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緩刑

一般緩刑

一般緩刑,是相對於戰時緩刑的概念,根據我國刑罰典第72條的規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暫緩其刑罰的執行,並規定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被宣告緩刑者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緩刑
  • 外文名:general probation
一般緩刑的概念,一般緩刑的共同條件,

一般緩刑的概念

緩刑,各國有刑罰暫緩宣告、刑罰暫緩執行和緩予起訴;我國刑罰所規定的緩刑,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包括兩類: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
所謂一般緩刑,根據我國刑罰典第72條的規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暫緩其刑罰的執行,並規定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被宣告緩刑者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所謂戰時緩刑,根據我國刑法典第449條規定,是指在戰時,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

一般緩刑的共同條件

1)犯罪分子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宣告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2)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