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sia(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

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

sia(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一般指本詞條

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是以上海外事翻譯工作者為主體的民眾性學術團體,主要從事翻譯工作、學術研究並為社會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
  • 主體:上海外事翻譯工作者
  • 主要從事:翻譯工作、學術研究
  • 成立時間:1987年1月
協會介紹,協會負責人,

協會介紹

協會成立於1987年1月,時任上海市市長的江澤民同志專門發來了賀詞。協會現有會員近千人,大多具有中高級職稱,通曉外語達30種以上。
協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和組織各界翻譯工作者開展翻譯工作的實踐和研究交流,提高翻譯工作者的專業水平。為上海的改革開放和外事工作服務,力求在國際交往和上海的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協會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領導。
協會是上海市外經貿委、上海市高、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等單位指定的涉外文本翻譯機構之一,從事中外企業的各種契約、業 務單證、產品介紹、技術資料、各類法律文本以及各種出入境檔案的翻譯,並為社會各界提供國際會議、商務洽談、訪問考察及參觀遊覽等方面的同聲傳譯和交替傳 譯。
協會積極參與上海市的重大外事活動的口筆譯工作,比如APEC會議、“上海合作組織”會議、2010世博會的申辦工作、亞洲開發銀行年會、國際藝術節、全球扶貧大會以及福布斯全球行政總裁會議等。
協會下設英語、日語和俄語等語種的學術小組,適時舉行各種形式的專題報告會和研討會。協會還積極參加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學術活動,研究探 討翻譯理論、技巧與實踐。2003年10月,協會與上海有關團體合作,成功主辦了東華地區第七界翻譯研討會。協會的主要出版刊物有《譯友》、《譯訊》等。

協會負責人

會 長:
傅繼紅
市外辦副主任
副會長:
周 峻
上海申迪(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康震球
原市外辦副巡視員
程梅紅 (女)
市旅遊局副局長
白曉欣
市外辦翻譯室
周東曉
錦江國際集團副總裁
秘書長(兼)
周東曉
錦江國際集團副總裁
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簡稱上海外事譯協,英文全稱為SHANGHAI INTERPRETERS’ASSOCIATION(簡稱(SIA)。
第二條本會是由上海外事系統為主體的翻譯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本市外事翻譯工作者開展翻譯工作的研究和學術交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翻譯工作者的專業水平,更好地為外事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六條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國翻譯協會。
第七條本會為達到上述宗旨,開展以下工作:
1,舉辦各種外語翻譯研究和傳譯技巧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對外宣傳、對外經濟貿易及旅遊等方面的翻譯經驗交流會等學術活動;  2,編印有關翻譯方面的資料和刊物;  3,舉辦各種外語口筆譯和導遊的講座、培訓班;  4,提供翻譯、導遊、諮詢及各項對外服務;  5,擴大和加強本會與國內外翻譯界的交流,增進友好往來與合作,促進翻譯事業的發展;  6,從事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利於本會會員聯誼、有助於翻譯工作者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活動。
第八條本會業務範圍為:國內外學術研討、編印刊物、提供翻譯服務、舉辦講座和培訓班等。
第九條本會有責任依法維護本會及本會會員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
第十條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凡贊成並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書面申請,有關單位或兩名正式會員推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1,本市各單位助理翻譯或相當於助理翻譯水平以上的專職翻譯;  2,本市各單位有兩年以上翻譯實踐的,相當於助理翻譯水平以上的專職翻譯人員;  3,本市各單位有三年以上外語翻譯工作經歷的兼職翻譯人員;  4,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離退休人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自由發表本人的學術觀點的權利;  3,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的權利;  4,按章程繳納會費的義務;  5,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定的義務;  6,其他符合章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需要提出書面申請。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本會義務,可視為自行退會。會員違反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時,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凡會員人數集中的單位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以建立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各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是本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社團資格,應執行本會章程,向本會報告工作和提供情況,由本會承擔起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協會的終止等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領導機構。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2,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財務使用計畫;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成員;  4,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主持協會的全面工作。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決定設立或撤消下屬工作委員會或小組等機構,任免下屬機構負責人;  3,決定聘任的名譽會長、顧問人選;  4,提出補選的理事或常務理事名單,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確認;  5,批准吸收或除名會員。
第十七條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主持,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2,接受單位、團體及個人給予的資助;  3,本會舉辦各種培訓班、翻譯諮詢服務及其他服務活動的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終止程式。本會如須終止,要經會員大會多數通過,並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查同意,在處理好善後事宜後,向上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上海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暫設在上海市南京東路66號702/4室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