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37/EC(MD)

指令簡稱為機械 Machinery。指令名為統一各成員國有關機械的法律的1998年6月22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8/37/EC

Directive 98/3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June 1998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machinery

修改號: 98/79/EC
新方法指令: y
適用範圍: 是指由數個連線在一起的零件或配件組合而成,其中至少有一個組件能運動的機器。“機器”一詞還指數個為了達到相同目的而組合在一起的機器,組合後能夠發揮一套完整機器的作用。
不適用範圍: 機械安全的不適用範圍 (a)整個動力源僅僅依靠人力的機器,除非它是一種提升或下載負載用的機器; (b)與病人直接接觸的醫學用機器; (c)在遊樂場和/或賽場使用的特殊設備; (d)蒸汽鍋爐,貯液槽和壓力容器; (e)為核工業特別設計或使用的機器,而在失效事故中,可能導致核輻射; (f)機器內的輻射性組件; (g)槍炮; (h)汽油、柴油,可燃性液體與危險性物質的貯槽與管線; (I) 運輸設備,例如由空中或公路上、軌道或水網單獨運送旅客的車輛及它們的拖車,以及為由空中,公共道路或軌道網或水上輸送貨物而設計的運輸設備,採礦工業用車輛不在其列; (j)海上船隻、機動的離岸機組及其甲板上的設備; (k)用於運送公眾或私人的索道,包括纜車; (l)指令74/150/EEC第1條第1款所定義的農用和林業拖拉機; (m)軍用或警用的特別設計和特殊結構的機器; (n)為大樓或建築物的特定樓面服務的升降設備,它具有在固定的,並與水平傾斜大於15度 的導軌間移動的轎廂,用於運送: ① 人員 ② 人員與貨物 ③ 僅僅用於貨物,只要轎廂是容易進入的,也就是說,人可以沒有困難地進入轎廂,並在其中或人可及的範圍設定控制器。 (o)使用安裝了齒條與齒輪的車輛運送人員的輸送裝置; (p)礦山卷揚傳動裝置; (q)劇場電梯; (r)建築工地提升人員或人與物品的卷揚機。
基本要求: 本指令所包含的機械需滿足指令98/37/EC的附屬檔案1中所規定的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實施日期: 1993-1-1
過渡日期: 1994-12-31
加貼CE標誌: 是。
評定標準: CE標誌的基礎是合格評定:–製造商聲明;–附屬檔案4中所包括的機器或零件需要一個公告機構的參與。
參考出版物: 在機械方面的共同體立法–對指令89/392/EEC和91/368/EEC的解釋–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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