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gm(核實的貨櫃總重)

vgm(核實的貨櫃總重)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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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了將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於出口貨櫃重量查核(VGM)的相關要求的訊息,規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單上的託運人向海運承運人且/或碼頭代表提供貨櫃重量,否則貨櫃不再允許裝載。新規定明確表示:

1、託運人需要負責提供貨櫃重量

2、有兩種獲準的稱重方式來斷定貨櫃重量

3、碼頭操作者有義務確保有核實重量的貨櫃才能登船

由此可見新規定對於提升海上安全和確保貨品、貨櫃以及整個供應鏈中貨櫃運輸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減低危險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實的貨櫃總重
  • 外文名:Verified Gross Mass
  • 來源:SOLAS公約
  • 行業慣稱:貨櫃稱重新規
  • 全稱:VERIFIED GROSS MASS
起源:,國內政策:,

起源:

In May 2014, the IMO's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approved changes to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SOLAS) convention regarding a mandatory container weight verification requirement on shippers.
2014年5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批准修改海上生命安全公約中(SOLAS)對託運人強制驗證貨櫃重量的要求。
The DSC report was approved by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in May 2014 and adopted by the committee in November 2014.
DSC的報告被海上安全委員會於2014年5月批准並在2014年11月進行了修訂。
The requirement making container weight verification a condition for vessel loading will becomelegally binding on 1stJuly, 2016.
把貨櫃重量檢驗作為船舶裝載的條件這一要求將自2016年7月1日開始具備法律約束效力。
The SOLAS amendments are clear in assigning responsibilities, summarized below:
SOLAS公約修訂案明確了責任的分配,歸納如下:
  • The shipper is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an accurate “verified gross mass”
    託運人有責任提供精確的經核實的載貨貨櫃毛重
  • The vessel operator and the terminal operator must not load a container aboard a vessel without a VGM.
在沒有獲取經核實的載貨貨櫃毛重時,船長(船東)和碼頭經營人有權拒絕將該貨櫃裝載到船舶上
For shippers to establish an accurate verified gross mass, two methods are available:
託運人有兩種方法獲得載貨貨櫃經核實毛重的方法:
METHOD NO. 1
The shipper may weigh, or have arranged that a third party weigh, the packed container.
方法1:在完成貨櫃裝箱和上封后,託運人可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對載貨貨櫃進行稱重
METHOD NO. 2
The shipper (or, by arrangement of the shipper, a third party) may weigh all packages and cargo items and add the tare mass of the container to the sum of the single masses of the container’s contents.
方法2:託運人可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對所有的貨物包裝和組件進行稱重,包括貨櫃內的襯盤、襯墊和其它包裝及系固材料,然後將這些重量和貨櫃的皮重相加

國內政策: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其中,發布了《載貨貨櫃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
在這則指南中明確了VGM數據計算方法,
以下是指南全文:
1 總則
1.1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為保障《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I/2條載貨貨櫃重量驗證有關修正案的實施,為託運人按照公約修正案的要求正確使用累加計算法累加計算驗證載貨貨櫃的重量提供指導。
1.2 依據
本指南依據《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進行編制。
1.3 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託運人使用公約修正案確定的累加計算法累加計算驗證載貨貨櫃重量。
1.4 術語和定義
1.4.1 “託運人”系指在提單或海運單或其他等效多式聯運單(如通過“提單”)指定為託運人的法人實體或個人,和/或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契約的人或以其名義或代表其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契約的人。
1.4.2 “經校對和認證的衡器”系指滿足我國相關計量管理的標準和要求,能夠確定載貨貨櫃的實際毛重或包括包裝、貨物組件、托盤、襯墊及其他填充與系固材料的實際毛重的平台秤、汽車衡、提升設備或者其他設備。
1.4.3 “船舶”系指適用於《安全公約》第VI章規定的船舶。
1.4.4 “毛重”系指載貨貨櫃的自重和所有包裝、貨物組件(包括托盤、襯墊和其他填充與系固材料)的總重量。
1.4.5 “貨物組件”與《1972貨櫃國際安全公約》(以下簡稱《貨櫃公約》)中的“貨物”同義,系指貨櫃載運的任何類型的貨物、商品和物品。但是,用貨櫃裝載的船舶設備和物資,包括船舶備用配件和備用品,均不算作貨物。
1.4.6 “運輸契約”系指航運公司收取運費,據以承擔將貨物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的契約。
1.4.7 “貨櫃”和《貨櫃公約》中的“貨櫃”同義,不包括任何類型的車輛,但包括底盤上運輸的貨櫃。也不包括根據國際海事組織MSC/Circ.860通函要求不適用《貨櫃公約》的“近海貨櫃”。
1.4.8 “運輸單證”系指託運人用來傳遞經核實的載貨貨櫃重量的單證。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航運公司的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例如包含稱重站出具的核實重量的聲明。
1.4.9 “皮重”系指貨櫃的重量,不包括包裝和貨物組件、底盤、襯墊和其他包裝材料。
2 累加計算法載貨貨櫃重量驗證計算方法
2.1 託運人承擔驗證載貨貨櫃重量的責任
2.1.1 託運人負責驗證載貨貨櫃的毛重。
2.1.2 如果貨櫃是多個託運人拼箱裝貨,則最後完成裝箱、封條並將載貨貨櫃交付海運的人要負責整個貨櫃和內裝物的毛重驗證工作,包括托盤、襯墊和其他系固材料。
2.2 託運人的內部控制措施
託運人應當建立對於載貨貨櫃重量驗證的內部控制措施並形成管理制度,制定措施以準確獲得載貨貨櫃的重量,制定措施以確保實施該計算的人員得到有效培訓和正常履職。確保貨櫃的載貨量不得超過《貨櫃公約》要求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標明的最大毛重。
2.3 累加計算法載貨貨櫃毛重的計算過程
2.3.1 步驟1:計算貨物的重量
擬載運貨物組件的重量由單個組件重量相加得出。散裝貨物的重量可在生產流程中通過標有刻度的填裝機計算得出或對貨物整體稱重獲得。
2.3.2 步驟2:計算包裝的重量
包裝的重量可從包裝材料製造商獲得。
2.3.3 步驟3:計算托盤、系固材料及襯墊的重量
托盤、包裝材料,支撐桿等系固裝置及襯墊的重量可通過製造商獲得。
2.3.4 步驟4:計算空貨櫃的皮重
託運人應當使用貨櫃體上顯示的皮重。
2.3.5 步驟5:計算載貨貨櫃的毛重
載貨貨櫃的毛重由上述2.3.1至2.3.4獲得的重量相加獲得。
2.4 載貨貨櫃驗證毛重計算的準確性
2.4.1 可能存在的誤差
2.4.1.1 在此計算方法中,不同重量相加而獲得的毛重總和會發生變化。如木質托盤,襯墊及擋板的重量會受空氣濕度的影響而發生變化。
2.4.1.2 所有用來決定各單獨部件重量的稱重設備,空箱及貨物組件皮重的細微區別均會導致重量的變化。
2.4.2 誤差的處理
2.4.2.1 託運人所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貨櫃經驗證的重量間的誤差範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的)。
2.4.2.2 確定載貨貨櫃驗證重量的方法中存在潛在偏差,託運人內部控制措施應當記錄下此偏差。
2.4.2.3 儘管載貨貨櫃驗證重量存在潛在偏差,託運人不得違背《安全公約》修正案對於其準確獲取載貨貨櫃驗證重量職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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