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umption

presumption

presumption是英語名詞,讀音為/prɪˈzʌmpʃən/,作為可數或不可數名詞使用,核心釋義包含"放肆、傲慢"及"未經證實的假定"或"基於推斷的相信行為"。該詞在《柯林斯英漢雙解大詞典》中被定義為"被接受為真但未經驗證的假定",劍橋詞典將其解釋為"無證據支持仍相信某事的真實性"。

在法律領域,presumption常與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等術語搭配,體現其作為法律推定的功能,如"美國法律的核心是無罪假定"。該術語還涉及基礎事實與假定事實之間的法律關係,可分為可反駁推定與不可反駁推定、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等類型。英美法系中存在"賣方責任預設"等特殊推定形式。

推定概念在學界存在多重理解爭議,美國證據法專家查爾斯·麥考密克稱其為"法律術語中較難理解的成員"。中國學者對其中文譯法和本質屬性存在分歧,涉及"推論過程中斷""二重推定"等不同理論闡釋。

基本介紹

  • 外文名:presumption
  • 詞性:名詞
  • 英式讀音: [prɪˈzʌmpʃn]
  • 美式讀音: [prɪˈzʌmpʃn]
  • 定義:被接受為真但未經驗證的假定
單詞用法,發展歷程,基本特徵,套用,法律領域的套用,其他領域的套用,影響,相關研究,

單詞用法

根據《柯林斯英漢雙解大詞典 》:
N-COUNT A presumption is something that is accepted as true but is not certain to be true. 假定

發展歷程

presumption一詞的詞源可追溯至13世紀,源自古法語presumpcioun和晚期拉丁語praesumptionem,原意“未經授權的占領”,後於約公元1300年左右演變為“認為理所當然”之意。
作為法律概念的“推定”歷史久遠,可追溯至公元前449年的古羅馬《十二銅表法》。其中,“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則的淵源可追溯至古希臘及古羅馬。18世紀,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系統闡述了該原則。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制定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首次將其寫入成文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無罪推定原則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相繼載入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人權檔案。在英國法律史上,曾存在“無犯罪能力推定”(presumption of doli incapax),即推定一定年齡下的兒童無犯罪能力,該推定於1998年《犯罪與妨礙秩序法》中被正式廢除。

基本特徵

推定在證據法中指從其他已經確定的事實必然或可以推斷出的事實推論或結論。法律語境下,推定本意指向事實推定,即以已知的事實、常識或條件為起點,通過嚴密邏輯的歸納、推理、演繹,得出關於某一法律事項的明確結論。推定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根據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繫,基於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存在與否的假定判斷。
學界對推定的分類主要有兩類學說,一為“三分法”,二為“兩分法”。“三分法”是英美法體系上的一種傳統分類,將推定分為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可反駁的事實推定。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對推定分類的主流理論基於“兩分法”,將推定分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實上的推定。
法律推定從事實推定中分離出來,成為專門的認定規則,由法律規定代替邏輯論證,直接明確“只要事實A成立,則應認定待證事實B成立”。由於法律推定的設計初衷包含了舉證責任分配、弱勢群體保護、一般公民取證能力局限等方面的考量,故其最早且較多地出現於民事訴訟中。對於法律推定以是否需要前提事實為標準,學界又將其分為直接推定和推論推定。直接推定不以任何事實為前提,其典型代表是刑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推論推定是依據法律從前提事實A推論出推定事實B,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的推定。事實推定一般指間接證據的組合證明方法,即所謂“證據法意義上的推定”。事實推定是指事實裁判機關依據已知事實A,根據經驗法則推論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B的存在。事實推定區別於法律推定的明顯標誌,在於有無法律明文規定。
規範事實推定,需要凸顯事實推定的四個特徵:一是“謙抑性”,即事實推定只能在基礎事實達到證明標準、待證事實真偽不明且確有證明必要、不符合法律推定適用條件以及其他司法認知方法已經窮盡的情況下才有適用的空間;二是“被動性”,裁判者不宜主動適用事實推定,而宜由舉證不能一方當事人申請適用;三是“必要性”,只有理由適當,事實推定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法律精神,且推定事實為裁判結果之必要時,方可適用;四是“程式性”,可在審判程式中嵌入事實推定程式,由申請方證明基礎事實並提供經驗法則依據,相對方可反駁。
伊曼紐爾教授認為,從基礎事實到推定事實至少包含區別明顯的四重含義,包括:“允許性推論”、“轉移提供證據但不轉移說服責任的推定”、“同時轉移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結論性推定”。可反駁推定允許因推定事實而處於不利的一方提供相應證據進行反駁,以自證清白,將“證明責任”由CBP轉移給美國進口商/中國出口商。

