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管制

BIS管制

BIS管制是指有關金融機構的資產中自有資產的比率必須維持在一定的標準以上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BIS管制
  • 外文名: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 制定時間:1988年7月
  • 制定協定:《巴塞爾協定》
產生,目的,標準比率,

產生

1988年7月,國際清算銀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委員會制定並通過了《關於統一國際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定》(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簡稱《巴塞爾協定》,形成了資本充足性管制的國際統一標準,可簡稱BIS管制。

目的

BIS管制是對資本充足性管制的重新規範,目的在於促進各國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建立統一的競爭標準,保證國際銀行體系的健康與穩定。也就是說,通過對各國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制定統一的資本充足標準,督促各銀行採取慎重的融資態度,形成統一的國際競爭環境

標準比率

BIS管制的資本充足的標準比率是:
R/E>=8%
式中
R——總資本;
分子是總資本(total capital),範疇大於自有資本。包括兩類:一類是核心資本(corecapital),又稱第一級資本(tier1);另一類是附屬資本(suppplementarycapital),也稱第二級資本(tier 2)。核心資本普通股股本(general stock)、永久性非累積優先股股本(noncumulative perpetual Preferred stocks)及公開儲備(declare dreserves)等資金來源的賬面價值構成。附屬資本則由非公開儲備(hidden reserves)、重估儲備(revaluation reserves)、普通貸款損失準備金(general loan loss reserves)、債務—股本混合工具(hybrid debt-capital instruments)及次級長期債務(subordinated term debt)等構成。
分母是資產負債表上不同種類資產以及表外項目針對各自的信用風險進行力D權匯總得出的風險加權資產(risk weighted assets),並非資產負債表上各種資產的賬面價值之和。風險加權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資產負債表內各資產的賬面價值與相應的風險權數(risk weights)的乘積之和,即資產負債表內的風險加權資產總和;二是表外項目的契約或本金金額與其相應的信用換算係數(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的乘積之和,gp表夕L項目的信用風險相應額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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