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定義,任職資格,法律風險,需注意的問題,與法人的區別,

定義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契約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雇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許可權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契約法》 第50條)

任職資格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
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檔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二、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申請登記時,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如實向登記主管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 對於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在申請登記時向登記主管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風險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民事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契約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民通意見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民通意見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民通意見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注意的問題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注意的問題
典型案例:李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該公司的總經理,公司的大小事務平時都由李某決定,並以其個人名義簽字為準。2003年7月,李某與大連某商貿公司的老總商定簽訂設備轉讓契約,在正式簽訂契約的時候,李某以自己的名義與該商貿公司約定:甲公司向商貿公司轉讓機器設備兩台,總價款為50萬元,契約簽訂後,由商貿公司付款25萬元,其餘款項一年內付清。2004年7月,商貿公司的付款期已到,但遲遲不付款,甲公司在追索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商貿公司還款。而商貿公司卻稱:該設備轉讓契約是李某以個人名義所從事的行為,並未說明是代表公司,而且契約也未加蓋公司印章,故轉讓契約無效。
律師點評:李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義所從事的行為,當然代表公司,該行為的後果應當由公司承擔,但問題是李某以個人名義所為,實質上是為公司訂立的契約,此時如何判斷該行為的性質?本案中,通過李某與商貿公司簽訂的契約內容、履行主體可以判斷出,該契約真正的主體是甲公司。李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表行為,行為後果由公司承擔。因此,商貿公司的辯護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律師提示:《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實踐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儘管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方式進行規定,但是這種公司章程的規定並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股東只能是在董事長(不設董事會的,則為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之間作出選擇,而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個確定的自然人擔任,公司章程不得規定由董事會或者經理班子集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登記問題。按照《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由於登記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而在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的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交易相對人依據其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即使已經變更,其行為的效力仍然歸屬於公司,公司不得藉此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需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表時的情形予以注意,所謂表見代表即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或者被撤銷職權後,授權檔案沒有收回,第三人以授權檔案的記載與法定代表人從事的交易行為是有效的。因此對公司利益造成的損失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與法人的區別

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裡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式選舉產生。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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