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結構和法律規範涉及主要內容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結構和法律規範涉及主要內容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共由五章65條組成,其結構和主要涉及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1—11條)。主要涉及內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範圍,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和承包的方式,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承包權,保護農村婦女承包土地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護土地資源,保護農村土地承包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條)。共有五節:
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第12—17條),主要涉及內容:發包方,發包方權利,發包方義務,承包方,承包方權利,承包方義務。
第二節“承包的原則和程式”(第18—19條),主要涉及內容:土地承包原則,土地承包程式。
第三節“承包期限和承包契約”(第20—25條),主要涉及內容:承包期限,承包契約形式和契約主要條款,承包契約生效以及承包經營權取得,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造冊,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契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契約。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第26—31條),主要涉及內容:承包地能否收回,承包地能否調整,哪些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如何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43條),主要涉及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和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發包方不得以單方面擅自解除承包契約等方式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的簽訂和流轉契約主要條款,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登記,以轉包、出租方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承包土地上的投入補償。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一50條)。主要涉及內容:其他方式承包適用的農村土地,簽訂土地承包契約,四荒等土地承包經營方式,優先承包權,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發包程式、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審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繼承。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第51—61條)。主要涉及內容: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途徑,仲裁裁決效力及裁審關係,侵害承包經營權民事責任,發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和承擔民事責任方式,承包契約有關內容無效,承擔違約責任法律適用,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無效,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應予退還,對非法徵收、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和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第62一65條)。主要涉及內容:對本法實施前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形成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予以法律確認,對保留機動地予以限制,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本法的實施辦法,本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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