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治建設

中國的法治建設

中國法制建設所經歷的各個階段,從設定到完善,所包含的各個方面的內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法治理論的最新成果。它深刻回答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價值功能、內在要求、基本原則、發展方向等重大問題,對什麼是社會主義法治、如何依法治國、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如何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等一系列根本性問題形成系統認識,具有鮮明的理論品格、時代特徵及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基本介紹

目 錄,附錄:,

目 錄

前 言
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
二、中國特色的立法體制和法律體系
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
四、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
五、依法行政與建設法治政府
六、司法制度與公正司法
七、普法和法學教育
八、法治建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結束語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分類目錄(229件)
法治是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標誌,凝結著人類智慧,為各國人民所嚮往和追求。
中國人民為爭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設法治國家,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奮鬥,深知法治的意義與價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設成果。
一國的法治總是由一國的國情和社會制度決定並與其相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人民的主張、理念,也是中國人民的實踐。
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成功地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這條道路上,中國適應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不斷發展的客觀要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以人為本,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實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斷推進各項工作法治化。
中國人民正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一場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13億中國人民共同參與的、史無前例的偉大社會實踐。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明的中華民族,正在民主與法治的道路上闊步前進,努力開創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新境界。
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
中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國,中華法系源遠流長。早在公元前21世紀,中國就已經產生了奴隸制的習慣法。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國開始制定成文法,出現了自成體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時,中國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封建法典,並為以後歷代封建王朝所傳承和發展。中華法系成為世界獨樹一幟的法系,古老的中國為人類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貢獻。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為了改變國家和民族的苦難命運,一些仁人志士試圖將近代西方國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國,以實現變法圖強的夢想。但由於各種歷史原因,他們的努力最終歸於失敗。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經過革命、建設、改革和發展,逐步走上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開啟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紀元。從1949年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初創時期。這一時期中國制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對鞏固新生的共和國政權,維護社會秩序和恢復國民經濟,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隨後制定的有關法律,規定了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規範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職權,確立了國家法制的基本原則,初步奠定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後,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動亂,中國社會主義法制遭到嚴重破壞。
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共產黨總結歷史經驗,特別是汲勸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作出把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重大決策,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並明確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國家的原則。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使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成為改革開放新時期法治建設的基本理念。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指引下,現行憲法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國的法治建設進入了全新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中國開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由此進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也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基本方略,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並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任務。1999年,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中國的法治建設揭開了新篇章。
進入21世紀,中國的法治建設繼續向前推進。2002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將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0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近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
━━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基本方略和全社會共識。以依法治國為核心內容、以執法為民為本質要求、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以服務大局為重要使命、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逐步確立。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普遍增強,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正在形成。
━━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能力顯著增強。中國共產黨不斷增強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同時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通過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不斷鞏固。
━━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在現行憲法基礎上,制定並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體系日趨完備,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質量不斷提高,法律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各項權利、確保國家權力正確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斷增強。
━━人權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在通過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同時,國家高度重視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隨著法律規定、司法體制、維護權益機制的不斷完善,人權在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權事業全面發展,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
━━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巨觀調控,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中國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斷提高。通過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司法的組織法制和工作機制,保證了行政和司法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各類公開辦事制度不斷完善,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推進。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和實現司法公正和權威。
━━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得到加強。不斷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監督合力和實效不斷增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人民政協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監督行為逐步制度化、規範化。公眾和新聞輿論對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監督渠道不斷拓寬。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證了對國家公務人員的監督有力有效。二、中國特色的立法體制和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體利益,中國實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國家機構組織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並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補充和修改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中國《立法法》規定,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民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以及訴訟和仲裁制度等事項,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
中國幅員遼闊,情況複雜,各地發展不平衡。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同時又適應各地不同情況,《憲法》和《立法法》規定,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外,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法制定規章。
為使法律符合公眾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同時又兼顧各方面的具體利益,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中國法律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以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一般實行“三審制”,即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對重大的、意見分歧較大的法律草案,審議的次數可以超過三次,如物權法草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七次審議後,才提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每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經過反覆審議,充分討論,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後,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全體會議表決。這種多次審議的過程,就是通過協商以求充分表達各種利益訴求,並力求把各種利益關係調整好、平衡好的過程。經過充分協商再提請表決的程式民主,體現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鮮明特點。
在立法過程中,堅持發揚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時,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需要設立普遍的公民義務的法律、法規草案,還要在新聞媒體上全文公布,徵求全體人民的意見。法律、法規通過後,及時在各級人大及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公眾媒體上公開刊登。近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分別將物權法、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就修改文物保護法、個人所得稅法等,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
為保證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中國法律規定了不同層級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規定了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制度: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
