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寶案

e租寶案

e租寶案是指“鈺誠系”下屬的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網路平台打著“網路金融”的旗號上線運營,“鈺誠系”相關犯罪嫌疑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寶”實際吸收資金500餘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一年半內非法吸收資金500多億元,受害投資人遍布全國31個省市區。

2018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犯集資詐欺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一案立案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e租寶案
  • 事件時間:2014年7月
  • 發生地點:中國
  • 主要人物:丁寧、張敏
  • 相關組織:e租寶
犯罪經過,事件調查,非法集資,資金揮霍,最新進展,依法逮捕,一審開庭,公開宣判,二審宣判,立案執行,核實登記,

犯罪經過

e租寶案“e租寶”是“鈺誠系”下屬的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網路平台。2014年2月,鈺誠集團收購了這家公司,並對其運營的網路平台進行改造。2014年7月,鈺誠集團將改造後的平台命名為“e租寶”,打著“網路金融”的旗號上線運營。
e租寶案e租寶案
“鈺誠系”相關犯罪嫌疑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寶”實際吸收資金500餘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
e租寶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龐氏騙局。e租寶對外宣稱,其經營模式是由集團下屬的融資租賃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協定,然後在“e租寶”平台上以債權轉讓的形式發標融資;融到資金後,項目公司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公司則向投資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在正常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賺取項目利差,而平台賺取中介費;然而,“e租寶”從一開始就是一場“空手套白狼”的騙局,其所謂的融資租賃項目根本名不副實。
“我們虛構融資項目,把錢轉給承租人,並給承租人好處費,再把資金轉入我們公司的關聯公司,以達到事實挪用的目的。”丁寧說,他們前後為此花了8億多元向項目公司和中間人買資料。
採訪中,“鈺誠系”多位高管都向記者證實了自己公司用收買企業或者註冊空殼公司等方式在“e租寶”平台上虛構項目的事實。
“據我所知,‘e租寶’上95%的項目都是假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總監雍磊稱,丁寧指使專人,用融資金額的1.5%-2%向企業買來信息,他所在的部門就負責把這些企業信息填入準備好的契約里,製成虛假的項目在“e租寶”平台上線。為了讓投資人增強投資信心,他們還採用了更改企業註冊金等方式包裝項目。  辦案民警介紹,在目前警方已查證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與鈺誠租賃發生了真實的業務。
有部分涉案企業甚至直到案發都被蒙在鼓裡。公司曾通過鈺誠集團旗下的擔保公司向銀行貸過款,對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資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業銀行賬戶被凍結後,他才從公安機關處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寶”冒名掛到網上融資。
“1元起投,隨時贖回,高收益低風險。”這是“e租寶”廣為宣傳的口號。許多投資人表示,他們就是聽信了“e租寶”保本保息、靈活支取的承諾才上當受騙的。記者了解到,“e租寶”共推出過6款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間,遠高於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
投資人張先生表示,“e租寶”的推銷人員鼓動他說,“e租寶”產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資的公司失敗了,錢還是照樣有。
投資人徐先生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我拿10萬塊錢比較的話,在銀行放一年才賺2000多塊錢;放在‘e租寶’那邊的話,它承諾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賺14000多塊錢。”
投資人席女士則稱,自己是被“e租寶”可以靈活支取的特點吸引了:“一般的理財產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寶’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來。”對此,李愛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關於非法集資犯罪的司法解釋里明確,不能用承諾回報引誘投資者。實際上,由於金融行業天然的風險性,承諾保本保息本身就違背客觀規律。銀監會更是明確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
但是,“e租寶”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對金融知識了解不多的弱點,用虛假的承諾編織了一個“陷阱”。為了加快擴張速度,鈺誠集團還在各地設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銷公司,直接面對老百姓“貼身推銷”。其地推人員除了推薦“e租寶”的產品外,甚至還會“熱心”地為他們提供開通網銀、註冊平台等服務。正是在這種強大攻勢下,“e租寶”僅用一年半時間,就吸引來90多萬實際投資人,客戶遍布全國。

事件調查

“新華視點”記者經有關部門批准,對辦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業進行了深入採訪,還原了鈺誠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鈺誠系”)利用“e租寶”非法集資的犯罪軌跡。
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發現“e租寶”經營存在異常,隨即展開調查。
公安機關發現,至2015年12月5日,“鈺誠系”可支配流動資金持續緊張,資金鍊隨時面臨斷裂危險;同時,鈺誠集團已開始轉移資金、銷毀證據,數名高管有潛逃跡象。為了避免投資人蒙受更大損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揮各地公安機關統一行動,對丁寧等“鈺誠系”主要高管實施抓捕。
辦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複雜,偵查難度極大。“鈺誠系”的分支機構遍布全國,涉及投資人眾多,且公司財務管理混亂,經營交易數據量龐大,僅需要清查的存儲公司相關數據的伺服器就有200餘台。為了毀滅證據,犯罪嫌疑人將1200餘冊證據材料裝入80餘個編織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處6米深的地下,特偵組動用兩台挖掘機,歷時20餘個小時才將其挖出。
警方初步查明,“鈺誠系”的頂端是在境外註冊的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運營中心,並下設融資項目、“e租寶”線上銷售、“e租寶”線下銷售等八大業務板塊,其中大部分板塊都圍繞著“e租寶”的運行而設定。

