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門商會

上海三門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由浙江省三門縣在滬經商的企業家自發組織、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商會成立於2006年1月7日,主管單位是三門縣工商業聯合會。商會按照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開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三門商會
  • 外文名:Shanghai three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06年1月7日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社會組織
商會簡介,組織章程,

商會簡介

成立商會旨在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組織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加強企業行業之間的信息交流與技術協作,培育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好地促進上海、三門的經濟社會發展。同時,商會為上海、三門兩地的經貿合作搭建橋樑,吸納更多的三門企業來滬發展,也為三門承接上海的產業梯度轉移創造有利條件。
商會現有會員人數210名。設有名譽會長1名,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17名,秘書長1名,理事12名,秘書處工作人員2名. 並設立決策顧問委員會由20位顧問組成。會員經營之業務遍及上海市工商各業,計有汽模、汽配、房地產、建築、裝潢、水產、船舶、機電、通訊、印刷、食品、酒業、園林設計、廣告、化工、進出口貿易、專業市場等行業領域。
商會成立以來,在三門工商業總會的領導下,堅持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的方針,以培訓、宣傳與傳遞信息為手段,弘揚團結拼搏的三門精神,整合多方資源,壯大會員實力,打造服務型、學習型、創新型商會,商會的凝聚力、影響力、感召力顯著提升,贏得在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三門縣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上海商會,是三門縣工商聯合會批准成立的基層商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在滬三門籍工商界人士組成的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在滬三門籍人士經營的各類經濟實體、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自願聯合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維護社會職業道德,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組織協調,開展聯誼交流等活動,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向當地政府反應三門籍工商界人士的經濟發展情況,發揮三門籍工商界人士的經濟發展情況,發揮三門籍工商界人士經營的特色和優勢,立足上海市場,面向全國,鞏固提高三門在滬企業的信譽,進一步為發展兩地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一切活動以《中國工商聯合會章程》為根本準則。自覺服從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台州在滬企業聯合會和三門縣工商聯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本會自覺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號南證大廈B座928室。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樹立“在上海,我代表三門”的理念。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調節關係、疏通渠道、如遇天災人禍、募捐資助救濟,為會員提供介紹經營、倉儲、住宿場地、貿易機會、資金融通、政策法律諮詢、人才培訓、尋找項目合作夥伴等服務。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進會員企業不斷發展。
(四)組織展銷會、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開展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行關係,發揮三門企業整體優勢。
(五)制定有關公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
(六)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七)在合適的時候創辦服務實體、經濟實體。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凡經上海市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三門籍各種經濟成分的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企業代表經營穩定、信譽較好,承認本會章程的可自願申請,經本會會長辦公室會議審核同意均可加入本會組織。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各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室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繳納會費,會費按年度計算(一般繳納標準:會長6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30000元/年、副會長15000元/年、理事成員5000元/年,會員500元/年,多繳不限)。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必須在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年度會費,超過半年不繳納本年度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收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建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1/2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社會形象好;
(二)在本團經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界,須經理事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顧問組,聘請顧問若干名,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顧問組的職責是:指導幫助商會開展工作,參與商會研究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協助商會解決工作中的某些困難問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得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理事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得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得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六年一月七日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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