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程式

一審程式指的是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初次審理的程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程式。審理後的處理依訴訟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 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 違反法定程式的; (4) 超越職權的; (5) 濫用職權的。

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經過第一審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 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 違反法定程式的; (4) 超越職權的; (5) 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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