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1999年3月20日東鄉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5月29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東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5.29
  • 實施時間:1999.05.29
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審查意見,修改的說明,

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發展東鄉族自治縣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的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自治縣實際和社會發展需要,採取特殊措施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實施九年義務教育。
第三條 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堅持依法治教,健全和完善教育執法監督機制,切實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教育投入。
第四條 自治縣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村民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各部門和全社會都應當關心支持教育事業。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應統籌規劃、合理確定和調整學校布局、教育結構和辦學形式,發揮規模辦學效益,提高教育質量。
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辦學,發展民族教育。在邊遠山村,設立教學點,方便適齡兒童就近入學;在山區人口較集中地區設立完全國小,在山區中心地帶設立國中,在山區鄉中心國小和山區國中實行寄宿制。
第七條 自治縣各級各類學校推廣和使用國語。
在不通用國語的山區學校,可用東鄉族口頭語言輔助教學。
第八條 基礎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
中等教育縣辦縣管;初等教育鄉辦,由縣、鄉雙重管理;教學點,鄉村管理;跨村聯辦的國小,以鄉為主,鄉村共同管理。
第九條 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繼續教育,培養各類適用人才,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教育與經濟的結合。
職業技術教育可由人事勞動、農林、畜牧、科技等部門聯辦,允許私人創辦,由教育行政部門實行監督。在完全中學和獨立國中,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採取特殊措施,掃除青壯年文盲。努力發展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義務教育目標責任書,實行獎罰。自治縣縣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長為主要責任人,鄉(鎮)長為直接責任人。自治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縣有關部門要把督促適齡兒童入學、提高入學率和降低輟學率、開展掃盲、徵收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改善辦學條件等情況,作為考核鄉、村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至遲在新學年開始一月之前,應將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按通知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二條 加強教育管理,開展教育督導評估,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教學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第十三條 自治縣內的所有適齡兒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履行義務教育的義務和責任,依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要增加教育投入,努力改善辦學條件,逐步達到省、自治州規定的校舍建設標準和教學設備配套標準,創造條件,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
第十五條 切實保障教育經費的增長,保證教育經費的年增長高於國民生產總值和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在校生生均教育經費和教育事業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第十六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動員全社會力量辦學,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一)興辦民族教育的經費,應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發揮政府財政在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按有關規定,足額徵收城鄉教育費附加。城鄉教育費附加,必須全部用於教育事業。
(三)倡導和鼓勵境內外團體、單位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捐資額5000元以上者,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四)中國小可按規定收取課本費和雜費,學校不得違反規定亂收費。
第十七條 要加強教育資金的審計和教育項目建設質量的監督,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教育經費。
第十八條 實行教育經費的財政預算專列制度,保證教育經費有穩定的來源。自治縣年度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要詳列教育預算執行的內容。每年的教育經費預算先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自治縣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政治、社會地位。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教育事業。
第二十條 自治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利,應當履行教育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國家規定的學歷和較強的教育教學能力及一定的教學研究能力。
第二十一條 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師範類畢業生一律聘任到學校任教,提倡非師範類大專以上畢業生經過培訓,取得教師資格後到教師崗位工作。穩定教師隊伍,嚴格控制教師轉行。
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實行中國小校長持證上崗制度和教師資格制度。
第二十二條 通過多種途徑培養培訓教師,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培訓所需經費列入自治縣財政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面向省內外招聘取得教師資格的大專以上畢業生到本縣任教。
第二十三條 對教師在住房、子女就業、醫療保健等方面予以優惠,並優先落實教師工資、退休金及其他待遇,在招生、招工、招乾方面,對工作年滿20年以上的教師子女增加10分錄取和錄用。
第二十四條 教師在邊遠山區工作滿5年且工作成績優良者,可向上浮動一級工資,滿10年轉為固定工資。
第二十五條 對寄宿制學校中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應當給予生活補助。對農村計畫生育獨生子女、純女戶和特困戶子女及殘疾兒童、東鄉族山區女童上學減免雜費和課本費,所需經費由自治縣財政列入預算。
對考入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因家庭特別困難交不起學費時,政府採取措施給予扶助。
自治縣所屬學校招生時,女生應占一定比例,在邊遠山區定向招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設立園丁獎、優秀教育工作者獎和捐資助學獎,表彰獎勵熱愛教育、教書育人成績突出的優秀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發展教育事業中,對按期實現發展規劃、達到任期目標、成績突出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二)在發展教育事業中,提高教育質量、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和研究以及在捐資助學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學校和教育工作者及其他團體、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三)對連續三年獲獎或連續三年工作考核優秀的教師優先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四)凡在不影響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參加自考、函授、衛星電視等學習,取得國家承認的與教育教學專業對口的大專、大學本科畢業文憑的教師,分別給予1500元和2500元的獎勵。獎勵經費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籌措解決。
第二十七條 招用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者,按照《甘肅省實施義務教育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沒有按時送子女入學或放任其輟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復學。經批評教育在半年內仍不送子女入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收取100元至1000元的保證金,並採取其他措施使適齡兒童、少年就學。對採取措施後就學並保證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如數退還其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6月2日對《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教育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教育條例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查批准。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民族僑務委員會於6月3日召開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所提意見與東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逐條進行了研究,擬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根據有的委員所提意見,將第十條第二款中“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修改為“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落實情況”。
