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統一、效能”原則

“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是黨和國家對機構編制工作的一貫要求。早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同志就提出,“精兵簡政”是嚴格的、徹底的、普遍的,必須達到精簡、統一、效能、節約和反對官僚主義五項目的。

簡介,詳解,

簡介

“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是黨和國家對機構編制工作的一貫要求。早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同志就提出,“精兵簡政”是嚴格的、徹底的、普遍的,必須達到精簡、統一、效能、節約和反對官僚主義五項目的。新中國成立後,在長期的改革和管理實踐中,反覆強調精簡、統一、效能,並將其作為我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加以堅持。

詳解

所謂“精簡”原則,是指依法設定國家機關,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定員定崗,國家機關之間職責明確,層次清楚。精簡不能簡單理解為數量上的減少,主要是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運行成本,提高行政運行效能。 所謂“統一”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統一,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範圍內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機構編制,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二是職責體系和機構設定的有機統一,從黨委和政府整體上所負擔的責任出發,通盤考慮職責的具體配置和機構的具體設定,使之適應黨委、政府職能的全面高效履行,並且形成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使各部門的工作形成一盤旗,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的大局。
所謂“效能”原則,是指機構編制工作通過科學規範部門職能,合理設定機構,最佳化人員編制,不斷改善機構編制資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黨委、政府整體效能的提高。堅持“效能”原則,要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分工合理。職能劃分科學、合理,是保證行政效能的前提。二是權責一致。責任與職權是機構的兩大要素,兩者的相互關係狀況,直接制約著機構的效能。一個機構負有多大責任,就應賦予多大職權,反之,有多大職權,就應該承擔多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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