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特別重大客車燃燒事故

7·22特別重大客車燃燒事故

7·22特別重大客車燃燒事故是指2011年7月22日3時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陽市境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42.06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22特別重大客車燃燒事故
  • 時間:2011年7月22日
  • 地點:河南省信陽市
  • 內容: 客車燃燒
事故簡介,事故詳情,調查處理,處理全文,

事故簡介

2011年7月22日3時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陽市境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42.06萬元。

事故詳情

2011年7月22日4時左右,京珠高速從北向南938公里又700米處,信陽明港附近一輛大客車發生燃燒。據現場組織救援的河南省安監局局長張國輝介紹,經初步調查,事故發生時,這輛客車共載有乘客47人,除緊急救出的6人,其餘41人死亡。另據調查,這輛客車荷載人數為35人,屬嚴重超員。但起火原因仍然不明。
信陽市公安局介紹,救出的6人中,1人重傷,已被安排在駐馬店159醫院救治。據醫院救治醫生介紹,重傷者隨時會有生命危險。包括中度燒傷的駕駛員在內的其餘5名傷者在信陽市中心醫院救治。
另據了解,這輛客車車牌號為魯K08596,是一輛從威海到長沙的雙層臥鋪客車。記者在現場看到,客車被大火焚燒至只剩骨架,現場的3車道被封鎖,僅留一條緊急停車道通行,車輛有秩序通行,未出現交通擁堵。

調查處理

安監總局2012年6月27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和性質進行了通報,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建議。
調查報告建議,給予威海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連承鵬,淄博市臨淄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鄭忠,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支隊長、黨支部書記陳曉東等32名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報告建議,山東省有關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調查報告通報,匯昌公司和佳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楊立良,匯昌公司駕駛人楊立論,佳澤公司法定代表人、匯昌公司業務員王忠朋,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苗軍壯,拓展公司配料室副主任呂廷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批准逮捕。
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魯K08596號臥鋪客車承包人王恩典,威海交運集團魯K08596號臥鋪客車駕駛人鄒建洲,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 司安全科長李曉東,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副經理趙中華,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經理劉昌珍,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批准逮捕。
報告稱,以上 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 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 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處理全文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楊立良,匯昌公司和佳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2011年 7月26日,因涉嫌 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 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2.楊立論,匯昌公司駕駛人。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 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批准逮捕。
3.王忠朋,佳澤公司法定代表人、匯昌公司業務員。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4.苗軍壯,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 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 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批准逮捕。
5.呂廷春,拓展公司配料室副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6.王恩典,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魯K08596號臥鋪客車承包人。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7.鄒建洲,威海交運集團魯K08596號臥鋪客車駕駛人。2011年8月2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8.李曉東,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安全科長。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9.趙中華,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副經理。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0.劉昌珍,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經理。2011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叢 旗滋,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運務科科長。未認真開展運務管理工作,未研究解決公司 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未發現和解決事故 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姜 成章,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副經理,分管運務工作。督促分管科室開展運務管理工作不力,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 不健全 等問題;未發現和 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 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 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 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處分。
3.劉岩,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客運辦主任。未認真開展客運管理工作,對客車檢票工作管理不嚴,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未按時到達發車位、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4.周恩清,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副站長,分管客運工作。未認真督促分管科室開展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 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 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 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谷源濤,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站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谷 建軍,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運務處處長。未認真組織開展運務管理工作,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車承包經營契約》中的違規條 款;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 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 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周 吉業,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安全總監兼安全機務處處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客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 全等問題;未發現和 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 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 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於 山明,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副總經理,分管運務工作。督促分管處室開展運務管理工作不力,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車承包經營 契約》中的違規條款;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 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梁 曉陽,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分管處室開展客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未發現和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 不健全等問題;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 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於 向明,威海交運集團總經理、黨委委員。組織開展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車承包經營契約》中的 違規條款;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劉 洪建,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督促集團公司開展客運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 車承包經營契約》中的違規條款;未研究解決客運二分公司和威海汽車站客運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孫玉樂,中共黨員,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駐威海汽車站客運管理辦公室主任。組織開展道路旅客安全運輸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王 冰,中共黨員,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副科長(主持工作)。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 在客運班車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次頁標題= 導航短標題=]
14.劉 軍強,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副處長、黨委副書記,分管客運管理科。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解決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客運 班車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祝業滋,威海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間任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擔任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未予以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連承鵬,威海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潘 傳欽,中共黨員,淄博市臨淄區辛店街道辦事處安監站二中隊隊長。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生產和匯昌公司銷售 的偶氮二異庚腈存在不具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於 國勝,中共黨員,淄博市臨淄區辛店街道辦事處安監站站長。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生產和匯昌公司銷售的 偶氮二異庚腈存在不具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梁 曉強,淄博市臨淄區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兼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大隊長。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生產 和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存在不具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鄭忠,淄博市臨淄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高學光,淄博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支隊長、黨支部副書記。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和匯昌公司安全 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王剛雲,淄博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安全生產監察支隊。督促安全生產監察支隊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和匯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3.刁華布,中共黨員,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稽查隊隊長。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包裝 不符合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王 德明,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稽查工作。督促稽查隊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存 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曾慶民,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局長、黨組書記。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稽查隊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劉風春,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局副局長(主持工作)。組織稽查局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7.徐慶堂,淄博市臨淄區辛店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督促安監站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未發現和督促解決 佳澤公司和匯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許剛,淄博市臨淄區委常委、副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不到位,對臨淄區安全監管局、辛店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張立河,中共黨員,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青州大隊三中隊主任科員。作為執勤巡邏帶隊民警,對所管轄路段客車違法停車行為查處不到位,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在青銀高速青州段違法停車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0.高玉林,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青州大隊大隊長、黨支部書記。組織對所管轄路段客車違法停車行為查處工作不到位,對當班執勤民警未發現事故車輛在青銀高速青州段違法停車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1.商 征宇,中共黨員,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組織豫魯收費站執勤檢查工作不到位,離開檢查點到對面車道攔車時未及時安排其 他民警替班,致使檢查點只有一名協管員執勤,未發現事故車輛從收費站通過,造成對該客車的漏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處分。
32.陳曉東,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支隊長、黨支部書記。組織豫魯收費站執勤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二大隊勤務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二大隊豫魯收費站執勤民警對事故車輛漏檢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建議山東省有關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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