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案

《南方都市報》案是指2003年7月至2004年1月,《南方都市報》總編輯程益中、總經理兼副主編喻華峰、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李民英、《南方都市報》計財室主任鄧海燕因貪污、行賄、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罪名被逮捕。2004年3月4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3月19日,東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喻華峰犯貪污罪、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其犯罪所得贓款10萬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

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違法所得的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喻華峰和李民英提出抗訴。2004年6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確定,喻華峰的判決由一審宣判的執行12年有期徒刑改為8年,李民英的判決由一審宣判的11年有期徒刑改為6年。8月5日下午,鄧海燕從廣州市第一看守所獲釋。獲釋原因是犯罪證據不足,不起訴。2007年2月13日,李民英因表現良好提前獲釋。2008年2月8日,喻華峰提前獲釋。有法學專家對此案司法裁定有爭議,認為三人的貪污、挪用公款罪名都無法成立。海外媒體則普遍認為是廣州市權力部門為報復該報率先曝光孫志剛案和事件期間的一系列報導而通過司法途徑對當事人進行的迫害。大陸學界、新聞界為此首次聯合發起署名聲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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