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豐城高壓電塔倒塌事故

5·7豐城高壓電塔倒塌事故

“5·7豐城高壓電塔倒塌事故”是2017年5月7日發生在江西省豐城市荷湖鄉新澤村境內的一起高壓電塔倒塌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7豐城高壓電塔倒塌事故
  • 發生時間:2017年5月7日
  • 發生地點:江西省豐城市荷湖鄉新澤村
  • 事件性質:安全生產
事件經過,事件處置,

事件經過

2017年5月7日6時30分,江西省豐城市荷湖鄉新澤村境內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5人在500千伏撫州-羅坊輸電線路181號塔上進行緊線作業,7時26分左右,181號塔折倒,連帶造成151號塔塔頭折裂。記者從江西省電力公司了解到,截至7日晚8時,事故已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造成正在塔上作業的5名員工隨塔跌落,2人當場死亡,2人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1人仍在醫院救治。

事件處置

國家電網江西省電力公司官微就此事發布訊息稱,事故施工單位為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單位為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
根據事故調查組查明的事實,認定江西省送變電公司“5·7”鷹撫羅500千伏Ⅱ回輸電線路工程181#塔倒塔較大事故是一起因分包單位施工班組長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違規作業,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嚴,監督不力,監理單位監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江西省送變電公司處55萬元的罰款、對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處52萬元的罰款、對江西誠達工程諮詢監理有限公司處50萬元的罰款。
20餘人被追責
1.李隆平,男,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181#塔放線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違章指揮,未按照施工項目部的計畫,擅自提前作業,未執行施工方案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忽視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情況下,就指揮作業人員登塔放線緊線,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塔,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蔣林志,男,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撫羅I回舊塔#181—#151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未按照施工項目部的計畫,擅自提前作業,擅自改變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181#塔組塔完畢後轉入下道工序前,對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跟蹤整改不到位,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塔,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符登華、陳遵紅、張林生、巫爾阿八、劉洪全作為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181#塔放線施工現場工作班成員,沒有拒絕現場違章指揮,沒有檢查塔根地腳螺栓螺帽是否緊固,拉線是否符合要求,就登塔放線緊線,屬違章作業,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考慮到劉洪全重傷,其餘四人已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4.陳德勇,男,分包單位四川強光工程公司181#組塔班組負責人,完成181#塔組立後,對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跟蹤整改不到位,為事故埋下隱患,對本次事故負一定直接責任,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0.8萬元的罰款。
5.蔣繼榮,男,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負責人,對工程疏於管理,以委代管,日常管理交給其弟蔣林志,對工程安全管理抓得不嚴、不細、不實,安全教育不夠,對工程轉序自驗收走過場,對安全隱患跟蹤整改不到位,對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監督執行不力,疏於對材料領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形成許多管理漏洞,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1萬元的罰款。
6.樊從侯,男,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的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7.徐明龍,男,48歲,中共黨員。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施工副隊長,171#、180#、181#塔施工現場負責人。其默認改變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181#塔組塔完畢後轉入下道工序前,對分包隊伍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塔,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開除留用察看兩年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1萬元罰款。
8.劉開岩,男,48歲,民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送電工,181#塔施工現場負責人。其沒有發現分包隊伍改變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181#塔組塔完畢後轉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蹤分包隊伍整改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到位,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塔,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開除留用察看兩年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1萬元罰款。
9.童捷,男,33歲,民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安全員。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教育不夠,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記過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6萬元罰款。
10.劉建明,男,37歲,民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總工。其為該施工項目施工方案的制定者,對方案的現場執行監督不力,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記過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6萬元罰款。
11.段勇昌,男,39歲,民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質檢員。其對日常施工轉序質量檢查驗收抓的不嚴,存在現場地腳螺栓螺帽數量不夠、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遺失的問題,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記過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12.王濟深,男,54歲,民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材料員。其疏於對材料領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對螺帽遺失考核不嚴,存在現場地腳螺栓螺帽數量不夠、型號不匹配、螺帽遺失的問題,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13.劉曉雷,男,45歲,民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副經理。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教育不夠,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記過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6萬元罰款。
14.張凱,男,33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等工作檢查管理不力,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教育不夠,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撤職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5萬元罰款。
15.熊貴全,男,51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經理。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教育不夠,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撤職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16.南禾根,男,42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施工管理部主任。其對施工方案的執行檢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安全隱患排查跟蹤整改、轉序質量抽查、分包隊伍的日常安全教育與考核,抓得不實、做得不細、考核不嚴,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17.余連華,男,55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安質部主任。其對日常反違章工作和安全教育抓得不夠,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18.胡國飛,男,44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其對日常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嚴,安全教育抓得不夠,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由國網江西電力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3萬元罰款。
19.徐武華,男,40歲,民眾,監理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現場監理員。其沒有發現分包隊伍改變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181#塔組塔完畢後轉入下道工序前,對分包隊伍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塔,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由誠達諮詢監理公司對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1萬元罰款。
20.胡來國,男,56歲,民眾,監理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安全監理工程師。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誠達諮詢監理公司對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6萬元罰款。
21.連擁軍,男,45歲,民眾,監理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項目總監。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由誠達諮詢監理公司對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8萬元罰款。
22.石宏偉,男,54歲,中共黨員,現任監理單位江西誠達工程諮詢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日常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監督抓得不嚴,安全教育抓得不夠,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由國網江西電力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3萬元罰款。
23.龔文凱,男,41歲,中共黨員。業主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業主項目部經理,對施工單位日常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夠,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由江西省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對其給予警告處分,並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3萬元罰款。
24.王玥,男,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對線路施工現場中鐵塔塔基是否牢固、拉線是否牢靠的技術指標監督執行不夠,由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25.左雲,男,中共黨員,業主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業主項目副經理兼安全專職,對施工單位日常施工計畫、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夠,由江西省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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