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8年5月修正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關
  • 簽訂日期:1998年05月18日
  • 生效日期:2002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8年5月修正案[1]
(1998年5月18日以MSC.69(69)號決議通過)
第II-1章構造——結構、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
B部分分艙與穩性
第14條客船和貨船的水密艙壁等的構造和初次試驗
1以下列條文代替第3款的現有條文:
“3對各主要艙室進行灌水試驗是非強制性的。在未進行灌水試驗時,如可行應進行沖水試驗。該試驗應在船舶舾裝的最後階段進行。如沖水試驗因可能造成機電設備的絕緣或舾裝物品的損壞而不可行,則可由對焊接進行仔細的觀察檢查來代替,必要時應使用著色探傷試驗或超音波探漏試驗或等效試驗予以輔助。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對水密艙壁作徹底檢查。”第IV章無線電通信
第1條適用範圍
2在第1款中,在“本章”(thischapter)一詞前加上“除另有明文規定者外”(Unlessexpresslyprovidedotherwise)。第2條術語和定義
3在現有.15項後增加下列新的第1款.16項:
“.16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識別系指海上移動業務識別、船舶呼號、海事衛星識別和系列號識別,它們可由船舶設備傳輸並用於識別船舶。”
4以下列條文代替第2款的現有條文:
“2本章中使用的和在《無線電規則》和《國際海上搜尋和救助公約》(《SAR公約》)中作出定義並可予修正的所有術語和縮略語的意思與該規則和《SAR公約》)中定義者相同。”
5在現有第5條後增加下列新的第5-1條:“第5-1條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識別
1本條適用於從事所有航行的所有船舶。
2各締約國政府承諾作出適當安排對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識別作出登記並將有關這些識別的信息在一天24h內隨時提供給救助協調中心。如適當,締約國政府應將指定的識別通知管理此種識別登記的國際組織。”第13條能源
6在第8款中,在“章”(chapter)一詞後加上“包括第18條中所述的航行接收機”(includingthenavigationreceiverreferredtoinregulation18)。第15條保養要求
7在現有第8款後增加下列新的第9款:
“9每隔不超過12個月應對衛星示位標作出測試,檢查其運作有效性的所有方面,特別是頻率穩定性、信號強度和編碼。但在正當和合理時,主管機關可將間隔期延長至17個月。可在船上或經認可的測試和維修站進行測試。”
8在現有第17條後增加下列新的第18條:“第18條船位更新
所有本章適用的、能自動在遇險警報中列入船位的所有船載雙向通信設備應自動取得由外部或內部航行接收機(在裝有任一者時)提供的此種信息。如未安裝此種接收機,則在船舶航行時,應每隔不超過4h對船位和測定船位的時間作手動更新,使其隨時可供通信設備傳輸。”第VI章貨物運輸
第5條積載和系固
9以下列條文代替第6款的現有條文:
“6在整個航行期間,非固體和液體散貨的所有貨物均應按主管機關批准的《貨物系固手冊》裝船、積載和系固。對第II-2/3.14條中定義的有滾裝貨物處所的船舶,按《貨物系固手冊》對此種貨物的所有系固均應在船舶離開泊位前完成。《貨物系固手冊》應按至少等同於本組織制定的有關指南的標準編寫。”第VII章危險品運輸
第5條證件
10刪去第6款的現有條文。第6條積載要求
11本條標題改為“積載和系固”
12在現有第5款後增加下列新的第6款:
“6在整個航行期間,非固體和液體散貨的所有貨物均應按主管機關批准的《貨物系固手冊》裝船、積載和系固。對第II-2/3.14條中定義的有滾裝貨物處所的船舶,按《貨物系固手冊》對此種貨物的所有系固均應在船舶離開泊位前完成。《貨物系固手冊》應按至少等同於本組織制定的有關指南的標準編寫。”
注釋:
[1]按默認接受程式將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編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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