套用

presumption(推定/假定)在法律及日常用語中均有套用。在法律領域,推定作為一種證據規則和邏輯推理工具,對舉證責任分配、事實認定以及權利保護起到關鍵作用。在其他語境中,presumption則表示基於已知信息或常識對未知情況的構想或假設。

法律領域的套用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現代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要求控方承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任何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這一原則源於18世紀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的理論,並被《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確立為基本人權。與之相對的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已被現代法治所摒棄。
為解決舉證困難或平衡舉證能力,法律會設立可反駁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例如,在醫美糾紛中,若機構隱匿或篡改病歷,可直接推定其存在過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經營者銷售失效、變質等商品且不能證明自己無欺騙意圖的,可被推定為欺詐。
其他法律領域的推定包括不可反駁的推定(conclusive presumption),如特定年齡以下兒童無犯罪能力的推定(如英國歷史上存在的“無犯罪能力推定”,presumption of doli incapax,已於1998年被廢除)。事實推定(presumption of fact)則是法官根據已知事實和經驗法則對待證事實作出的推斷,需嚴格遵循證據規則。
美國《防止強迫維吾爾族勞動法案》(UFLPA)中的“可反駁推定”規則是,只要產品或產地與中國新疆有關,均被推定為涉及強迫勞動。此規則將證明產品不涉及強迫勞動的責任轉移給了美國進口商/中國出口商,他們需提供“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進行反駁。這改變了此前海關執法中奉行的“無罪推定”理念。

其他領域的套用

在日常用語和學術討論中,presumption 指沒有確鑿證據情況下的假定或構想。常見短語搭配包括: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無罪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可反駁的推定)。例句如:“There is a general presumption that the doctor knows best.”(人們普遍認為醫生最懂行。)“The decision is based on the presumption that all information must be freely available.”(該決定基於所有信息必須自由可得的假設。)“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central to American law.”(無罪推定是美國法律的核心。)
綜上所述,presumption 的套用深刻體現了其在法律程式中的工具性價值以及在日常思維中的基礎性作用。法律上的推定(尤其是無罪推定)是法治和人權保障的基石,而其他語境下的假定則是人類進行推理和決策的常見方式。

影響

無罪推定原則保護公民免受國家權力濫用,要求檢察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推定可以克服證明困難,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存在價值和不可替代性。在民事訴訟中,推定用於分配舉證責任,例如基於“證據偏在”的舉證責任緩和,當關鍵證據完全由一方掌控時,法院可要求其承擔更重的舉證義務。例如,在“大數據殺熟”算法歧視案中,掌握全部算法數據和用戶畫像的平台必須就定價差異的合理性進行舉證,否則將承擔不利推定,有效平衡了消費者與平台之間的舉證能力鴻溝。
推定在方法論上先天不足,即一個結果的出現是由於多個原因引起,而推定卻將這個結果歸因於一種原因。推定極易陷入結果歸責的泥潭。推定只能解決有或沒有的問題,卻無法解決何時有的疑問。推定是一種較為粗糙的證明方法。事實推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經驗法則的不確定性、對經驗法則理解的不一致性以及適用事實推定的隨意性。有罪推定可能導致司法不公,侵犯人身自由和名譽權。可反駁推定規則將證明責任由執法機構轉移給進口商或出口商,設定了較高的證明標準。
規範事實推定,需要凸顯事實推定的謙抑性、被動性、必要性和程式性。加強裁判文書事實認定部分的事實推定說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事實推定中的重要作用、增加更多正當的事實推定救濟程式。慎用推定,避免簡單、機械、“一刀切”式適用司法解釋中法律推定性質的規定。應禁止無證據證明行為人在犯罪行為時存在“非法占有”可能的司法推定。

相關研究

學術界對於“presumption”(推定)的概念界定、性質與功能存在長期爭議與深入研究。英文中的“presumption”與中文的“推定”存在語義差異,英文“presumption”的基本含義是“預先假定”,而中文“推定”的基本含義是“推斷認定”。美國學者艾倫(Ronald J. Allen)教授因此認為,推定僅僅是一個標籤,體現了法院、立法機關和評論者操作證明過程的不同方法,主張明確和直接地描述那些操作方法,以及從法律論文中廢除推定這個術語。
美國學者把推定分為容許性的和強制性的,可爭辯的和不可爭辯的,並賦予它們特定的證據法內涵。伊曼紐爾(Emanuel)教授認為,一項推定是指在基礎事實B和推定事實P之間的聯繫,如果從最弱到最強進行劃分,至少包含區別明顯的四重含義:1.“允許性推論”(permissible inference),2.“轉移提供證據但不轉移說服責任的推定”(shift production but not persuasion burden),3.“同時轉移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shift both production and persuasion burdens),4.“結論性推定”(conclusion presumption)。
推定與推論之間往往難以區分,在一項推定的事實和導致該推定的事實之間幾乎經常存在一些推論性的關係。釐清這些爭議對於準確理解與適用推定規則至關重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