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合肥診所醫師拋屍案

2014年3月16日,安徽一中醫診所醫師李今朝因涉嫌違規操作,為患者肌肉注射“脈絡寧注射液”,在患者失去意識後僅簡單施救便判定患者死亡,之後藏屍拋屍,銷毀證據。

2015年5月14日上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案發過程,調查分析,審理過程,

案發過程

2014年3月16日,被害人劉某某因頸椎不適來到合肥市“李今朝中醫診所”就診。該診所醫師李今朝診斷劉某某患有神經根型頸椎病並對其進行治療。3月31日上午10時許,劉某某到診所複診,李今朝違反“脈絡寧注射液”臨床治療使用規定,在診所診室內採用肌肉注射方法向劉某某頸部大椎穴附近注射10毫升“脈絡寧注射液”,致劉某某出現嘔吐等藥物反應。李今朝在診所無急診設備情況下,獨自一人對劉某某簡單施救後推斷其死亡,離開無菌室並將門鎖上。
2014年3月31日中午12時許,李今朝支走放射科醫生,將劉某某屍體從無菌室轉移至放射科儲藏室內。下午5時許,李今朝駕車外出尋找拋屍地點。當晚11時許,李今朝駕車將被害人屍體運送至合肥市蜀山區南崗鎮一工地,用泥土掩埋。2014年4月1日,李今朝讓其女婿將監控硬碟中的內容刪除,4月8日,偵查機關要求調取診所相關監控視頻,李今朝拖延搪塞,於當晚指使其兒子、女婿將兩塊監控硬碟銷毀。

調查分析

2014年5月9日,公安機關將李今朝抓獲歸案,經其指認找到被害人屍體。後經鑑定,被害人屍體因高度腐敗、臟器自溶不具備查明死亡原因的條件。但從死者脊髓、注射部位肌肉中均檢出肉桂酸、咖啡酸、阿魏酸等成分。
劉某某並非首次注射“脈絡寧注射液”,在出事前已經注射過兩次,沒有出現任何不適症狀。他堅稱,“脈絡寧注射液”雖然是用於靜脈注射的中成藥注射液,產品說明書上沒有寫不能用於肌肉注射,並且他從醫多年一直用於肌肉注射,從未出現事故,劉某某的死應該與其本身身體狀況有關。
李今朝承認,診所內不具備血壓計、測心跳的儀器和輸氧設備等急救用儀器,自己是憑從醫經驗對瞬間失去意識的劉某某採取心臟按壓和人工呼吸等簡單施救措施,並判定其死亡。後因害怕採取了藏屍、拋屍的行為,給死者家屬和社會帶來極大的傷害。
“李今朝中醫診所”是2014年元月開業,主治中醫骨傷等。李今朝稱他從醫40餘年,具備醫師從業資格,曾是安徽省渦陽縣醫院的醫生,主要從事治療中醫骨傷。

審理過程

檢察機關認為,李今朝作為執業醫師,明知其診所不具備急救條件,在醫療過程中違規操作致他人生命於危險境地,未正確履行救治義務和積極有效的救治措施,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案發後又隱藏拋屍,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案情複雜,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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