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404/EEC

87/404/EEC,簡單壓力容器,協調各成員國有關簡單壓力容器的法律的1987年6月25日理事會指令87/404/EEC 。

指令簡稱: 簡單壓力容器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指令名: 協調各成員國有關簡單壓力容器的法律的1987年6月25日理事會指令87/404/EEC
Council Directive 87/404/EEC of 25 June 1987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修改號: 90/488/EEC; 93/68/EEC
新方法指令: y
適用範圍: —本指令適用於系列製造的簡單壓力容器;—當容器的PS與V的乘積大於50巴/升時,這類容器必須滿足附屬檔案1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當容器的PS與V的乘積等於或小於50巴/升時,這類容器必須按照某個成員國的工程規範進行製造,並且它們應帶有附屬檔案II第1節規定的標記,但第16條中所指的EC標誌除外。 -- “簡單壓力器皿”是指內部壓力大於0.5巴的焊接容器,它們是用於盛裝空氣、氮氣,且不受火焰加熱的容器。另外,—容器結構強度的承壓部件和組裝件應由優質鋼或純鋁或未失效的硬化鋁合金製成;—容器應由下列部件組成:a. 圓筒形殼體其截面由圍繞同一軸線上的外表呈碟狀和/或平的封頭密閉組成,b. 或者由在同一軸線上的二個碟狀封頭組成;—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不得超過30巴,壓力與容器容積的乘積(PS·V)不得超過10000巴/升;—最低工作溫度不得低於-50℃。對於鋼製容器,最高工作溫度不得高於300℃;對於鋁或鋁合金容器,不得高於100℃。
不適用範圍: 下列容器不包括在本指令的範圍內:—專門為核用途設計的容器,它的失效有可能引起放射性泄漏;—特別安裝於輪船和飛機上作為其上的動力裝置的容器; —滅火器。
基本要求: 該指令附錄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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