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8年10月28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目的:深化工程設計改革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工程設計改革,引進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縮短設計周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設計招標:
(一)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居住小區、高層住宅、公共建築工程以及市區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和重要風景區的建築物;
(二)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的工業、市政工程等項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項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批准後,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託設計。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設計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招投標辦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審核招標投標諮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四)備案招標單位的招標檔案;
(五)協助建設單位聘請有關專家;
(六)調解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招標投標工作程式:
(一)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辦理招標登記;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並經市招投標辦備案後,自行發布招標信息;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出參加投標的書面申請;
(五)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
(七)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檔案答疑;
(八)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標書;
(九)投標單位將投標標書在規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十)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十一)開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契約。
第八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參加;
(三)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諮詢服務單位代理招標工作。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有權審批機關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者設計任務書;
(二)具有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工程建設地點、平面位置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區(1∶500)或者郊區(1∶1000)地形圖,建設場地的水文地質初勘資料或者有參考價值的建設場地附近水文地質詳勘資料,原料、燃料、水電、通訊、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五)招標工作小組已成立。
第十一條 設計招標按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可採取一次性總招標、分單項招標、分專業招標等形式。
設計招標一般應當採用設計方案招標,其中有條件的工業、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也可採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實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後,可不再實行設計方案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檔案經市招投標辦備案後,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設計招標: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或者其他形式發布招標信息後,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單位申請設計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後,領取招標檔案參加設計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直接向3個以上有資格的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參加設計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要求;
(二)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者設計任務書及其他檔案的複印件;
(三)項目說明書;
(四)契約的主要條件和要求;
(五)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
(六)組織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檔案答疑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檔案,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的名單。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經市招投標辦備案後,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內容。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本市建設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和領有本市勘察設計臨時許可證的外省市設計單位,均可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參加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獨立投標,也可聯合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及其隸屬關係;
(二)建設工程設計證書複印件及承擔任務的範圍;
(三)單位簡歷、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四)近年來承擔主要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質量情況。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當按招標檔案規定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書。
(二)建設工程方案主要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
2.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等平面圖;
3.立面圖;
4.剖面圖,其中,主要剖面圖不少於2個;
5.公共建築要有著色透視圖1份和建築模型1隻,居住小區要有小區規劃模型1隻;
6.工業項目還須有工藝布置圖。
(三)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四)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設計質量達到的等級和設計周期及其保證設計進度的措施。
(六)設計收費金額。
(七)工業項目要提出達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方案設計,包括採用的工藝路線,主要設備的選型、物料、熱量平衡,主要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總體布置等。
第二十條 標書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在規定的地方加蓋投標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的印章後,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數量一般為12套。招標單位需增加標書數量,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說明,投標單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二十二條 自發出招標檔案至開標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確定中標單位後,雙方應當在15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契約。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評標、決標會議由評標小組主持。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人員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人員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規模、技術要求、重要程度等情況確定,一般為7至11人。投標單位和投標方案設計者不得參加評標小組。招標單位邀請有關專家有困難的,應當委託市招投標辦指定。
第二十五條 開標須在市招投標辦、投標單位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並由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標書、投標單位名稱及其印章進行編號和有關保密處理後,送交評標小組人員評審。評標小組人員不得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六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圖文和字跡模糊、辯認不清,內容不全或者粗製濫造的;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須按技術先進,切合實際,安全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好的原則,結合設計方案優劣、投入產出效率高低、設計進度快慢、設計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設計收費金額高低等因素,綜合考慮,擇優確定。
除招標檔案另有規定外,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辦調解。
第二十八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設計,應當按優質優價、按質論價的原則收費;但上下浮動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5%。
第二十九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領回投標標書及有關資料,同時根據編制投標標書工作量大小和技術難易程度,付給未中標單位1000元至1萬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評標小組確定。標書編制補償費在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對中標單位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可在設計費結算時一併付給。
第三十條 中標單位使用未中標單位的技術成果時,須徵得未中標單位的同意,並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費由中標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招標工作結束後,招標單位應當按市招投標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建管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擅自改變發出的招標檔案內容或者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給投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投標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外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招標投標,由市建設交通委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逐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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