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dentiary是英語形容詞,譯為“證據的”,用於描述與證據相關的內容或程式,常見於法律及學術語境。其英美發音分別為[ˌevɪˈdenʃərɪ]和[ˌevəˈdenʃərɪ],派生自詞根evidence(證據),詞源由前綴e-(出)、詞根vid(看)及後綴-ence構成。
該詞在法律領域構成專業術語,如“evidentiary burden”(舉證責任)、“evidentiary presumption”(證據推定)等,涉及證據收集、效力判定及司法裁斷標準。短語“evidentiary process”強調取證流程,“evidentiary adjudication”指基於證據的裁判原則,要求證人出庭以確保證據直接性。其近義詞群包括evidential(證據性的)、admissible(可採信的),反義詞為insignificant(不重要的)。
作為法律術語,其語義從“明顯”(evident)逐步專業化,與證據法發展緊密關聯。同根詞演變鏈顯示由一般性描述轉向法律程式專用,如聽證會(evidentiary hearing)、證據材料(evidentiary material)等用法,反映司法實踐中證據規則的規範化進程。
基本介紹
- 外文名:evidentiary
- 詞性:形容詞
- 發音:[,ɛvə'dɛnʃəri]
- 釋義:證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