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滯期費

賣家作為承租人,在卸港滯期10幾天費用可能就上百萬。如果賣家不想管在卸港的費用,往往在租約中加責任終止條款(金康第8條),船東在目的港得先留置貨物,留置不成功才可以回頭找承租人(賣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IF滯期費
  • 外文名:Indemnity Clause
  • 滯期:10幾天
  • 費用:上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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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今天很多是TCT契約,沒有滯期費,買家就要儘快完成卸貨了。

相關內容

為避免在目的港產生爭議,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裝卸時間,沒有約定的話,根據默示條款要在合理時間進行裝卸,但什麼是合理時間又不明確,對船東還是不利。CQD下也沒有滯期費,但此種約定總比沒有約定裝卸時間要好,可以索賠滯期損失。所以作為船東而言,不要定CQD,不要沒有裝卸時間。
所以CIF 賣家應約定只管裝港,不管卸港,FOB買家不管裝港只管卸港。買賣契約、租約、提單三者密切聯繫起來,租約中的滯期費留置權條款通過併入條款併入提單,出租人得以在目的港留置貨物。買賣契約中有Indemnity Clause(補償條款),租約中約定的滯期費可能很高,不太合理,併入提單對持有人不利,所以有的提單中約定,滯期費AS PER C/P, 但最多不超過多少。有的爭議是賣家必須已經付給船東滯期費,才有補償問題。
作為船東市場好時,很多用TCT。目前有單獨的裝卸條款(L&D Clause),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裝卸條款,也不用再把租約中的裝卸條款併入提單了。A公司TCT租進來,他下面的公司再租過來,可以利用補償條款。
目前獨立的裝卸條款(L&D Clause)訂的非常完善了。買賣契約中的滯期費訂的很高,三、五萬的都有,而租約中的滯期費訂的只有兩萬五,國外貿易商從中賺了很多。要求對方補償滯期費依據的是買賣契約而不是租約。避免方法:在買賣契約中限制裝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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