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奉賢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奉賢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項由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奉賢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Fengxian District Shanghai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approach
  • 類型:通知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發布機構: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
頒布信息,政策全文,

頒布信息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奉浦、金海社區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奉賢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奉賢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政策全文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主要包括基礎設施、社會福利、文化教育、衛生事業以及行政設施等項目。本辦法所指的政府性資金包括:(一)區,各鎮、社區、開發區,政府投資機構的財政性建設資金;(二)區,各鎮、開發區,政府投資機構的融資資金;(三)其他政府性資金(包括上級政府部門直接投資或補貼的建設資金)。
第三條項目安排原則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符合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履行政府服務職能和改善民生,有利於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職責分工區發展改革委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區財政局、建設交通委、規土局、環保局、國資委、審計局等政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區監察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各個政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項目決策管理
第五條發展規劃區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編制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專項發展建設規劃經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區政府批准。
第六條項目儲備庫根據經批准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區發展改革委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會同相關部門對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儲備,納入儲備庫的項目方可開展前期工作,進行動態調整。具體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七條項目預安排計畫的編制和下達每年第三季度,由各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下年度項目計畫。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政府資金安排情況,對各部門的項目計畫進行綜合平衡,研究擬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預安排計畫,報請區政府審定,由區發展改革委向各有關部門和項目申報單位下達。
第八條計畫執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預安排計畫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未經規定程式,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在每年年中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年度政府投資項目預安排計畫調整的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提出項目預安排計畫調整方案報區政府審定。
項目審批管理
第九條審批類型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其他政府投資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項目報送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由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負責報送相關審批部門。報送前應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審核、承諾意見。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編制。重大或敏感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項目的風險因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並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相關檔案。如有需要,區發展改革委可徵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通過直接委託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資格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十二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工藝技術和經濟上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節能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對於納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範圍的項目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併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篇章;對於重大或敏感的建設項目,應單獨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區發展改革委可直接委託或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通過諮詢評估的項目予以審批。評估經費由區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概算。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和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程式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編制。區建設交通委應委託或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進行評審。初步設計由區建設交通委審批,投資概算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核定。如評審概算與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估算變化超過10%的,應調整或重新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項目調整手續。
第十四條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下達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後,由區發展改革委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項目的建設實施和投資控制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代建制對區級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與公共設施項目實行代建制,按有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單位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具體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招投標制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和材料採購應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監理制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加強項目質量、進度和安全控制。具體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滬府令72號)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財務監理制,進行全過程財務管理和投資控制。具體辦法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項目稽察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稽察制度,具體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其他建設制度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等有關項目建設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投資控制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概算,組織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的編制和審查。嚴格遵守施工圖完成後進行施工招投標,並以批准的概算為控制目標編制施工招標檔案。在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施工圖,擴大建設規模,提高設計標準。對由於地質水文、政策變化、材料漲價等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變更,累計超概算5%以上且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報財務監理審定後,報請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報區發展改革委備案。累計超概算5%以上且5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區發展改革委稽察後,報請區長辦公會議同意後方可調整投資概算。項目竣工後原則上不得再進行概算調整。項目開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每季度應向區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進度、投資執行等情況。工程建設發生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財務監理單位應對工程造價(預算)進行審核,確定投資控制目標,做好投資預控和動態控制。按時向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項目投資主體和項目建設單位報告財務監理月報。若發生資金挪用、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超概預算等重大情況的行為,應及時專題分析並報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和審計局。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金申領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按程式和工程建設進度向區財政局和項目投資主體申請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資金撥付區財政局和項目投資主體根據“按預算、按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按進度、按契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開設基本建設帳戶,設立項目基本建設帳套,實行單獨建帳、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資金使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滯留,不得挪作他用。
竣工驗收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單項驗收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單項建設內容完成後,到相關部門辦理驗收或備案。
第二十六條竣工財務決算所有建設內容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並報審計部門審計。區財政局根據竣工決算審計結論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區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審計結論,調整批覆項目投資概算。
第二十七條綜合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後,項目建設單位按原審批渠道報請綜合竣工驗收。由區發展改革委或委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綜合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資金清算和資產移交區財政局和項目投資主體按照綜合竣工驗收結果辦理資金清算,區財政局和國資委各自按綜合竣工驗收結果、資產屬性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依法合規開展項目建設,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監察局可對項目建設單位作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年度政府項目投資計畫等決定;區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可對項目建設單位作出停止撥款等決定。區審計局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條社會中介機構的責任諮詢、設計、工程監理、財務監理、招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在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任務中不按規定履職的,相關部門將視情況給予勸誡或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任務。
第三十一條相關人員的責任項目建設單位管理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在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的,相關單位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二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建設交通委、審計局、國資委、監察局依據職能範圍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辦法(滬奉府辦[2009]127號)自印發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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