個人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五、因城市規劃確需拆除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應當根據現有地段、面積、規模和建設標準等,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先行擇地新建或者先行補償費用。補償的費用應當專項用於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
十六、本市各級各類體育協會應當按照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章程中制定組織、指導和開展市民體育健身的內容規定,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制定計畫,落實人員、經費、場地,組織市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推廣科學健身項目和方法,積極參與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工作。
十七、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按照《上海市(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管理。
十八、從事有償體育健身指導服務人員應當取得市體育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申請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格考試合格。
經營性體育健身指導人員的執業資格培訓由市體育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九、經營性體育健身服務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傳授技能和指導鍛鍊的形式,從事體育健身項目有償服務的實體或場所。
經營性體育健身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其經營規模和項目特點,配備持有資格證書的體育健身指導人員。
前款所指體育健身項目,由市體育局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予以公布。
二十、違反體育健身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體育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二十一、本規定自刪1年3月1日起執行,其套用和解釋由市體育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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