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涉港澳台及涉外離婚登記辦事指南

三沙涉港澳台及涉外離婚登記是由民政受理。

項目名稱,辦理地點,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依據,辦理流程,收費標準,

項目名稱

涉港澳台及涉外離婚登記

辦理地點

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條件

1、雙方自願,並達成離婚協定;
2、雙方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雙方的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或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

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4、雙方填寫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其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作為監誓人的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
3、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辦理流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設區的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4、雙方填寫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其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作為監誓人的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
3、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離婚條件不予登記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並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

收費標準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規定,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應當交納結(離)婚證工本費每對9元。
翻譯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翻譯成中文。婚姻登記機關接受下列機構之一出具的翻譯文本:
(一)當事人所在國駐我國使領館;
(二)我國駐外國使領館;
(三)婚姻登記機關認可的權威翻譯機構;
(四)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翻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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