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上海市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上海市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成立於1987年9月,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批准、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其宗旨是:表彰中國小幼兒教師的功績,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鼓勵他們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以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本市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 成立於:1987年9月
  • 城市:上海市
  •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批准
  • 原始資金:3600萬元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歷史沿革,

基金會簡介

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各界的捐助,國內外有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華僑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資助。基金會用基金的增值部分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獎勵和有關活動。基金會建立獨立的會計和財務監督制度。
基金會主要獎勵本市中等學校(包括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國小和幼稚園中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設立上海市園丁獎和其他獎勵項目。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優秀教師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舉辦各種有利於提高教師社會地位的事業和對教師有利、對教育有益的實事。此外,還設立尊師重教獎,獎勵在尊師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本市各區縣均成立了教師獎勵(教育)基金會,已形成網路,廣泛開展了獎勵教師、宣傳教師、支持教育的各項活動。
基金會理事會及工作人員遵循原理事長陳國棟倡導的“開拓、求實、奉獻、服務、廉潔”的會風,努力為本市中國小幼兒教師服務,為促進本市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作貢獻。
市基金會曾被國家教育部中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評為基金會宣傳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先進單位。2006年市基金會被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社會服務局、市社團管理局評為“上海市先進民間組織”;經市社團管理局評估,市基金會被確認為四A級社會團體。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表彰本市中國小幼兒教師的功績,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整體素質,鼓勵他們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600萬元,來源於政府部門的資助,社會各界、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制定獎勵條例,確定獎勵的項目、名額,獎勵優秀教師,宣傳優秀教師的先進事跡;
(三)舉辦獎勵優秀教師的活動和有利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社會地位的事業;
(四)表彰、獎勵、宣傳為發展教育事業及在尊師重教方面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及國際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的教育交流活動;
(六)促進和推動各區縣教師獎勵(教育)基金會組織的網路建設,協調和聯絡各區縣教師獎勵(教育)基金會開展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能認真遵循基金會“開拓、求實、奉獻、服務、廉潔”的會風,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二)具有教育工作和與基金會工作性質相關的工作經歷及經驗;
(三)能夠盡職盡責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保障資金的使用符合捐贈人意願和基金會宗旨;
(四)兼職理事一般應隨工作的變動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討論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投資、重要活動,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審議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二)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章程規定的職權;
(三)關心支持基金會工作,認真履行職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服務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基金會工作,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並負責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含上海市以外)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二)資助或舉辦各種有利提高教師政治和業務水平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訓和出版著作等活動;
(三)開展各種籌集活動和基金會的日常業務活動;
(四)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資金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
(二)委託金融機構理財金額在300萬元以上;
(三)資金在300萬元以上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根據本基金會獎勵工作的特點,按連續三年平均值計算)。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用於理事會決定的未完成的獎勵、資助項目;
(二)幫助本市郊區邊遠地區學校;
(三)資助本市特殊教育學校;
(四)幫助本市生活特困的在職及退休的優秀教師。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5年1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歷史沿革

