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條例

1997年3月15日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7.30
  • 實施時間:1997.07.30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臨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教育事業,提高全州各民族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臨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的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第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必須把改革與發展教育放在優先位置。
全社會要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要尊重教師。
第四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貫徹黨的民族政策,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採取特殊措施,辦好少數民族地區教育事業,實施九年義務教育。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教育。
第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組織、其它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七條 自治州的教育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為政府主管教育的職能部門。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決定發展教育事業的重大問題,制定發展教育事業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統籌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實施科教興州戰略,積極推進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實行農科教結合。
(四)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五)依法進行督政督學評估工作。
第九條 州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決定和規定,統籌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擬定自治州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督促、評估縣(市)、鄉(鎮)的教育教學工作,按規劃組織實施普及義務教育。
(三)提出發展全州教育事業的政策措施以及學校布局、辦學形式、學制、專業設定、招生方案和部分教學內容。
(四)根據民族地區的特點,提出發展各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以及民族學校(班)布局、辦學形式、學制、招生方案和教學內容。
(五)管理、培訓、考核學校領導幹部和教師,培訓教育行政管理幹部。
(六)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開展教育研究。
(七)監督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八)辦好州直屬學校。
(九)履行州人民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十條 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決定和規定,統籌本縣(市)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擬定本縣(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督促鄉(鎮)、村實施普及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進行實用技術培訓。
(三)指導本縣(市)教育體制和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開展教育改革和教學研究。
(四)管理、培訓、考核學校領導幹部和教師。
(五)指導、督促、評估本縣(市)的教育。
(六)監督教育經費的使用。
(七)辦好縣(市)屬學校。
(八)履行縣(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教育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令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按規劃實施普及義務教育。
(二)統籌規劃全鄉(鎮)的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
(三)籌措辦學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四)協助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培訓、考核教師。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待遇。
(五)配合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充實調整學校領導班子。
(六)開展教學研究,組織教學輔導和經驗交流,制定教育教學管理制度,檢查評估學校工作。
(七)履行(鄉)鎮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部門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十二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辦好村屬學校,並協助鄉(鎮)教育管理委員會動員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改善辦學條件,辦好教學點。
第十三條 計畫、財政、人事、勞動、農牧、林業、科技及民族工作部門在資金、物資、師資等方面,對教育優先予以安排。
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稅務、公安、司法、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民眾團體,應當重視支持教育,採取措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教育環境。
第三章 教育結構和辦學形式
第十四條 自治州的教育包括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
基礎教育以地方政府辦學為主,企業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辦學為輔。
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辦學和社會各方面聯合辦學以及公民個人辦學。
第十五條 自治州的教育行政部門要不斷完善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辦學的管理辦法。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或教學點均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審批並納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州內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招收和培養少數民族學生作為重要任務。
自治州設立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民族中國小、民族師範、民族中專。
州、縣(市)屬中學可以設立民族班、民族部。
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貧困山區的學校設立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女童班、寄宿制或半寄宿制班。
對中學、國小少數民族學生免收雜費和課本費,在自治州內的漢族學生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也應享受免收雜費和課本費的待遇。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在中學招生時,對少數民族學生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招生時,其名額應按各民族人口比例確定,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的設定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小和國中的設定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國小及其設立的民族班、女童班的開辦、停辦、合併,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國中及其設立的民族班、高中和中專內設的民族班、女師班的開辦、停辦、合併,由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重視發展幼兒教育和學前一年教育,確保適齡兒童特別是女童接受並完成國小教育。積極發展國中教育,分步實施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努力辦好普通高中。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重視發展特殊教育。
自治州實行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和義務教育證書制度。