中國法律還規定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審查的程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有法可依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部門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協調、體例科學,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和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構成。七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經制定了229件現行有效的法律,涵蓋了全部七個法律部門;各法律部門中,對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的法律,以及改革、發展、穩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經制定出來。與法律相配套,國務院制定了近600件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70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600多件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制定了大量規章。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居於核心和統帥地位。中國現行憲法是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中國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經驗並汲勸文化大革命”教訓,不僅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作出規定,而且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有具體規定。現行憲法根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政權建設的經驗,對國家機構作了全面規定,包括:加強作為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武裝力量;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地方政權建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國家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等。現行憲法還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在城市和農村實行基層自治;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現行憲法通過後,為與中國社會發生的變革相適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先後四次對憲法的部分內容和條款作了修改。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
中國的法律體系,既與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普遍性原則相一致,又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協調,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一法律體系的本質是以人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法律體系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為國家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平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開放的和發展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法律體系具有階段性和前瞻性特點,今後仍將繼續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使法律體系不斷發展和完善。
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
中國把消滅貧窮落後,讓每個人享有充分的人權,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為不懈的奮鬥目標。中國發展人權事業的基本立場是:堅持生存權、發展權的首要地位,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同時不斷發展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努力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以憲法為根本依據,中國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人權保障事業不斷法律化、制度化。——生命權的法律保障。中國重視對公民生命權的保障。《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作了基本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出規定。根據本國情況,中國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堅持“少殺、慎殺”的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僅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中國《刑法》還規定了有利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以減少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檢查公民的通信。《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刑訊逼供,對於拘留、逮捕、搜查取證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強制方法和手段,規定了嚴格的法律程式。《刑法》對於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罪也專門作了規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均不得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國務院於2003年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各種人格權。
——平等權的法律保障。中國憲法確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適用法律時,對於任何人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立法法》規定,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選舉權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憲法和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選舉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並與政黨、社會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一律由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也由差額選舉產生;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憲法和法律還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選舉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出版、社團登記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通過強化政府信訪工作責任來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為了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和管理境內外國人的宗教活動,依法保護境內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1994年國務院還頒布了《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和促進了就業,合理界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法規、規章,保證了勞動者在養老、失業、患並工傷和生育等情況下能夠享有必要的物質幫助。《殘疾人就業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和規章,對不同類型弱勢群體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給予特別保護。
——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權利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強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規,規定對城市貧困人口和農村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又無人贍養、撫養、扶養的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規定了國家對退役和傷亡軍人及家屬的撫恤優待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義務教育法》強化了國家保障義務教育實施的責任,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憲法》還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中國參加了22項國際人權公約,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中國政府認真履行所承擔的相關義務,積極提交履約報告,充分發揮國際人權公約在促進和保護本國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
四、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在從計畫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中國不斷加強經濟立法和相關立法,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
——民事法律制度。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中國把財產權的確認、變更、行使、流轉、消滅和保護規則作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民法通則》、《契約法》、《擔保法》和《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物權制度,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形成了各種所有制經濟合法共存、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
——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中國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經歷了以所有制為導向向以組織和責任形式為導向的立法的轉變,適應了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確認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公司法》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公司投資者和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制度基礎。《企業破產法》建立了規範市場主體退出的破產制度。中國還建立了法律、財務、信息諮詢等大批市場服務組織,完善了市場中介組織法律制度。
——市場管理的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了市場競爭行為,促進了壟斷行業的改革,加強了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並相應地確立了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並存的法律救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建立了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保證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立了有利於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立了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價值取向的行業監督管理制度,以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直銷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規也有效規範了市場行為。
——巨觀調控的法律制度。運用法律手段對經濟進行巨觀調控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大特點。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最佳化資源配置作用的同時,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預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價格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對相關領域進行巨觀調控依法作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為保持幣值穩定、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統計法》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科學決策提供了法律基礎。巨觀調控法律制度建設,有效地發揮了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提高了巨觀調控水平。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通過制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以及出台《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一批行政法規,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保護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中國採取了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機制。司法審判在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中居於基礎地位,發揮主導作用。執法機關依法主動查處和依當事人請求居間處理相結合,為當事人提供了可選擇的途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依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
——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中國將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確立為基本國策,不斷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電力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等17部資源節約和保護方面的法律。出台了與環境和資源保護相關的行政法規50餘件,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660餘項,國家標準800多項。建立健全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以及自然資源的規劃、權屬、許可、有償使用、能源節約評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國十分重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締結或參加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京都議定書》、《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等30多項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條約,並積極履行所承擔的條約義務。
——對外經貿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對外貿易法》等一系列法律,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提供了多種模式或組織形式,充分保障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展經貿活動的合法權益。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通過修訂《對外貿易法》,進一步規範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健全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國特色的對外貿易調查制度和對外貿易促進體制,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貿易救濟制度,完善海關監管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確立統一、透明的對外貿易制度。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入世承諾,中國對利用外資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六年來,共對887件對外經貿領域內的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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