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

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修正案是由國際組織在2006年05月18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人權
  • 簽訂日期:2006年05月18日
  • 生效日期:2010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倫敦
  第II-2章
構造-防火、探火和滅火
第9條-火災的抑制
1在4.1.3.3款的.2項中,“。”改為“;或”。
2在現有的4.1.3.3款的.2項之後增加下列新的.3項:
“.3按照本組織批准的導則*經過試驗並得到批准的水霧噴嘴。”
第15條-燃料油、潤滑油及其他可燃油的布置
3經MSC.31(63)號決議修正的第II-2/15條緊接標題後的案文由下述內容代替代替:
“(本條第2.9款至第2.12款的規定適用於1992年2月1日或其後建造的船舶,但是第3款和第4款中對第2.10款和第2.11款的提及適用於1998年7月1日或其後建造的船舶)”。
第Ⅲ章
救生設備和裝置
第7條-個人救生設備
4在第2.1款中增加下述新的第.1項和第.2項:
“.1對於航行時間在24小時以下的客船,應配備若干嬰孩救生衣,其數量至少等於船上乘客總數的2.5%;
.2對於航行時間在24小時及其以上的客船,應為在船上的每個嬰孩配備嬰孩救生衣;”,
而且現有第.1項和第.2項重新編號為第.3項和第.4項。“和”字從重新編號的第.3項移至重新編號的第.4項後。
5在第2.1款被重新編號為第.4項之後增加下述新的第.5項:
“.5如果設計配備的成人救生衣不適合最大胸圍為1750mm的人員,則船上應提供足夠數量適合的附屬件使救生衣可以繫於此類人員身上。”
第IV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7條-無線電設備:總則
6現有第1款的.6.1項的案文由下述內容代替:
“.6.1能夠通過406MHz頻帶上工作的極軌道衛星業務傳送遇險報警;”
第9條-無線電設備:A1和A2海區
7第1款的.3.3項的現有案文由下述內容代替:
“.3.3由一船舶地面站通過Inmarsat對地靜止衛星業務進行。”
第10條-無線電設備:A1、A2和A3海區
8第1款的.4.3項的現有案文由下述內容代替:
“.4.3由另一船舶地面站通過Inmarsat對地靜止衛星業務進行。”
9第2款的.3.2項的現有案文由下述內容代替:
“.3.2由一船舶地面站通過Inmarsat對地靜止衛星業務進行;和”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2條-駕駛台視野
10在現有的第3款之後增加下列新的第4款:
“4儘管有1.1、1.3、1.4和1.5款的要求,還是可以進行壓載水更換,但:
.1船長已經這樣做安全,而且要考慮到由於作業導致任何增加的盲區或減少水平視野,以確保隨時保持適當瞭望;
.2按照壓載水管理計畫進行作業,考慮本組織通過的有關壓載水更換的建議案;
.3按照第28條要求,將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情況記錄在船舶航行活動記錄簿上。”***
*參照經修正的有關批准等效於SOLAS公約第II-2/12條中提到的噴灑系統導則(大會第A.800(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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