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諸暨女子濃硫酸潑同事案

5·13諸暨女子濃硫酸潑同事案

5·13諸暨女子濃硫酸潑同事案是指2009年5月13日,浙江諸暨市供電局職工王勤被同事趙偉春潑濃硫酸,面部及手臂嚴重燒傷。案件偵查期間,諸暨市公安局先後委託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鑑定室和浙江省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就趙偉春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鑑定意見。兩次鑑定結果均稱趙偉春患有精神分裂症,確認其 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王勤的家屬在事發多年後調查發現,此前參與司法鑑定的兩家鑑定機構均不具備鑑定資質,且兩家機構部分 鑑定人還不具有司法鑑定人資格,鑑定意見應屬無效。

2016年7月8日,王勤的代理律師將這一情況書面反映至法務部司法鑑定管理局及諸暨市公安局。截止到2016年10月20日沒有 收到任何回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13諸暨女子濃硫酸潑同事案
  • 時間:2009年5月13日
  • 地點:浙江諸暨市
  • 傷亡情況:王勤面部及手臂嚴重燒傷
案件經過,案件質疑,專家意見,

案件經過

2009年5月13日上午,王勤到五泄度假村三樓會議室參加通訊報導培訓會。當天上午9時許,她起身去會議室旁邊的衛生間。王勤告訴記者,她起身出門時餘光瞥見趙偉春也跟了出來。
“我從衛生間出來,就看見她站在會議室外面的大廳里,面朝著我,我走到她身邊向她打招呼,叫了聲趙師傅,但她沒有反應,我又向她介紹我是駱一平的女兒。這時,她突然從身後拿出一瓶液體往我潑過來。當時我的眼睛就看不見了,感覺臉上、身上很疼,就一邊脫外套,一邊大聲喊救命。”
趙偉春的行為,恰好被供電局職工余剛看到。余剛事後向對王勤的代理律師姜玉清做出的一份調查筆錄中提到:“我看到趙偉春迅速把什麼東西潑到王勤臉上,然後扔掉瓶子,轉身下樓梯。聽到王勤叫救命,我一邊叫會議室其他職工一邊追上去,在二樓的樓道上把趙偉春拉了回來。其他同事把她控制住後,我打了‘110’和‘120’。”
這份調查筆錄上有多處余剛本人的簽名。筆錄顯示,聞聲而來的其他職工對王勤進行施救期間,趙偉春朝受傷的王勤說:“你們讓我待不下去,我也不會讓你們好過。”不久,救護車將王勤接走,趙偉春及相關證人被五泄派出所帶走。
在調查筆錄中,趙偉春稱瓶中所裝液體為濃硫酸,是她三個月前從杭州一家出售化工原料的店裡購買而來。滿滿一辣椒醬瓶的濃硫酸對王勤的面部及手臂造成多處嚴重燒傷。王勤在浙江省第二人民醫院接受了90多天的救治,經過多次創面植皮手術,出院時王勤裹著厚紗布。
2009年12月17日,諸暨市公安局對王勤進行了傷勢鑑定,結論為“傷者王勤所受的人體損傷屬重傷”。
目前,王勤在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進行後期修復治療。由於需要長時間戴著皮下擴張器,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顧,近幾年來其父母一直在上海租房居住。“九院的醫生給我想了很多辦法,目前改善很多。只是我身上好皮膚很少,進展比較緩慢。還有很多後續手術要做,包括手臂的功能障礙,眼睛的角膜損壞,後續都需要進一步治療。但想要完全恢復容貌,幾乎是不可能了。”
據王勤介紹,自己與趙偉春此前並無過節,也正是因為這樣,事發時她對趙偉春毫不設防。
諸暨市供電局辦公室主任呂培松在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對其作的調查筆錄中曾提到,2008年9月底趙偉春因工資被扣曾找其詢問原因,“因趙偉春長期請假,我向其解釋扣工資是合理的。她說那我的日子沒法活了,你們不讓我過日子,我要尋著你們。”
王勤稱,事發時她剛剛參加工作時間不長,而趙偉春此前曾請過一段時間病假,二人並無太多接觸,“2009年5月趙偉春結束病假開始上班後,曾對單位扣她工資的事有意見,我懷疑她向我潑硫酸,是因為那時候是我負責辦公室的考勤工作。”
案件偵查期間,諸暨市公安局先後委託兩家鑑定機構就趙偉春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鑑定意見。兩次鑑定結果均稱趙偉春患有精神分裂症,確認其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趙偉春隨後被送至紹興市公安局安康醫院強制醫療。

