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鐵道管理條例

上海市地下鐵道管理條例

(1997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五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地下鐵道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7年12月12日
  • 地點:上海市
  • 部門: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三章 運營管理,第四章 設施管理,第五章 傷亡事故處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鐵道管理,保障地下鐵道建設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鐵道(以下簡稱捷運),是指城市地下有軌公共客運系統,包括與其相連線的地面、高架部分。
本條例所稱捷運設施,是指捷運的隧道、高架、軌道、車站(含出入口、地下通道)、車輛、機電設備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捷運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捷運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捷運建設和運營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上海市捷運總公司(以下簡稱市捷運總公司)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企業組織,負責管轄範圍內捷運建設和運營的具體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捷運沿線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捷運的建設和運營,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安全第一,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六條 捷運專業規劃由市市政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編制,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市政局應當按照捷運專業規劃,制訂捷運建設計畫,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確定捷運規劃控制區域範圍。
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捷運規劃控制區域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當徵求市市政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捷運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捷運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間,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捷運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上方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
第十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捷運車站時,應當根據客流量和乘客換乘需要以及用地條件,預留停車場、公共廁所等設施用地。
停車場、公共廁所等設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捷運建設資金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捷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因捷運建設拆遷房屋的程式和安置補償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捷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並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技術規定。
捷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禁止任何單位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承擔捷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四條 捷運工程竣工後進行試運營,應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捷運工程竣工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運營。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捷運用地範圍內,市捷運總公司享有從事房地產、商業和廣告等經營活動的優先權。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捷運建設、運營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市捷運總公司應當保障捷運正常運營,安全、迅速地運送乘客。
電力、通訊、供水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市捷運總公司保障捷運正常運營。
第十八條 市捷運總公司應當提供可靠的運營設施,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等設備完好,車站、車廂清潔,出入口、通道暢通,標誌醒目。
第十九條 捷運工作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戴標誌;禮貌待客、規範服務用語;播音清晰、準確、及時。
第二十條 捷運票價由市市政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市捷運總公司應制訂《捷運乘客守則》,報市市政局批准後實施。
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捷運乘客守則》。
第二十二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的,市捷運總公司應當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並加收二十倍票款。
第二十三條 在捷運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進入軌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欄桿、旋轉閘;
(四)強行上下車;
(五)吸菸、隨地吐痰和便溺、亂吐口香糖渣和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六)塗寫、刻畫和擅自張貼;
(七)擅自設攤和從事銷售活動;
(八)乞討、賣藝、躺臥;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乘車。
捷運工作人員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捷運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市捷運總公司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市捷運總公司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妥善處理退票事宜;乘客不得擅自打開車門、車窗強行下車。
第二十六條 市捷運總公司應當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在捷運設施內,設定滅火、防汛、防護、報警、救援的器材和設備。
發生火險或者其他突發性事故時,捷運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滅火、排險以及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條 公安部門負責捷運的治安管理,維護捷運的治安秩序。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捷運總公司應當加強對捷運設施的維護,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捷運設施處於完好和可安全運行狀態。
市捷運總公司應當在車站設定公用電話、廢物箱等必要的服務設施。車站、車廂內的廣告設定應當合法、規範、整齊、文明。
第二十九條 捷運設定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其作業方案應當徵得市捷運總公司同意: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從事打樁、挖掘、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捷運地面線路曲線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捷運車站出入口和通道範圍內停車車輛、堆放雜物。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捷運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車站設施;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四)損壞捷運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 捷運運營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傷者,排除障礙,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及時恢復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 捷運運營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公安部門應當及進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屍體,由公安部門依法及時進行現場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人員傷亡事故的善後事宜,由市捷運總公司與當事人協商或者由市捷運總公司會同公安部門處理。
當事人對傷亡事故責任的認定有爭議的,可以提請事故鑑定委員會對事故責任作出鑑定。
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 因捷運運營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人員傷亡的,市捷運總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當事人自身過錯造成傷亡的,市捷運總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捷運總公司按《捷運乘客守則》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市政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捷運總公司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捷運總公司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捷運總公司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進行作業的,市捷運總公司應當通知其立即停止作業。
對已辦理有關手續,在捷運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作業的,但作業過程中出現危及捷運安全的情況,市捷運總公司應當通知其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市市政局責令其限期拆除;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的,由市市政局責令其限期遷移或者修剪、砍伐。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市政局責令市捷運總公司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捷運設施損壞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捷運建設或者運營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損壞的,由捷運建設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根據其損壞程式給予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四十四條 捷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拒絕、妨礙捷運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市政局或者市捷運總公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市政局或者市捷運總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市其他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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