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首批依法自主招生高校

上海市首批依法自主招生高校是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在2005年公布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國家統一招生考試工作辦法中明確部分高職院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

2005年,上海杉達學院、上海建橋職業技術學院(現為上海建橋學院)和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3所民辦高校的部分專業,試點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具體方案由各校制定後公布。

上海市教委表示,這項嘗試將有利於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同時,有關部門亦會通過監督體系,保證招生的公正公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首批依法自主招生高校
  • 高校數量:3個
  • 主管部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設定意義:有利於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
相關簡介,試點方案,設定意義,工作日程,

相關簡介

2005年2月22日,上海市教委公布了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國家統一招生考試工作辦法。明確今年的招生政策保持連續性,並有小步探索,部分高職院校開始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
為了進一步深化本市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2005年,上海杉達學院、上海建橋職業技術學院和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3所民辦高校的部分專業,試點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具體方案將由各校制定後公布。上海市教委表示,這項嘗試將有利於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同時,有關部門亦會通過監督體系,保證招生的公正公平。

試點方案

依據國家有關法規以及《教育部關於的復函》(教發函[1999]148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教學[1999]3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5]2號)和上海市教育工作會議精神,2005年,本市將在部分民辦高校將進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現將此項改革試點的方案公布如下:
一、指導思想
有利於高校探索多種形式選拔學生,有利於促進中學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有利於推動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有利於體現考生與高校依法自主雙向選擇的平等權利。
二、改革試點院校
上海杉達學院、上海建橋職業技術學院和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
三、主要內涵
本市部分民辦高校招生改革試點,是指上述高校專科層次招生,由學校依法自主進行入學考試、自主確定入學標準、自主實施招生錄取。
四、招生計畫
3所試點院校總體招生計畫855名(含招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計畫120名),其中上海杉達學院招生計畫為260名(含40名退役士兵計畫),上海建橋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計畫295名(含40名退役士兵計畫),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計畫300名(含40名退役士兵計畫)。
五、報名辦法
(一)報名條件:
本市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持有本市戶籍。
(二)報名辦法:
本市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直接到3所試點院校校所設定的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退役士兵另文規定。
其他特殊情況,由我委審批後到3所試點院校所設的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三)報名時間:
2月下旬,3所試點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5日、6日,辦理報名手續。本市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須持2005年本市統一高考報名號辦理報名手續,退役士兵的高考報名號由所報考的3所試點民辦高校統一向市教育考試院辦理。
每位學生限報一所試點民辦高校。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本市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負責,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
退役士兵另文規定。
犯有錯誤受到記過以上處分未撤銷的學生,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七、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體檢工作由市衛生局和市教育考試院共同負責,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市衛生局、市教委聯合印發的《上海市招生體檢管理辦法》執行。各試點院校可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補充規定,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考生體檢信息的採集由區(縣)體檢站負責。
八、收費標準
3所試點院校參照國家高考的收費標準,按規定進行收費。
九、填寫《報名表》
考生在辦理報名手續時,須填寫試點民辦高校印製的《報名表》。考生本人應認真、慎重填寫《報名表》,並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錯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報名表》經本人及家長簽字確認上交後,不得要求更改。
十、考試
3所試點院校,可自主採取不同形式的入學測試,測試日期統一定於2005年3月19日。
十一、錄取
(一)時間:
3所試點民辦高校應於3月底前完成錄取,錄取名單必須在4月初報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列印錄取名冊,並於4月5日寄發錄取通知書。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當年高考。被錄取而不報到的學生,當年不得再參加高考。
如被錄取考生已繳納6月高考的考試費用,在錄取考生報到註冊時,由3所試點民辦高校負責將每科26元考試科目費用直接退還給已報到註冊學生,14元報名費不予退還。
(二)調檔:
3所試點院校錄取的生源的檔案採用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形式。3所試點院校在發放錄取通知書後,即與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聯繫,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規定統一安排遞送已錄取考生高中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
(三)相關規定:
3所試點院校在經得高中階段學校同意後,可提前組織被錄取的考生進入高校進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學費用。該批新生與高考錄取的新生統一於秋季入學。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測試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3所試點民辦高校須嚴格按照“嚴格程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原則,以及“條件明確化、程式規範化、招生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詳細的自主選拔錄取方案並向社會公布,認真做好報名、考核、錄取、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各試點院校,若在申請註冊招生後仍有計畫餘額的,計畫餘額部分可放在當年秋季集中階段招生時使用。計畫餘額及其招生專業目錄,屆時經市教委審定後由市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
十二、加強管理,嚴格紀律
為了加強招生工作的領導,3所試點院校將成立由分管校(院)長負責的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並成立由高校招生辦和監察部門負責人為主的招生錄取小組,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一律集體研究決定。並選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並經過培訓的骨幹教師參加錄取工作,凡有直系親屬當年報考高校者不得參與招生考試工作。
凡從事和參與招生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條例、規定。違反者,按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有關條例處理。
加強招生考試廉政建設,招生工作實行“十一不準、六公開、三監督”制度。十一不準:
(1)不準在報名、考試和錄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2)不準向考生和家長許願;
(3)不準向考生所在高中階段學校行賄;
(4)不準濫用職權要求學校錄取考生;
(5)不準接受考生(家屬)的錢物和宴請;
(6)不準在錄取場所違反規章隨意串崗,擾亂錄取場所秩序;
(7)不準在推薦和錄取考生工作中弄虛作假;
(8)不準將捐資、捐物、贊助與錄取新生掛鈎;
(9)不準違反規定擅自超計畫招生;
(10)不準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
(11)不準以學歷招生名義招收非學歷班。
六公開:
(1)來源計畫公開(未向社會公布的招生專業計畫不得錄取);
(2)政策規定公開(包括各種照顧對象政策、公布錄取標準分數線);
(3)辦事程式公開;
(4)錄取結果公開(每批錄取結果的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5)各試點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開;
(6)諮詢、監督電話和接待地點公開。
三監督:
(1)我委將組織人員對3所試點院校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各試點民辦高校將接受各區、縣高招辦監督;
(3)接受社會監督(設接待站、計算機查詢、在接待站設舉報箱等)。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設定意義

實行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是《教育部關於的復函》(教發函[1999]148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教學[1999]3號)、和上海市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結合上海市辦學實際誕生的,這項嘗試將有利於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為後續進一步深化上海市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工作日程

首批上海市依法自主招生試點安排工作日程具體如下:
時 間
工作內容
2004年12月中旬
上報申請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
2005年2月下旬
市教委公布2005年本市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院校名單及方案
2005年2月底
試點院校向社會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並同時在市教委網站公布
2005年3月5日、6日
考生去試點院校所設的報名點辦理報名。
2005年3月19日
各試點院校選拔測試
2005年3月下旬
錄取
2005年3月30日-4月1日
公示,(學校網路、親職教育時報)
2005年4月3日前
新生名單報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列印錄取名冊
2005年4月5日
發放錄取通知書
2005年4月11日
新生報到
2005年4月13日
試點院校上報報到人數和計畫餘額
2005年5、6月
試點院校可在錄取新生中進行入校教育
2005年9月
新生正式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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