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制

三審制

三審制,是指責任編輯(編審、副編審、編輯、助理編輯均可擔任責任編輯)對書稿進行初審(一審),編輯室主任(或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領導委託的編審、副編審進行複審(二審),社長或總編輯或者社領導委託的編審、副編審進行終審(三審)。三審制對各個審級都規定了具體的人物,在程式上交叉互補、遞進制約,既可以實現對書稿客觀、公正評價,也可以避免由於編輯人員知識不足和工作疏忽造成的失誤,有助於對書稿質量的嚴格把關。對於圖書出版而言,審讀書稿決定了作品的命運和出版社的成敗,也影響作者的發展前途,有助於編輯提高編輯書稿的實務能力和保證書稿質量,關係重大。三級審稿制度是國家規定並長期實行的出版社內部審稿制度,是現行的審稿制度,三審制於出版管理而言是一種制度,於審讀書稿而言是一種審稿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審制
  • 初審:是對書稿進行全面檢查,做出評價
  • 複審(二審):從更高的角度審核初審的審讀
  • 終審(三審):提出書稿是否採用的決定性意見
具體內容,初審(一審),複審(二審),終審(三審),三審制弊端,

具體內容

三審制對各個審級的任務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和分工,其具體內容是:

初審(一審)

是對書稿進行全面檢查,做出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初審是編輯部工作中的基礎性工作,擔任初審的責任編輯的水平高低和認真態度,對提高圖書質量和出書效率極為關鍵。初審是三審制的基礎,必須認真把關,逐字逐句審讀書稿。初審對書稿的政治傾向、思想品位、學術或藝術價值、結構體例、文字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細緻地審查,對全書的優缺點要做出實事求是地評價,同時對書稿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反面的出版價值做出評估,嚴格按照編輯規範對書稿進行編輯加工,並寫出比較中肯的審讀意見。

複審(二審)

是在全面了解書稿內容的基礎上,從更高的角度審核初審的審讀意見是否中肯,對書稿的內容和形式再度把關,對原則性的問題和初審未能解決的問題表明自己的看法、提出處理意見,如果初審不符合要求,應退回責任編輯重新審讀加工。

終審(三審)

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具體情況,或者審讀全稿,或者根據初審、複審提出的問題有目的地抽審部分內容,並在此基礎上審查初審、複審意見,對書稿的質量和形式,從全社和全局的角度考慮書稿是否適宜出版,提出書稿是否採用的決定性意見。終審既要解決初審、複審提出的問題,又要發現初審、複審未能發現的問題,要進行全面的最後的把關,是編輯審讀工作中的關鍵環節之一。所謂提出書稿採用與否的決定性意見,包括這樣三種情況:一是由社領導委託編審、副編審終審,但是未授予他們以簽發權的書稿;二是按照國家出版管理規定,其採用決定權在有關上級主管單位而不在出版社的書稿;三是出版社無把握決定是否可以採用,而須請有關領導單位或專家審定的書稿。

三審制弊端

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大多數出版社的編輯力量難以勝任評審專業性較強的學術書稿;加之三審制並沒有參評編輯的資格做出明確規定,出版社正好“順水推舟”,對他們勝任與否並不作考慮。
三審制過於強調工作三環節層層締結的程式性,不僅延長了評審時間,增加了管理成本,還會降低評審效果。而且後續環節的評審工作或多或少受到前一環節意見的影響,難以提出客觀獨立的意見。
複審編輯對初審編輯意見進行評價,終審編輯有要對複審意見進行裁決。如此一來,全部責任都落到了終審人員--總編輯身上,而眾所周知,總編輯代表的是出版社,讓總編輯負責相當於讓出版社這個單位負責,而要集體去承擔責任,無異於取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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