第十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喪失學習能力、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邊遠貧困山區的教育,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採取多種形式辦學,無國小的行政村要辦好教學點。教學點的教學指導、管理、考核,由鄉(鎮)學區和中心國小負責。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統籌各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多層次、多形式地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實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制度,逐步使學歷文憑與職業資格證書並重。
(一)職業技術教育要緊密結合地方民族經濟的特點,培養對發展民族經濟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
(二)州、縣(市)要集中力量辦好起骨幹、示範作用的職業技術學校或培訓中心。
(三)鄉(鎮)辦好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有計畫地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掃除青壯年文盲。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的師範學校應當為發展本州基礎教育的發展培養合格的國小教師,並承擔在職教師的培訓任務。師範學校要加快標準化建設進程。
教師進修學校是師範性質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州教師培訓中心應當搞好全州中國小教師和校長的培訓;各縣(市)教師進修學校應當搞好本縣(市)國小教師和校長的培訓。
實行中國小校長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 州內其它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要根據自治州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調整專業結構,培養中、初級人才。
第四章 辦學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改善辦學條件,逐步達到國家、省、州規定的校舍建設標準和教學設備配置標準,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調整投資結構,在安排財政預算時,優先保證教育事業的需求。
州、縣(市)、鄉(鎮)財政必須保證每年正常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在校學生人均的教育費用以及教育事業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依照國家規定,實現事權與財權的統一,教育經費實行預算單列並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年度計畫的建設,報財政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程式列入預算。
國家下達的各種教育專項資金,必須全部用於教育事業,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籌措配套資金,採取有效監控措施,保證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努力增加教育投入。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徵收、合理使用城鄉教育費附加。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動員和鼓勵社會各界、人民民眾集資辦學、捐資助教,農村教育集資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積極發展校辦產業,各級各類學校要組織師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勤工儉學的收入,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四)提倡事業單位、宗教團體、私營企業、個體業主設立教育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在教育教學工作及學習中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和學生。
第二十七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教育資金的審計。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侵占、剋扣、挪用教育經費,不得侵占、損壞學校校舍、場地和其它設施。
第五章 學校教育和教學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內各級各類學校都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嚴格教育教學管理,樹立優良校風,建設優美環境,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應當按照教學大綱和教材計畫,開齊課程,保證課時,提高課堂教學質量,保質保量完成教學任務。
各級各類學校要積極推廣使用國語和國家規範文字。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校體育和衛生工作,要保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嚴禁在學生中傳播淫穢物品和進行其它有害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加強教育法制建設,以法治教、建立和加強執法監督制度。禁止利用宗教干擾學校教學和社會公共教育。禁止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阻礙少年、兒童入學。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的教育。
第六章 教師
第三十二條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忠於職守,勤奮學習,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待遇、特別是邊遠貧困山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山區中國小教師的待遇。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師資培養、培訓計畫,實行教師資格證制度,努力建設一支數量足夠、質量合格、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與發展民族教育事業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師範類畢業生必須分配到各級各類學校任教,嚴格控制教師改行。
第三十五條 鼓勵教師在邊遠貧困山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山區任教。對在邊遠貧困山區或少數民族聚居山區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和其它待遇外,按下列規定給予優惠:
(一)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對中國小校專業技術崗位聘任數額相應給予照顧,對職業學校教師積極推行“雙師(教師職稱、專業職稱)制”。
(二)在評優評獎、子女就業、家屬戶口“農轉非”、教工住房等方面,給予優惠。
(三)從城鎮到邊遠貧困山區或少數民族聚居山區任教的教師,離退休後,本人要求回州內原籍安置的,應當準予落戶。
第三十六條 中國小教師應當配合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動員工作和入學後的鞏固工作,提高按時畢業率。
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發展教育事業中,按期實現發展規劃或者達到任期目標,成績突出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在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企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村(居)民組織和公民,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一款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視具體情況處以1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三十九條 招用應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它勞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甘肅省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教育規劃或者目標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能達到基本辦學要求的;
(三)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四)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教學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剋扣、挪用、貪污、盜竊教育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師生傷亡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宗教干擾教育的;
(二)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
(三)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妨礙學校教學的;
(四)侮辱、毆打教師或學生的;
(五)體罰學生的;
(六)侵占或者損壞學校校舍、場地和其它設施設備的。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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