上海市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情況介紹
一、市基金會成立的有關背景與理事會組成
1986年教師節,在時任副總理兼國家教委主任李鵬的建議下,中央決定成立中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以集社會之力,表彰優秀教師的功績,提高中小幼教師的社會地位,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由國家副主席王震出任理事長。1987年,上海市委、市政府決定,並由曾慶紅同志在教師節大會上宣布成立上海市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下簡稱市基金會),市顧問委員會主任、原市委書記陳國棟出任理事長,全國政協副主席、復旦大學名譽校長蘇步青任名譽理事長,舒文、張承宗、胡正昌、姚莊行、趙憲初等一批老領導和老教育工作者任副理事長,由市有關委辦局、區縣有關領導、教育界知名人士和企事業界代表組成理事會。2004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實施後,理事會經換屆重新登記,新一屆理事會由22人組成:胡正昌同志任理事長兼法人代表,陳正興、袁采、夏秀蓉、張民生、夏玲英、馮國榮(申銀萬國總裁)、劉信義(浦發銀行副行長、上海地區行長)等7人為副理事長,聘陳三慰為監事,2008年增補黃良漢為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原市基金會領導聘為顧問的有舒文、王生洪、劉恆椽、姚莊行、呂型偉、王光儉、逄樹春、劉期澤、於漪等9人。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事務,經市編委批准,秘書處3名工作人員屬事業編制(在市教研室)。市基金會每年召開1—2次理事長會議,1次理事會,確定工作思路,討論年度計畫和工作總結,審議財務預決算,研究重大事項。市基金會成立以來,力行陳國棟同志倡導的“開拓、求實、奉獻、服務、廉潔”的會風。2006年市基金會被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社會服務局、市社團管理局評為“上海市先進民間組織”;經市社團管理局評估,市基金會被確認為四A級社會團體。
二、基金的來源與管理
市基金會屬於公募性質的基金會。基金來源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章程,主要來源於“政府部門的資助,社會各界、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自願捐贈”。1987年市基金會成立時,市財政比較困難,當時,江澤民市長親自批准從有限的市長基金中給基金會撥款20萬元,作為第一筆捐款,以後經政府各部門的資助和社會各界募集、企事業單位捐款、文化教育界人士義賣義講和港澳愛國人士的捐款,共募集本金2404萬元,2005年12月,在市教委領導支持下,教委部分直屬事業單位又向市基金會捐款1030萬元,使我會本金累計擴大至3400餘萬元。20年來累計增值9100餘萬元,歷年來用於開展尊師重教各項活動的支出共4500餘萬元,現有資金(含本金和利息結餘)8000餘萬元。市基金會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在全體理事的共同努力和監督下,認真貫徹“積極穩妥、分散風險、依法理財、確保全全”的原則,作好基金的募集和保值增值工作,管好用好基金。每年主動接受銀行、民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並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公信度較高。市基金會曾被評為全國教師獎勵(教育)基金會系統的財務管理先進單位。
三、開展獎掖工作與尊師重教活動的主要情況
1、獎掖優秀教師,發揚先進,崇尚師德是市基金會貫徹宗旨的一項中心工作。表彰獎勵的範圍與對象已涵蓋了中國小幼兒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及中等職業教育等各類學校,為廣大教師樹立了學習楷模,展示了教師風采,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的影響。20年來,市基金會共表彰獎勵了優秀教師 3.18萬人次,其中市優秀園丁1.57萬名;獎勵學校科研先進工作者450名;獎勵各學科成績突出的中青年教師3730餘名;還組織開展優秀教師標兵、優秀校長和支部書記、十佳青年校園長、加強國中建設工程優秀校長、模範班主任、優秀德育工作者、優秀青年教師、少先隊輔導員和幼兒教師標兵等評選獎勵,其中不少人已成為各級學校教育教學骨幹或校級、區教育部門領導。
市基金會會同市教育黨政部門、有關社會團體開展“今天怎樣當校長”、“我的講台我的愛”、“為人為師為學”、“一切為了學生”、“師恩師愛師情”等論壇、徵文、演講活動,在文匯報上開闢“教師風采”專欄,用多種形式宣傳優秀教師無私奉獻、敬業愛生的高尚師德和教書育人的感人事跡,推動了師資隊伍建設和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市基金會還與市教育部門聯合編輯出版《上海教育叢書》,(由呂型偉任主編),幫助中國小教師著書立說,出版學術專著,推廣優秀教師的先進教育理念與經驗,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傳播,已出版66冊。
2、弘揚尊師重教風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市基金會專門設立了尊師重教獎,先後7次表彰了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部隊等關心支持教育的123個先進單位和509名先進個人,還設立了表彰社區教育、親職教育和青少年保護工作、關心下一代工作等方面先進的獎項。這些評選獎勵工作有力地推動了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基礎教育。市基金會還通過加強基金會工作網路建設,在“聯”字上下功夫,與區縣基金會、街道(鄉鎮)教育基金在相同的宗旨、目標下,發揮了各自的主動性和優勢,協同工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市、區縣基金會的整體優勢,全面推進本市尊師重教工作,使市與區縣基金會成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力助手,起到了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 發揮社團的優勢,堅持“兩個加強、兩個重點、一個傾斜”,為教師、為教育多辦實事,在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上積極當好配角。
市基金會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近幾年來圍繞教育中心工作,“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重點抓師德的提高,加強校長隊伍建設重點抓國中中青年校長的提高,並注重向農村教師隊伍傾斜”為指導思想,並與區、縣聯手,會同有關社會團體、專業學會、研究會認真組織好有關評選、獎勵和培訓等活動。如近兩年與市中國小德育研究會、親職教育研究會、上海教育報刊總社等組織的我心目中的好老師評選、《師愛在家庭中閃光》百名優秀親職教育指導者評選、《撥動心弦的藝術》班主任主題教育活動競賽,與文匯報社共同組織農村優秀教師標兵評選,與金山、徐匯區教育局組織的《城鄉一體、均衡發展》上海市國中校長論壇,舉辦郊區國中、國小校長培訓班,均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 各級領導始終重視關心與支持基金會的工作。
市基金會成立時,江澤民市長為《上海教育》專門寫了《國將興,必貴師而重傅》的文章,號召全社會關心、支持基金會,並親自批准了第一筆啟動資金。市基金會成立10周年(1997年)、15周年(2002年)、20周年(2007年)時,市領導賀信、賀詞充分肯定了市基金會的工作,要求社會各方面繼續支持基金會,各級教育部門要重視發揮基金會的橋樑與紐帶作用,使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更加發揚光大。市教育黨委、市教委領導要求教育有關部門把基金會工作列上議事日程,幫助基金會排憂解難,創造有利的工作環境,進一步推動尊師重教。沈曉明同志在2007年9月慶祝市基金會成立20周年座談會上強調“我們仍需要動員社會各界、各部門繼續給基金會包括在基金募集與保值、增值等方面給以關心和支持,把基金會的事業進一步做大,更好地發揮基金會在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助手作用,以及作為聯繫廣大教師的橋樑、紐帶作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黨政領導要重視發揮基金會的作用,把基金會工作列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議事日程,積極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工作,幫助基金會把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這些,都充分體現了領導對市基金會的關愛、重視和支持,對我們也是很大的鼓舞和鞭策。我們將不辜負各級領導的期望,在業務主管單位市教委的領導下,緊緊依靠理事會,管好、用好基金,圍繞教育中心工作為推進教育創新,貫徹新義務教育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做好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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