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404/EEC(Simplepressurevessels)

指令簡稱:簡單壓力容器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指令名:協調各成員國有關簡單壓力容器的法律的1987年6月25日理事會指令87/404/EEC
Council Directive 87/404/EEC of 25 June 1987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修改號:90/488/EEC; 93/68/EEC
新方法指令:y
適用範圍:—本指令適用於系列製造的簡單壓力容器;—當容器的PS與V的乘積大於50巴/升時,這類容器必須滿足附屬檔案1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當容器的PS與V的乘積等於或小於50巴/升時,這類容器必須按照某個成員國的工程規範進行製造,並且它們應帶有附屬檔案Ⅱ第1節規定的標記,但第16條中所指的EC標誌除外。 -- “簡單壓力器皿”是指內部壓力大於0.5巴的焊接容器,它們是用於盛裝空氣、氮氣,且不受火焰加熱的容器。另外,—容器結構強度的承壓部件和組裝件應由優質鋼或純鋁或未失效的硬化鋁合金製成;—容器應由下列部件組成:a. 圓筒形殼體其截面由圍繞同一軸線上的外表呈碟狀和/或平的封頭密閉組成,b. 或者由在同一軸線上的二個碟狀封頭組成;—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不得超過30巴,壓力與容器容積的乘積(PS·V)不得超過10000巴/升;—最低工作溫度不得低於-50℃。對於鋼製容器,最高工作溫度不得高於300℃;對於鋁或鋁合金容器,不得高於100℃。
不適用範圍:下列容器不包括在本指令的範圍內:—專門為核用途設計的容器,它的失效有可能引起放射性泄漏;—特別安裝於輪船和飛機上作為其上的動力裝置的容器; —滅火器。
基本要求:該指令附錄Ⅰ
歐洲標準簡單壓力容器指令(87/404/EEC)已於1992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凡屬該指令所規範的產品均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始得在歐盟市場銷售。在國內廠商所製造的機械產品中,如空壓機的壓力筒、橡塑膠機械的蓄壓筒、沖床的蓄壓筒等均屬該指令的規範,所以,國內製造該類型機械的廠商必須符合簡單壓力容器指令的要求,才能將產品銷往歐洲市場。近年來產品安全觀念不斷的提升,各先進國家,為保障使用者生命財產之安全,無不競相訂定各種法令,標準規章,來對產品予以適當之管制,尤其壓力容器已被歸類為危險性機械,因此,國內廠商對此應詳加了解,以避免無謂之損失。基於此點,特將簡單壓力容器指令作一整理,簡述於後,供大家參考:一、簡介⑴簡單壓力容器系指焊接的容器,內部壓力大於0.5bar,承裝非燃料用之氣體或氮氣。⑵製造壓力容器的材質限用低碳鋼或全鋁。⑶封塞容器的兩邊端板和容器長圓部份的中心軸需相同。⑷兩個端板須同軸。⑸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不得超過30bar,壓力與容量的乘積不得超過10000bar.liter。(PS×V)⑹最低工作溫度不得低於負50,鋼材的最高工作溫度不得高於300,鋁材的最高工作溫度不得高於100。二、指令不適用之容器⑴供核能使用之容器。⑵供船隻或飛機內安裝使用或推進此類工具用之容器。⑶供滅火器用之容器。三、參考標準檔案號碼年份名稱EN286-1 1998簡單無燃性壓力容器-第一部:一般目的EN287 1992焊接人員的驗證EN288 1992焊接規格的驗證EN473 非破壞性檢測人員的驗證EN1435 焊接的非破壞性檢測EN10207 用於簡單壓力容器的鋼材
四、容器的分類容積類別最大工作壓力(Ps)×體積(V) 第一類Ps×V 50bar.litre 第二類50bar.litre〈Ps×V 200bar.litre 第三類200bar.litre〈Ps×V 3000bar.litre 第四類3000bar.litre以上
五、驗證程式程式類別自我宣告第三者驗證(驗證機構) 第一類●符合某一會員國之工程製造規定。●附有指令附屬檔案二所要求的相關說明。●不須黏貼CE標示。第二類 ●設計與製造計畫驗證或EC型式試驗(二者擇一)。●符合附屬檔案一的基本安全要求。●EC符合聲明或EC證明。●黏貼CE標示。第三類 ●設計與製造計畫驗證或EC型式試驗(二者擇一)。●符合附屬檔案一的基本安全要求。●EC符合聲明或EC證明。●黏貼CE標示。第四類 ●設計與製造計畫驗證或EC型式試驗(二者擇一)。●符合附屬檔案一的基本安全要求。●EC證明。●黏貼CE標示。
六、EC型式試驗⑴製造商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⑵製造商準備技術檔案(指令附屬檔案二)送審。⑶製造商準備原型容器送審。⑷驗證機構審核後發證書。⑸製造商於產品上黏貼CE標示。七、EC證明⑴ 製造商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⑵ 製造商準備設計及製造計畫送審。⑶ 驗證機構審核後核發適合證明。⑷ 製造商或授權代表確保並聲明其產品符合EC型式試驗證書所述的要求來製造。⑸ 製造商於產品上黏貼CE標示。八、EC符合聲明⑴製造商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⑵製造商準備設計及製造計畫或技術檔案(指令附屬檔案二)送審。⑶製造商聲明其產品符合驗證機構核發適合證明之設計及製造計畫書,或聲明其產品符合驗證機構核可之原型容器EC型式試驗。九、EC監督壓力容器Ps×V>200bar.litre時,廠商須授權負責EC監督的機構到製造和存放現場檢查,讓該機構挑選容器樣品,並須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尤其是:⑴ 設計和製造過程表。⑵ 檢驗報告。⑶ EC型式試驗證明或適當的合格證明。⑷ 檢查和測試報告。十、技術檔案製造商須準備的技術檔案如下:⑴ 容器型式詳細的技術圖。⑵壓力筒的計算式。⑶生產流程圖。⑷工作程式方塊圖。⑸焊接機、焊材等清冊。⑹焊工資格證明清冊。⑺焊接規格程式書。⑻測試裝備、校正報告、品管檢查清冊。⑼ NDT檢測人員清冊。⑽ NDT測試報告、壓力測試報告。⑾容器使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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