案件質疑

但王勤的家屬對於趙偉春患有精神疾病一事始終存疑,他們在事發多年後調查發現,此前參與司法鑑定的兩家鑑定機構均不具備鑑定資質。
2016年6月14日,浙江省司法廳在《關於王勤來信的答覆函》中稱,“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鑑定室和浙江省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均不屬於我廳審核登記在冊的司法鑑定機構。”
王勤的代理律師姜玉清對記者稱,這兩家鑑定機構部分鑑定人還不具有司法鑑定人資格,鑑定意見應屬無效,並據此向浙江省司法廳書面反映此事。
在浙江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的3個多月間,王勤的臉上一直纏著厚厚的紗布。出院回家後,她的父母用布將家裡的鏡子全部封了起來。王勤說,她後來通過一張音樂光碟看到了自己慘遭毀容後的樣子,“腦子裡只剩下‘喪盡天良’四個字。”
據辦案機關介紹,案件偵查期間,由於趙偉春的家屬提出趙偉春患有精神病,諸暨市公安局先後委託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鑑定室、浙江省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就趙偉春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出鑑定意見。
據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鑑定室,於2009年5月27日出具的浙同[2009]精鑒字第160號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書顯示,“被鑑定人趙偉春患有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目前處於發病期。建議強制治療。”
王勤父母對此鑑定結論提出異議。2009年9月10日,諸暨市公安局對此事依法立案後,再次委託浙江省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專家組重新鑑定。2009年11月24日,浙江省精神病鑑定委員會作出[2009]浙精委鑒字第54號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書,認定“被鑑定人趙偉春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作案當時對其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喪失,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建議給予強制治療,加強社會監護。”2009年11月27日,諸暨市公安局將這一結論通過諸公刑鑒通字(2009)第821號《鑑定結論通知書》告知了王勤。
2010年1月26日,諸暨市公安局出具了諸公(刑)強醫決字【2010】第1號強制醫療決定書,稱“經精神病學鑑定,該趙患有精神分裂症,確認不負刑事責任,但不強制醫療將可能危害社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其實施強制醫療。”
此後,趙偉春被送至紹興市公安局安康醫院接受強制醫療。
對於這兩份鑑定書,王勤的代理律師姜玉清並不認可。他向記者表示,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而浙江省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實際掛靠浙江省立同德醫院。“這兩個鑑定機構存在隸屬關聯關係,兩次鑑定,實出一門,有違公開、公正原則。”
2016年6月,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姜玉清查詢了浙江省司法廳公布的2009年度浙江省司法鑑定人和司法機構名冊。審查發現,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鑑定室、浙江省精神病鑑定委員會均不在這一名冊中。兩份鑑定書共有8名鑑定人,其中只有3名為2009年度浙江省登記在冊的司法鑑定人,剩餘5人均不具有司法鑑定人資格。
“這兩個機構無權作出司法鑑定,司法鑑定人是在非法鑑定機構從事非法鑑定業務。剩餘5人更是公然冒充鑑定人炮製非法鑑定意見。” 姜玉清說,這一情況直接阻礙了公安機關對王勤案的偵查工作,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
隨後,姜玉清向浙江省司法廳書面反映此事。2016年6月14日,浙江省司法廳在《關於王勤來信的答覆函》中稱,“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鑑定室和浙江省精神病委員會均不屬於我廳審核登記在冊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據行政機關職權法定原則,建議向建議委託部門或主管部門反映。”
2016年7月8日,姜玉清將這一情況分別書面反映至法務部司法鑑定管理局及諸暨市公安局,並向諸暨市公安局申請委託省外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目前我們沒有收到任何回復。”
2016年10月20日,記者致電諸暨市公安局辦公室,一名壽姓主任表示,“司法鑑定機構是由省里規定的,第一次鑑定在省定點醫院,若不服,第二次由省里隨機抽籤選擇一家鑑定機構,不是我們公安局想去哪家去哪家。”當詢問鑑定機構資質是否合格時,對方表示“並不清楚”。

專家意見

對此,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法醫鑑定人胡志強向記者表示,目前我國的司法鑑定體制設涉及兩套班子,一種是司法機關登記在冊統一實施管理的司法鑑定機構,另一種則是由偵察機關內設的司法鑑定機構,“但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面向社會,則必須在司法機關登記在冊接受統一管理,否則其所做出的司法鑑定書將不具備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表示,現在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涉及鑑定資質問題。對精神病鑑定等法醫鑑定事項發生爭議的,應委託鑑定人名冊內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否則就沒有鑑定資質,應屬無效,“鑒於浙江省司法廳的書面答覆,本案當中受害人可委託律師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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