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年

673年

673年,唐高宗天皇大聖大弘孝皇帝鹹亨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673年
  • 中國紀年:唐高宗鹹亨四年
  • 歷史大事1:詔改修國史
  • 歷史大事2:高宗制樂章
  • 歷史大事:制樂章成
歷史大事,通鑑記載,

歷史大事

詔改修國史
鹹亨四年(六七三)三月,詔劉仁軌等改修國史。太宗、高宗以來,許敬宗掌修國史。敬宗記事阿曲,虛美隱惡。內史舍人封德彝曾曰:“虞世基被誅(為宇文化及所殺),世南(世基弟)匍匐請代;善心之死(敬宗父,同為宇文化及所害),敬宗舞蹈以求生”,為世傳聞,敬宗深恨之,及修史為德彝立傳,盛誣德彝。太宗賜《威風賦》於長孫無忌,敬宗改記賜己之姻親尉遲敬德。敬宗貪財,嫁女於原皇家隸人錢九隴,為之曲敘門閥,升九隴與劉文靜長孫順德同卷。有蠻酋龐孝泰率兵從討高麗,怯懦敗陣,敬宗納其賄,稱其頻破賊,斬獲數萬,唐將驍勇者唯蘇定方與孝泰。如此等等,多有不實。初,高祖、太宗兩朝實錄有敬播撰記,信而詳直,敬宗並以己之愛憎曲事刪改之。因此,乃有是詔。
高宗制樂章
唐朝皇帝多善音樂。高宗鹹亨四年(六七三)十一月十五日制樂章成,有上元、二儀、三才、四時、五行、六律、七政、八風、九宮、十洲、得一、慶雲之曲,令有司於大祭祀時奏之。
弓月、疏勒來降
鹹亨四年(六七三)十二月二十五日,弓月、疏勒二王來降。其先,弓月叛西突厥興昔亡可汗,南結吐蕃,北招咽面,共攻疏勒,降之。唐高宗遣鴻臚卿蕭嗣業發兵討之,嗣業兵未至,弓月懼,乃偕疏勒入朝。高宗赦其罪,遣歸國。
鹹亨四年(六七三)十月一日,閻立本卒。立本雍州八年(今陝西臨潼縣東北)人。父毗,隋殿內少監。兄立德,唐將作大匠、工部尚書。父子三人皆善畫,有巧思,擅工藝。立本顯慶中(六五六至六六一)累遷將作大匠,後代立德為工部尚書。總章元年(六六八),自司平太常伯右相,賜爵博陵縣男。鹹亨元年(六七0)改任中書令。立本雖任官為宰相,然並無宰輔之器,唯應務而已。時人譏其與左相姜恪為“左相宣威沙漠,右相馳譽丹青”。立本繪畫師法張僧繇鄭法士閻毗,尤善人物寫真。曾畫《秦府十八學士圖》、《凌煙閣功臣圖》、《職貢圖》、《歷代帝王圖》、《步輦圖》及《文成公主降番圖》,時人鹹稱其妙。《歷代帝王圖》今存十三圖,畫兩漢至南北朝、隋代十三帝王像,各具神態。《步輦圖》描寫貞觀十四年(六四0)吐蕃遣使求婚,太宗接見使者祿東贊之情景,生動真實。太宗曾與侍臣學士泛舟於春苑,詔在座賦詩,召立本寫真。閣外傳呼“畫師閻立本”,立本時身為主爵郎中,奔走流汗,俯伏池旁,手揮丹青,瞻望座賓,深以為恥。退曰:“吾少好讀書,文辭不減儕輩,今以畫知名,與廝役等,辱莫大焉。”誡其子勿習此末技。然畫乃立本性之所好,欲罷不能。

通鑑記載

高宗天皇大聖大弘孝皇帝中之下鹹亨四年(癸酉,公元六七三年)
春,正月,丙辰,絳州刺史鄭惠王元懿薨。
三月,丙申,詔劉仁軌等改修國史,以許敬宗等所記多不實故也。
夏,四月,丙子,車駕幸九成宮。
閏五月,燕山道總管、右領軍大將軍李謹行大破高麗叛者於瓠蘆河之西,俘獲數千人,餘眾皆奔新羅。時謹行妻劉氏留伐奴城,高麗引靺鞨攻之,劉氏擐甲帥眾守城,久之,虜退。上嘉其功,封燕國夫人。謹行,靺鞨人突地稽之子也,武力絕人,為眾夷所憚。
秋,七月,辛巳,婺州大水,溺死者五千人。
八月,辛丑,上以瘧疾,令太子於延福殿受諸司啟事。 上征田游岩太子洗馬,在東宮無所規益。右衛副率蔣儼以書責之曰:“足下負巢、由之俊節,傲唐、虞之聖主,聲出區宇,名流海內。主上屈萬乘之重,申三顧之榮,遇子以商山之客,待子以不臣之禮,將以輔導儲貳,漸染芝蘭耳。皇太子春秋鼎盛,聖道未周,仆以不才,猶參庭諍,足下受調護之寄,是可言之秋,唯唯而無一談,悠悠以卒年歲。向使不餐周粟,仆何敢言!祿及親矣,以何酬塞?想為不達,謹書起予。”游岩竟不能答。
庚申,上以服餌,令太子監國裴行儉軍於代州之陘口,多縱反間,由是阿史那伏念與阿史德溫傅浸相猜貳。伏念留妻子輜重於金牙山,以輕騎襲曹懷舜。行儉遣裨將何迦密自通漠道,程務挺自石地道掩取之。伏念與曹懷舜等約和而還,比至金牙山,失其妻子輜重,士卒多疾疫,乃引兵北走保細沙,行儉又使副總管劉敬同、程務挺等將單于府兵追躡之。伏念請執溫傅以自效,然尚猶豫,又自恃道遠,唐兵必不能至,不復設備。敬同等軍到,伏念狼狽,不能整其眾,遂執溫傅,從間道詣行儉降。候騎告以塵埃漲天而至,將士皆震恐。行儉曰:“此乃伏念執溫傅來降,非他盜也。然受降如受敵,不可無備。”乃命嚴備,遣單使迎前勞之。少選,伏念果帥酋長縛溫傅詣軍門請罪。行儉盡平突厥餘黨,以伏念、溫傅歸京師。
冬,十月,壬午,中書令閻立本薨。
乙巳,車駕還京師。
十二月,丙午,弓月、疏勒二王來降。西突厥興昔亡可汗之世,諸部離散,弓月及阿悉吉皆叛。蘇定方之西討也,擒阿悉吉以歸。弓月南結吐蕃,北招咽面,共攻疏勒,降之。上遣鴻臚卿蕭嗣業發兵討之。嗣業兵未至,弓月懼,與疏勒皆入朝;上赦其罪,遣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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