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法案

17世紀末,英國議會在頒布《權利法案》後,為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國會能定期召開一次議會,又在1694年通過了《三年法案》。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任期不得超過3年,故稱《三年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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