非法集資

根據“e租寶”案件中已經查明的種種犯罪事實,司法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這些行為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欺。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介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4個構成要件:第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經營形式來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簡訊、推薦會等形式公開吸存,第三是通過私募、股權等其他的手段來承諾還本付息或者回報,第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網路平台公開向全國吸存,還對外承諾還本付息,其行為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於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如果還存在揮霍性投資或者消耗性支出導致財產不能償還的情形,就構成了集資詐欺罪。”他認為,“e租寶”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資高檔車輛和住宅、向員工支付高工資等揮霍行為,體現了他們主觀上非法占有投資者資金的目的,這是導致吸收來的資金不能償還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們涉嫌集資詐欺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愛君則指出,金融是一種以高風險為特徵的行業,因此老百姓在投資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識,知道任何投資行為都要風險自擔;而如果投資者參與的金融活動涉嫌違法犯罪,就將承擔更大的風險。
根據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台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平台只進行信息中介服務,不能自設資金池,不提供信用擔保。據警方調查,“e租寶”將吸收來的資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進入自設的資金池,相當於把資金從“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僅如此,鈺誠集團還直接控制了3家擔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為“e租寶”的項目擔保。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愛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關聯關係的擔保機構,將給債權人帶來極大風險。

資金揮霍

據警方調查,“鈺誠系”除了將一部分吸取的資金用於還本付息外,相當一部分被用於個人揮霍、維持公司的巨額運行成本、投資不良債權以及廣告炒作。
據多個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寧與數名集團女高管關係密切,其私生活極其奢侈,大肆揮霍吸來的資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寧贈與他人的現金、房產、車輛、奢侈品的價值達10餘億元。僅對張敏一人,丁寧除了向其贈送價值1.3億的新加坡別墅、價值1200萬的粉鑽戒指、豪華轎車、名表等禮物,還先後“獎勵”她5.5億元人民幣。
“鈺誠系”的一大開支還來自高昂的員工薪金。以丁寧的弟弟丁甸為例,他原本月薪1.8萬元,但調任北京後,月薪就飛漲到100萬元。據張敏交代,整個集團拿著百萬級年薪的高管多達80人左右,僅2015年11月,鈺誠集團需發給員工的工資就有8億元。
多位公司高管稱,為了給公眾留下“財大氣粗”的印象,丁寧要求辦公室幾十個秘書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飾“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個奢侈品店全部買空。
不僅如此,2014年以來,“鈺誠系”先後花費上億元大量投放廣告進行“病毒式行銷”,還將張敏包裝成“網際網路金融第一美女總裁”,作為企業形象代言人公開出席各種活動。
公司的花銷在水漲船高,資金回籠的壓力也越來越大。雍磊說,“e租寶”只要一天沒有新項目上線,丁寧就會立刻催問。
實際上,“鈺誠系”的高管們對公司的實際狀況都心知肚明。“‘e租寶’的窟窿只會越滾越大,然後在某個點集中爆發,賬上沒錢還給老客戶,也不能還給新客戶。”張敏說,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讓公司的數據中心進行測算,結果顯示,“e租寶”的贖回量將在2016年1月達到9億,此後贖回量逐月遞增。
丁寧坦言,鈺誠集團旗下僅有鈺誠租賃、鈺誠五金和鈺誠新材料三家公司能產生實際的經營利潤,但三家企業的總收入不足8億,利潤尚不足一億。因此,除了靠瘋狂占用“e租寶”吸收來的資金,“鈺誠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蓋其龐大的開支。

最新進展

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取證追贓挽損,辦案民警介紹,由於“鈺誠系”的資金交易龐雜,財務管理混亂,其資金流向還在調查之中。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與銀監會、人民銀行等部門通力配合,加快工作進度,全力以赴進行調查取證、追贓、甄別涉案資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資人的損失。為了便於投資人報案、完善案件處置相關信息,公安機關已經搭建起投資人信息登記平台,並將於近期掛接在公安部官方網站上啟用。
有關部門表示,投資人應及時、主動報案、登記信息、提供證明材料,避免因不及時、不如實報案、登記而損害自身合法利益;同時,請投資人依法維權,不信謠、不傳謠、不受蠱惑,不組織、參與各類非法活動。涉嫌犯罪的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爭取從寬處理。

依法逮捕

2016年1月14日,倍受關注的“e租寶”平台的21名涉案人員被北京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e租寶”平台實際控制人、鈺誠集團董事會執行局主席丁寧,涉嫌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持有槍枝罪及其他犯罪。此外,與此案相關的 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一審開庭

2017年4月26日、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等10人涉嫌集資詐欺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公開宣判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欺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欺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欺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欺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網際網路金融平台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台運營支出,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已構成集資詐欺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法院根據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宣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抗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宣判後,將由一審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涉案財產的善後處置,儘快組織開展信息核實、資產變現、資金清退等各項工作。廣大集資參與人可關注法院發布的相關公告和信息。

立案執行

2018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犯集資詐欺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一案立案執行。

核實登記

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e租寶”案全國集資參與人信息核實登記公告,將於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對“e租寶”和“芝麻金融”網路平台集資的全國受損集資參與人進行信息核實登記。
根據公告,各涉案省區市已按照屬地原則設立了核實登記地點,集資參與人可前往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設立的核實點予以核實登記。各地具體核實登記地點由各涉案省區市通過發布通告公示。集資參與人應提前將其身份證件、聯繫方式、本人名下的收款賬戶信息、充值與提現金額等信息準備好,現場核實工作人員將逐項對上述信息進行核實、採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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