2.根據有的委員所提意見,將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取得國家承認的與教育教學專業對口的大專、大學本科畢業文憑的教師”修改為“取得國家承認的與教師職業對口的大專、大學本科畢業文憑的教師”。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民族僑務委員會於2009年5月12日舉行第八次會議,對東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教育條例)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第一、教育條例是結合東鄉族自治縣實際修訂的。教育條例自1999年6月29日頒布實施以來,有力地推動了自治縣教育事業的發展;但隨著形勢的變化和上位法的修訂,教育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自治縣教育教學發展的需要,修訂教育條例是必要的。
第二、教育條例的內容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與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牴觸,沒有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第三、教育條例符合立法程式的要求。在教育條例的修訂過程中,廣泛徵求了上下各方面的意見。2007年8月28日自治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提出修訂稿,根據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又進行了修改,並於2008年3月1日提請自治縣第十六屆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4月5日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民族僑務委員會提前介入,協調、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召開立法座談會,就教育條例的修訂進行了論證。我們認為,教育條例的修訂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義務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東鄉族自治縣的實際,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修改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東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修改《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教育條例)作如下說明。一、修改《教育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條例》自1999年6月29日頒布實施以來,在實施教育長效工程,落實教育立縣戰略,深化教育改革,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規範辦學行為,擴大辦學自主權,解決教育工作面臨的重大突出問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自治縣教育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於2003年實現了“普初”目標。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條例》和《東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教育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自治縣教育教學發展的需要,急需進行修訂。二、修改《教育條例》的過程和依據根據自治縣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縣人大常委會將《教育條例》修訂列入2003-2007年立法規劃,縣上對《教育條例》修訂工作高度重視,抽調專人成立修訂工作小組,在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先後向各鄉鎮、縣直各單位、各中國小和社會各界發放徵求意見表500多份,廣泛徵求各界意見,並對徵求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歸納、整理,形成了《教育條例》修訂草案初稿;2007年7月,縣人大分管副主任組織縣人大立法辦、政府辦、法制辦等部門負責人對《教育條例》修訂工作進行了專題督查指導,並提出了許多意見建議,根據督查意見對《教育條例》做了認真修改,並將草案稿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於2007年8月28日提請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根據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到省直有關單位和省人大民僑委、法工委匯報銜接,得到了上級國家機關特別是省人大民僑委的幫助和支持。2008年2月26日,縣委常委會根據省人大民僑委和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又進行了專題討論修改,於2008年3月1日提請縣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在《教育條例》修改工作中,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東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為依據,認真總結《教育條例》實施以來的成功經驗,針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重點修改不適應新形勢下教育發展的有關條款。
三、關於《教育條例》修改內容的說明《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教育條例》共30條,修改後仍為30條,其中10條不變,修改完善了20條。
(一)原第一條中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內容,補充制定條例的依據。
(二)根據新一屆縣委縣政府提出的教育立縣戰略,第三條增加了“實施教育立縣戰略”的內容,將“教育立縣戰略”從政策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三)根據東鄉山區部分學校低年級學生中不通用漢語的實際,原第七條中將“不通用國語”修改為“暫時不通用漢語或推廣使用國語比較困難的山區學校”。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七條的規定,第八條“基礎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中等教育縣辦縣管,初等教育鄉辦,由縣、鄉雙重管理;教學點鄉村管理;跨村聯辦的國小,以鄉為主,鄉村共同管理。”修改為“義務教育實行以自治縣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九條,原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繼續教育”修改為“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將“適用”改為“套用”,把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歸為一體;第二款中關於職業技術教育“允許私人創辦”修改為“鼓勵私人創辦”,體現了與現行政策相一致。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三條和國家稅費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自治縣有關部門”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階段教育工作的責任主體;“徵收農村教育費附加”修改為“徵收城市教育費附加”。第二款中的“至遲”改為“應當”。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八條對教育督導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條中對教育督導工作另列一款,增加第二款“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對義務教育工作中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平衡發展狀況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向社會公布”。
(八)第十四條“增加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的前面增加“自治縣人民政府”,是為了明確政府在義務教育階段的責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章有關規定提出的。
(九)刪除原條例第十五條中“國民生產總值”的內容。(十)根據國家稅費改革政策,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按有關規定,城市教育費附加全部用於教育事業”,刪除第四款。第十七條增加一款“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和課本費,對寄宿制學校學生補貼生活費。非義務教育階段按規定收費,不得亂收費。”
(十一)根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和現行的教師錄(聘)用政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師範類畢業生一律聘任到學校任教,提倡非師範類大專以上畢業生經過培訓,取得教師資格後到教師崗位工作”修改為“教師的錄(聘)用按省州有關規定執行”。刪除“嚴格控制教師轉行”的內容。
(十二)根據《東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向縣內外招聘取得教師資格的人才條件由“大專”修改為“本科”。
(十三)根據《東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工作人員時對教師子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10分錄取”。
(十四)根據國家“兩免一補”政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於困難學生補助和費用減免修改為“要積極發展高中教育。高中階段寄宿生應當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自治縣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東鄉師範已經停招的實際,刪除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十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和《中共臨夏州委關於全面加快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精神,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設立園丁獎”、“表彰獎勵熱愛教育,教書育人成績突出的優秀教師”改為“設立優秀校長獎、優秀教師獎”;第四款中“自考、函授、衛星電視等學習”內容修改為“各種形式的學習”;第二十六條另增加“對省州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落實相關待遇”的內容,並單列一款,進一步調動教師的工作積極性。
(十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原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招用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者,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拒不停止招用或屢禁屢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根據我縣動員適齡兒童入學時的實際問題,批評教育責令入學期限不宜過長,第二十八條中責令教育限期送子女入學沒有效果,對監護人進行處罰的期限由“半年內”修改為“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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