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保薦人

上市保薦人是指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作為其上市推薦的機構或人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市保薦人
  • 簡介:委任作為其上市推薦的機構或人士
  • 職責1: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
  • 職責2:提交股票上市推薦書
  • 職責3:協助發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 考試報考條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職責,與證券保薦人,共同性,區別性,考試報考條件,法律問題,資格考試時間,

職責

(1)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
(2)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規、本規則及股票上市協定規定的董事的義務與責任;
(3)協助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並辦理與股票上市相關的事宜;
(4)提交股票上市推薦書;
(5 )對股票上市檔案所載的資料進行核實,保證股票上市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
(6)協助發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7)協助發行人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與證券保薦人

共同性

證券保薦人一般被理解為是上市推薦人,其實兩者是不同的。
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之間的共同性表現為: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均是在市場內找一些合適的公司而協助這些公司上市。在向聯交所申請上市的過程中,由於這些公司是由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推薦上市,證券保薦人和推薦人們有責任對這些公司的業務作出詳細的了解及驗證,包括參觀這些公司的工廠、辦公室,查看他們的業務檔案,及委聘律師查核這些公司的法律檔案等等。

區別性

第一、保薦人的推薦對一個公司能否在二板市場上市起有關鍵作用。二板市場和主機板市場的上市申請區別在於,二板市場施行的是寬鬆式的核准制,沒有限制額度,只採用了形式審查。一般來講,對於保薦人推薦的公司的上市申請主管證券的部門也會予以批准。同時二板市場的證券主管部門為了達到對上市公司管理的目的,對保薦人也實施嚴格的管理方式
第二、證券保薦人履行的推薦職能對於公司能否進入二板市場有決定性的作用;證券保薦人不僅要進行推薦還有輔導、監督、擔保、報告等職責
第三、推薦人的職能僅限於在公司上市之前,上市後即中止,證券保薦人的職責期限更長,延續到公司上市後數年的存續期內。

考試報考條件

保薦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業,且在三年內沒有不良經營紀錄;
(二)有長期投資能力或長期權益資金供給力的獨立法人,如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集團、上市公司、擔保公司、資產經營管理公司、金融機構、企業孵化器等;
(三) 註冊資金或淨資產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四)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 有規範的章程和組織機構;
(六) 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法律問題

2004年初,在國外創業板盛行的保薦人制度承載著監管者、投資者、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各類主體的期望於我國證券市場正式啟動,證監會深化發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舉措開始運行,我國建立對證券發行上市的市場約束機制進入探索階段。保薦人制度的本質目的是要通過建立有效的證券發行機制來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並通過發行上市保薦制度來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責任及形成責任追究機制,從而將選擇優質上市公司及保護投資者的責任完全落實到相關的機構和個人身上。然而我國的證券市場從本質上講仍然是一個新興加轉軌的不成熟市場,保薦人這一舶來品在我國的制度構架與價值實現,包含很多重要的法律問題,本文將對此進行研究和探討。 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結論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四章對我國保薦人制度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 第一章對保薦人制度的法律價值進行了探討。首先簡要介紹了保薦人與保薦人制度的涵義和法律特徵等基本理論,然後闡述了保薦人制度的基本原則,最後以我國證券市場的特點和現狀為背景分析了保薦人制度的法律價值。 第二章對國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的保薦人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在對英國AIM、美國納斯達克、加拿大風險交易所和德國、法國、義大利新市場以及香港創業板市場的保薦人制度的基本制度構成進行概括介紹之後,綜合分析了海外創業板市場保薦人制度呈現出的保薦人資格標準普遍比較嚴格、上市保薦業務的實質是挑選優質上市公司和降低市場風險效果顯著等共同特徵。 第三章對我國保薦人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進行了剖析。首先,介紹了我國對保薦人與保薦代表人的資格取得的法律規定,對保薦代表人“一考定終身”的制度弊端進行了探討;其次,介紹了我國保薦人的法律職責,基於我國保薦機構權、責、利的不均衡狀態分析了保薦人職責實現的障礙;再次,歸納了我國保薦人法律責任的規定,對規定中過寬、過嚴和責任追究形式的不完整和配套法律規定的缺乏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論述。 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保薦人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包括保薦人資格審查內容的綜合評價化、保薦人權責的合理化和保薦人法律責任追究方式的多樣化等。

資格考試時間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2013年度考試計畫安排,2013年第一次保薦人資格考試將於2013年6月進行,第二次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時間為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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