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supererogatory作為形容詞,基本含義為“超出職責要求的”、“多餘的”。其名詞形式supererogation意為“額外的努力”或“職責以外的工作”。
該詞的同義詞包括extra、excess、surplus、superfluous、gratuitous等。
在羅馬天主教語境下,supererogatory指那些超出規定義務的祈禱、善行等。這些行為被認為能積累功德。
發展歷程
單詞“supererogatory”(形容詞)及其名詞形式“supererogation”源於中世紀拉丁語。形容詞“supererogatory”最早可追溯至1549年(一說1590年代)開始使用,而名詞“supererogation”的出現則更早,約在1500年。其詞源可追溯至拉丁語“super”(意為“在上,超過”)與“erogare”(意為“支付”)的組合,意為“額外支付或完成”。
該詞在歷史上,特別是在羅馬天主教神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指那些非由誡命強制要求,而是由
基督“勸告”(counselled)完成的善行或美德,例如為了上帝的緣故自願貧窮、保持貞潔或自願服從,這些被稱為“完美的勸告”(counsels of perfection)。這些“超額善行”(works of supererogation)所積累的過剩功德,曾被視為一個可由
教皇支配的“功德庫”,用以彌補其他信徒的靈性不足,這一觀念後來成為引發早期
新教徒反感的
贖罪券的理論基礎之一。
基本特徵
在道德哲學中,“超義務的”行為是指那些超出了個人義務或職責要求的行為。這類行為在道德上值得讚揚,但並非義務所要求。因此,它們通常是可選擇的,個人可以選擇做或不做;做了值得表揚,不做也不會受到道德譴責。這類行為處於“不被允許”和“被要求”之間的道德領域,關注的是道德生活中積極、正面的部分,如聖人、英雄、獻血者等。
關於其特徵,一個核心的理論爭議在於超義務行為是否必然與“值得讚揚”相關聯。一些學者認為值得讚揚是其必要條件,而另一些學者則否認這種必然聯繫。
套用
“supererogatory”在日常及文學語言中常用於描述超出必要、顯得多餘的事物或努力。例如,一筆捐款可以被描述為“supererogation”,即超出要求之外的行為。在具體語境中,當著裝規範已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所有人後,再發布紙質備忘錄就顯得是“supererogatory”的。
在商業倫理領域,企業進行的超越基本責任的“超義務行為”被用以增強其公信力與真實性。
在哲學與倫理學術領域,“supererogatory”是重要的討論概念。有研究探討“承諾履行超義務行為”的可能性,其分析基於
義務論狀態與行為內容的區分。Claire Benn等學者專注於研究超義務行為的界定條件及其在倫理理論中的價值。這一概念在更廣泛的
道德哲學討論中扮演著角色,例如在醫療倫理中,要求醫務人員放棄治療可能被視為超義務行為。區分道德義務與超道德行為對於認識道德的本質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義。有些道德理論引入了多勞類別,即一個行為若且唯若它在道德上值得表揚但不是義務時就屬於多勞類別。關於超義務行為的討論也涉及女性主義視角等更廣泛的哲學探討。
影響
supererogatory這一概念在道德哲學領域具有重要意義並引發了持續的學術討論。區分道德義務與超義務行為對於理解道德的本質和設定合理的道德要求至關重要。將超義務行為混同於道德義務會導致超道德的要求,在實踐中會引起種種弊病。
圍繞這一概念存在持續的學術爭議,例如關於超義務行為是否必然與值得讚揚性相關聯。一些學者如Mellema和Urmson認為存在必然聯繫,而另一些學者如Archer和Heyd則否認這一點。
女性主義哲學對傳統超義務理論提出了批判性審視,指出其可能隱含
性別偏見。例如,有分析指出Urmson曾假設母親為其孩子做出的犧牲不值得道德讚揚,而是“以某種不同的方式令人欽佩”,這反映了理論中的正常化傾向和潛在偏見。
學者們也在嘗試擴展這一概念的套用範圍,例如將其用於分析受害者抵抗等特定案例。並衍生出“關乎自身的超義務行為”、“認知上的超義務”等子類別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