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試行)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開展的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階段的公眾參與活動和審批階段的政府信息公開適用於本辦法。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按照保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
鼓勵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實施主體)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公眾參與活動,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結果負責。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具體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政府信息公開,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信息公開)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公眾參與信息。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階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政府信息。
編制階段和審批階段發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應全文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網路信息發布平台)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公眾參與信息發布平台為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政府信息發布平台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網站或指定的官方網站。
第七條(編制階段的公眾參與形式)
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階段的公眾參與形式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意見徵求的公示信息發布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前的公示信息發布。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階段的公眾參與形式為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前的公示信息發布。
建設單位應通過網路信息發布平台等方式聽取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意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通過公告、報紙等方式聽取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鼓勵建設單位通過電視、廣播、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體等多種形式發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公眾參與信息。
第八條(公眾意見徵求的公示信息發布要求)
擬徵求公眾意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採取以下三種公眾參與方式徵求公眾意見:1.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意見徵求的網路公示(格式樣本)》(附屬檔案1)的有關要求,通過網路信息發布平台發布公示信息並徵求公眾意見。2.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意見徵求的公告(格式樣本)》(附屬檔案2)的有關要求,在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張貼公告。按照近密遠疏的原則,廠(邊)界外1000米範圍內覆蓋到居(村)委會、街道(鎮),廠(邊)界1000米外覆蓋到街道(鎮)。3.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意見徵求的登報公示(格式樣本)》(附屬檔案3)的有關要求,通過建設項目所在地報紙公開,公開信息次數不得少於1次。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意見徵求的公示信息發布持續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眾提出的意見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意見徵求的公示信息發布內容應包括:1.建設項目基本信息;2.公眾意見徵求的主要內容;3.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九條(報批前的公示信息發布要求)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批前公示(格式樣本)》(附屬檔案4)的有關要求,在網路信息發布平台上發布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批前的公示信息並徵求公眾意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批前的公示信息發布持續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眾提出的意見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批前的公示信息發布內容應包括:1.報批前公示的主要內容;2.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十條(科普宣傳)
建設單位可以通過發放科普資料、張貼科普海報、舉辦科普講座、參觀企業或者通過學校、社區、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公眾宣傳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科學知識,加強與公眾互動。
第十一條(公眾意見的反饋)
公眾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將填寫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意見表》(附屬檔案5)提交建設單位,反映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公眾提交意見時,應當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鼓勵公眾採用實名方式提交意見並提供常住地址。
對公眾提交的相關個人信息,建設單位不得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之外的用途,未經個人信息相關權利人允許不得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深度公眾參與)
對環境影響方面公眾質疑性意見多的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與項目所在地街鎮政府溝通相關情況。建設單位或所在地街鎮政府認為需要開展深度公眾參與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公眾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設定現場答疑點等方式強化公眾參與工作。深度公眾參與應按照以下兩種情形開展:
1.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預測結論、環境保護措施或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公眾座談會或者聽證會,必要時還應設定現場答疑點。公眾座談會或者聽證會應當邀請在環境方面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眾代表參加。現場答疑點應當設定在項目所在地。公眾座談會、聽證會、現場答疑點應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本(紙質版),供公眾現場查閱。
2.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技術方法、導則、理論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會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並邀請在環境方面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眾代表列席。
建設單位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可以參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公眾意見的採納)
建設單位應當對公眾參與過程中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進行專業分析後提出採納或者不採納的建議。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建設項目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單位的建議、技術經濟可行性等因素,採納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合理意見,並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根據採納的意見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十四條(公眾參與情況說明)
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情況說明編寫要求》(附屬檔案6)的有關要求,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情況說明,並隨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開展報批前信息公示。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附具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情況說明。
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公眾參與的過程、範圍和內容;2.公眾意見收集整理和歸納分析情況,包括現場答疑情況記錄,公眾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會議記錄以及其他與公眾參與相關材料等;3.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或者未採納情況、理由及向公眾反饋的情況等。
第十五條(審批階段的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階段的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分為受理信息公開、擬審批決定信息公開和審批決定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通過網路信息發布平台等方式聽取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意見。
第十六條(受理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通過網路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開受理情況,並徵求公眾意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持續公開期限不得不少於10個工作日。編制環境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持續公開期限不得不少於5個工作日。
受理信息公開內容包括:1.建設項目名稱;2.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文的網路連結;3.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情況說明全文的網路連結;4.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5.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第十七條(擬審批決定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網路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開擬作出的審批決定並告知建設單位及利害關係人享有的相關權利。擬審批決定信息的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擬審批決定信息公開內容包括:1.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2.建設單位名稱;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名稱;4.建設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5.建設單位開展的公眾參與情況;6.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7.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第十八條(聽證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開聽證會的,依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投訴和舉報)
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受理信息公開和擬審批決定信息公開的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規定的方式、途徑和期限,提出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意見和建議,舉報相關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收到的舉報,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第二十條(公眾參與的審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參與情況說明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公眾參與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經綜合考慮收到的公眾意見、相關舉報及處理情況、公眾參與審查結論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徵求公眾意見,退迴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二十一條(行政審批)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綜合考慮收到的公眾意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二十二條(審批決定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網路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和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文,並依法告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第二十三條(存檔備查)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相關原始資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失信懲戒)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公眾參與活動時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內容嚴重失實的,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不屬於公眾參與的內容)
公眾提出的涉及征地拆遷、財產、就業等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無關的意見或者訴求,不屬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內容。公眾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六條(其他)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於發布〈關於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活動的指導意見(2013年版)〉的通知》(滬環保評〔2013〕201號)及《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實施要點〉的通知》(滬環保評〔2013〕528號)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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