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船邊交貨

FAS船邊交貨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邊,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承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FAS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這一點與以前版本的內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買方安排辦理出口手續。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買方辦理出口手續,需要在銷售契約中明確寫明。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FAS船邊交貨
  • 領域:交通運輸
  • 適用:海運或內河運輸
  • 類型:術語
內容,賣方必須,買方必須,

內容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無義務。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B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契約。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買方指定的裝運港,在買方指定的裝貨地點,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屆滿時起,但以該項貨物已劃撥到契約項下,即明確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應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繳納的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按照A4規定交貨時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由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裝載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交至指定的船邊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契約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契約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或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賣方必須

1.供應符合買賣契約所規定的貨物,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要求的憑證。
2.於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裝運港買方所指定的裝貨碼頭,按照該港慣常辦法履行船邊交貨,並無遲延地通知買方,已在船邊交貨。
3.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給與買方一切協助,以使取得出口許可證或政府所簽發有關貨物出口的其他證件。
4.除下述B.3及B.4款規定外,承擔貨物至指定裝運港船邊交貨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上述費用,包括因辦理船邊交貨手續而發生的費用。
5.自費提供貨物慣常的包裝,除非行業習慣,運送該項貨物無需包裝。
6.支付因辦理船邊交貨所需的一切核查費用(如核查品質、丈量、過磅、點數)。
7.自費提供通常的清潔單據,證明已履行在指定輪船的船邊交貨。
8.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參閱B.5款),提供產地證明書。
9.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給與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買方可能要求的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不包括提單和/或領事簽證單據)簽發的關於貨物在目的地國家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家過境運輸)所需的任何單證,但A.8款所指單證除外。

買方必須

1.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船邊交貨日期通知賣方。
2.自賣方按照契約規定日期或限期內,在指定裝運港船邊有效地交貨時起,承擔貨物的一切費用及風險,並按照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3.如買方指定的船隻,不能及時抵達,或未能裝載上述貨物,或在規定日期前截止載貨,應負擔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自賣方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時起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但應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本契約項下,即以該貨物已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本契約項下的貨物為準。
4.買方如不及時指定船隻,或對受領貨物或選擇裝運港,如曾保留一定期間,而未能及時給與賣方詳盡指示者,應自原訂交貨期間屆滿之日起,負擔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及貨物的一切風險,但應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本契約項下,即以該貨物已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本契約項下的貨物為準。
5.支付因取得上述A.3、A.8、A.9款所指單證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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