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價清”制度

“一價清”制度

重慶市商品房銷售價格“一價清”制度,取消有關商品住房代收費,將購房者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購房時應交納的並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代收的水、電、氣一戶一表安裝費,閉路電視安裝費,轉移登記費,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房地產權證工本費直接併入商品房銷售價格之中;在二00七年一月一日前購售雙方已簽訂購房契約的,仍按原規定收取代收費;之後一律停止收取代收費;商品住房代收費併入房價後,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之外的任何費用(除稅金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藉機亂漲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價清”制度
  • 所屬地區:重慶市
  • 時間:二00七年一月一日
  • 類型:住房制度
制度內容,法院判例,

制度內容

為進一步提高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透明度,規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重慶市物價局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改變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代收費形式,實行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價清”制度。
一、取消重慶市人民政府渝府發[2001]107號檔案中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有關商品住房代收費的規定或表述,將購房者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購房時應交納的並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代收的水、電、氣一戶一表的安裝收費,閉路電視安裝費,轉移登記費,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房地產權證工本費直接併入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之中,實行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價清”制度。
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商品房價格計算方法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1]107號)的其他規定繼續執行。
三、凡在二○○七年一月一日前購售雙方已簽定購房契約的,仍按原規定收取代收費;二○○七年一月一日起簽定的購房契約,一律停止收取代收費;二○○七年一月一日前價格主管部門已下達銷售價格、允許代收費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批准檔案規定執行。
四、商品住房代收費併入房價後,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之外的任何費用(除稅金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藉機亂漲價。
五、各水、電、氣、閉路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收取水、電、氣一戶一表及閉路電視的安裝費,不得隨意亂加價、亂收費。
六、重慶市物價局同時要求各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歸併商品住房代收費的宣傳力度,強化商品住房銷售過程中的監管,一經發現有亂收費、亂漲價的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法院判例

鄧某和肖某認為其購買房屋時房地產開發商收取水、電、氣等安裝費用的行為違背了“一價清”制度,遂將開發商起訴至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要求房產公司返還代為收取的安裝費7930.80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2007年1月1日起,重慶市實行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價清”制度,該制度規定:取消有關商品住房代收費的規定或表述,將購房者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購房時應交納的並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代收的水、電、氣一戶一表安裝費,閉路電視安裝費,轉移登記費,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房地產權證工本費直接併入商品房銷售價格之中;凡在二00七年一月一日前購售雙方已簽訂購房契約的,仍按原規定收取代收費;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簽訂的購房契約,一律停止收取代收費;商品住房代收費併入房價後,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之外的任何費用(除稅金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藉機亂漲價。2007年1月12日,鄧某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住房認購契約書,約定鄧某認購該公司開發的商品住房一套,總價款為161782元,鄧某應向該公司交納水、電、氣安裝等費用約5000元,於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時按實收取,另外還約定雙方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契約》並生效後,本認購契約書自行作廢,由該公司收回。2007年3月16日,鄧某、肖某與開發商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二人向該公司購買商品住房一套,總價款169713元。契約簽訂後,鄧某、肖某付清了購房款169713元。2009年12月18日,鄧某與肖某將開發商起訴至永川法院,認為開發商代為收取了其水、電、氣安裝等費用7930.80元,要求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認購契約書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能夠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因此雙方簽訂的認購契約書與商品房買賣契約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生效後,就應以商品房買賣契約條款來約束雙方當事人,自此認購契約書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本案中被告除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的房屋總價款之外,沒有再向原告收取任何費用。從“一價清”制度檔案內容來看,“一價清”制度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將應代收的水、電、氣安裝等費用直接併入房屋銷售價格,不再另行收取。原告認為“一價清”制度,是指房地產開發商不該收取水、電、氣安裝等費用,屬於理解錯誤,且原告未能提供向被告交納水、電、氣安裝等費用的證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水、電、氣安裝等費用的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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