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第MSC.368(93)號決議)

《〈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第MSC.368(93)號決議)》是2014年5月22日簽訂的海運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第MSC.368(93)號決議)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2014年05月22日
  •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條約種類:其他
《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第MSC.368(93)號決議)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束探戰的第28(b)條,
注意到以第MSC.4(48)號決議通過的《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以下稱“IBC規則”),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稱“公約”)第VII章已成為強制性檔案,
還注意到公約第VⅢ(b)條和第VII/8.1條關於IBC規則的修正程式,
在其第93屆會議上審端邀凝議了按公約VⅢ(b)(i)條提出和分發的IBC規則修正案,
1按公約第VⅢ(b)(iv)條規定,通過IBC規則修正案,其文本載於本決議附屬檔案;
2按公約第VⅢ(b)(vi)(2)(bb)條規定,決定該修正案於2015年7月1日將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約締約國政府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報其反對該修正案;
3提請SOLAS締約國政府注意,按公約第VⅢ(b)(vii)(2)條規定,該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後,將於2016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書長按公約第VⅢ(b)(v)條規定,將本決議及其附屬檔案中修正案文本的核准無誤副本分發給所有公約締約國政府;
5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屬檔案的副本分發給非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成員。
附屬檔案
《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
第Ⅲ章個人救生設備
第2..2節-救生衣
12.2.1.6修改如下:
“2.2.1.6在根據本組織建議案對至少12人進行測試時,成人救生衣須在平靜的淡水中具備足夠的浮力和穩性,以便:
.1抬高筋疲力盡或失去知覺的抹鞏人員的嘴部位置,充她喇平均高度不低於成人RTD規定的平均值減去10mm;
.2在不超過RTD規定的平均時間加上1s內將在水夜囑海危中失去知覺、臉朝下的人員的身體翻轉至使其嘴部脫離水的位置,救生衣未翻轉的人員數量不超過RTD值;
.3將身體從垂直方位向後傾斜,其平均軀幹角度不小於RTD值減去10°;
.4將頭部托出水平面,其平雅煉洪囑均臉平面角度不小於習鞏舉RTD值減去10°;和
.5在以屈曲的胎兒姿勢漂浮時,應在失去平衡後將至少與按相同方式對穿著者進行測試時的RTD值相同數量的穿著者恢復至穩定的臉朝上的姿勢。”
2在現有2.2.1.8.3之後新增2.2.1.8.4、2.2.1.8.5和2.2.1.8.6如下,並刪除2.2.1.8.2最後的“和”:
“.4對嬰兒應免除跳水和落水試驗;
.5對於兒童,9名受試者中有5名應進行跳水和落水試驗;和
.6作為2.2.1.8.5的替代,可用模擬假人替代真人試驗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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